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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需求,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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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需求。
2、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公司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理由合理、充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3、本次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2022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事项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关于2022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模式、内控机制等进行了必要的询问、了解和调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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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公司(包括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度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2、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已制订证券投资业务的管控机制,我们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业务的风控机制,进一步保障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自有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自有资金的安全,严格把控投资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六、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综合授信的申请主要是为满足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七、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冯佳女士具备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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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职责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冯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同意公司聘任冯佳女士为董事会秘书,任期终止日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终止日一致。
八、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为本次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编制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分拆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公司已在《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分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分拆事项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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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我们同意本次分拆事项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事项。
7、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九、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1年度,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相关业务的风险。
2、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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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Dong Fang Precision(Netherland)Co?peratief U.A. | 2020年01月11日 | 32,402.01 | 2020年03月16日 | 32,402.01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 | 是 | 否 |
Dong Fang Precision(Netherland)Co?peratief U.A. | 2020年12月30日 | 17,760.46 | 2021年02月04日 | 17,760.46 | 连带责任保证;质押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2月3日 | 是 | 否 |
Dong Fang Precision(Netherland)Co?peratief U.A. | 2020年06月05日 | 25,268.95 | 2020年06月30日 | 24,186 | 连带责任保证;质押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 | 否 | 否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Quantum Corrugated S.r.l. | 2020年05月15日 | 1,804.93 | 2020年04月29日 | 1,804.93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 | 是 | 否 |
Quantum Corrugated S.r.l. | 2020年05月15日 | 2,165.91 | 2020年04月30日 | 2,165.91 | 连带责任保证 | 自担保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 否 | 否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43,029.41万元,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69%。2021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业务,公司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能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相关风险,公司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的形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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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