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或“标的企业”)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嵘新能源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之前一日止,即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1月17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交易对方(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标的企业及其投资委员会委员;
(六)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七)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包括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弦资本”)、上市公司引入的战略投资者GLP Renewable EnergyInvestment I Limited(以下简称“GLP”)等,以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八)前述(一)至(七)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部分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招商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交易期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买入/卖出 |
2021.06.15-2022.01.17 | 232,900 | 0 | 买入 |
198,000 | 卖出 | ||
61,400 | 申购赎回过出 | ||
26,500 | 申购赎回过入 |
2、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核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自查情况 |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
屠海燕 | 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GLP员工周洁圣之母亲 | 2021.12.30 | 买入 | 1,800 | 1,800 |
2021.12.30 | 买入 | 3,000 | 4,800 | ||
2021.12.30 | 买入 | 3,000 | 7,800 | ||
2021.12.30 | 买入 | 100 | 7,900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核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自查情况 |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
2021.12.30 | 买入 | 100 | 8,000 | ||
2021.12.30 | 买入 | 2,000 | 10,000 | ||
2021.12.30 | 买入 | 400 | 10,400 | ||
2021.12.30 | 买入 | 200 | 10,600 | ||
2021.12.30 | 买入 | 200 | 10,800 | ||
2021.12.30 | 买入 | 3,000 | 13,800 | ||
2021.12.31 | 卖出 | 100 | 13,700 | ||
2021.12.31 | 卖出 | 2,000 | 11,700 | ||
2021.12.31 | 卖出 | 500 | 11,200 | ||
2021.12.31 | 卖出 | 1,000 | 10,200 | ||
2021.12.31 | 卖出 | 100 | 10,100 | ||
2021.12.31 | 卖出 | 2,900 | 7,200 | ||
2021.12.31 | 卖出 | 1,000 | 6,200 | ||
2021.12.31 | 卖出 | 2,800 | 3,400 | ||
2021.12.31 | 卖出 | 3,400 | 0 | ||
蒋伊苓 | 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GLP员工陈吉欣之母亲 | 2021.09.09 | 买入 | 10,000 | 10,000 |
2021.09.14 | 买入 | 200 | 10,200 | ||
2021.09.14 | 买入 | 1,500 | 11,700 | ||
2021.09.14 | 买入 | 8,300 | 20,000 | ||
2021.10.14 | 买入 | 400 | 20,400 | ||
2021.10.14 | 买入 | 100 | 20,500 | ||
2021.10.14 | 买入 | 1,100 | 21,600 | ||
2021.10.14 | 买入 | 400 | 22,000 | ||
2021.10.14 | 买入 | 1,000 | 23,000 | ||
2021.10.14 | 买入 | 500 | 23,500 | ||
2021.10.14 | 买入 | 1,800 | 25,300 | ||
2021.10.14 | 买入 | 300 | 25,600 | ||
2021.10.14 | 买入 | 2,200 | 27,800 | ||
2021.10.14 | 买入 | 2,200 | 30,000 | ||
2021.10.14 | 买入 | 10,000 | 40,000 | ||
商赤军 | 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商开智之父亲 | 2021.06.18 | 卖出 | 100 | 0 |
除上述股票交易情况外,根据嘉泽新能2021年10月11日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嘉泽新能控股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
姓名 | 与本次交易的关系 | 核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自查情况 |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
刘惠英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张文亮之配偶 | 2021.10.15 | 买入 | 7,000 | 27,000 |
吴春芳 | 上市公司监事(任期自2021.10.8起) | 2021.06.18 | 卖出 | 21,500 | 0 |
2021.07.02 | 买入 | 2,200 | 2,200 | ||
2021.07.06 | 买入 | 378 | 2,578 | ||
2021.07.06 | 买入 | 1,822 | 4,400 | ||
2021.09.09 | 卖出 | 2,746 | 1,654 | ||
2021.09.09 | 卖出 | 100 | 1,554 | ||
2021.09.09 | 卖出 | 1,554 | 0 | ||
纳斌庆 | 上市公司监事杨洁之配偶 | 2022.01.10 | 买入 | 10,000 | 10,000 |
2022.01.14 | 买入 | 11,000 | 21,000 | ||
谭毅 | 标的企业之基金管理人开弦资本员工袁缘之配偶 | 2021.06.30 | 卖出 | 1,173 | 5,627 |
2021.06.30 | 卖出 | 1,200 | 4,427 | ||
2021.06.30 | 卖出 | 100 | 4,327 | ||
2021.06.30 | 卖出 | 200 | 4,127 | ||
2021.06.30 | 卖出 | 100 | 4,027 | ||
2021.06.30 | 卖出 | 200 | 3,827 | ||
2021.06.30 | 卖出 | 300 | 3,527 | ||
2021.06.30 | 卖出 | 600 | 2,927 | ||
2021.06.30 | 卖出 | 700 | 2,227 | ||
2021.06.30 | 卖出 | 100 | 2,127 | ||
2021.06.30 | 卖出 | 300 | 1,827 | ||
2021.06.30 | 卖出 | 1,000 | 827 | ||
2021.06.30 | 卖出 | 827 | 0 | ||
2021.07.09 | 买入 | 2,500 | 2,500 | ||
2021.07.09 | 买入 | 1,500 | 4,000 | ||
2021.07.16 | 卖出 | 4,000 | 0 | ||
赵怡博 | 标的企业之基金管理人开弦资本员工 | 2021.06.25 | 买入 | 400 | 400 |
与GLP于2021年10月8日签订了《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与GLP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金元荣泰将持有的251,780,000股嘉泽新能股份(占截至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嘉泽新能股份总数的10.4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GLP,为嘉泽新能引入战略投资者。根据嘉泽新能的确认,截至核查期间届满之日,前述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亦尚未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二)相关主体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招商证券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次自查期间内,本公司除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外,没有其他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行为,也无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本公司买卖嘉泽新能股票严格遵守了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公司作为嘉泽新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幕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财务顾问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交易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2、屠海燕及周洁圣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周洁圣未向屠海燕透露任何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屠海燕于自查期间进行相关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情形下进行的,是基于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目前,屠海燕已卖出所持有的嘉泽新能股票,已不再持有嘉泽新能股票。承诺方均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承诺方买卖嘉泽新能股票。
承诺方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承诺方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蒋伊苓及陈吉欣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陈吉欣未向蒋伊苓透露任何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蒋伊苓于自查期间进行相关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情形下进行的,是基于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蒋伊苓愿意锁定上述自查期间购买的嘉泽新能股票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12个月届满之日。
承诺方均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承诺方买卖嘉泽新能股票。
承诺方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承诺方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商赤军及商开智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商开智未向商赤军透露任何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商赤军于自查期间进行相关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情形下进行的,是基于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目前,商赤军已卖出所持有的嘉泽新能股票,已不再持有嘉泽新能股票。承诺方均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承诺方买卖嘉泽新能股票。
承诺方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承诺方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5、刘惠英及张文亮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张文亮未向刘惠英透露任何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刘惠英于自查期间进行相关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情形下进行的,是基于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刘惠英愿意锁定上述自查期间购买的嘉泽新能股票至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12个月届满之日。
承诺方均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承诺方买卖嘉泽新能股票。
承诺方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承诺方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吴春芳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基于本人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上述买卖情况是独立和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
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目前,本人已卖出所持有的嘉泽新能股票,已不再持有嘉泽新能股票。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7、杨洁针对纳斌庆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未向纳斌庆透露任何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纳斌庆于自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时,与本人已不存在亲属关系。本人对纳斌庆于自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纳斌庆于自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时未曾征询本人意见或建议,系纳斌庆个人自主投资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
本人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本人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8、谭毅及袁缘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袁缘未向谭毅透露任何嘉泽新能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谭毅于自查期间进行相关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本次交易的情形下进行的,是基于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目前,谭毅已卖出所持有的嘉泽新能股票,已不再持有嘉泽新能股票。
承诺方均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承诺方买卖
嘉泽新能股票。承诺方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承诺方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9、赵怡博针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出具说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交易行为是在不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基于本人对嘉泽新能已公开披露信息、股价走势和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作出,系个人自主投资行为;上述买卖情况是独立和正常的证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嘉泽新能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作为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工作职责要求配合在嘉泽新能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尽调过程中收发标的企业相关资料。本人未参与嘉泽新能本次交易相关筹划工作,未向任何人员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嘉泽新能股票;本人愿意锁定上述自查期间购买的嘉泽新能股票至本次交易标的完成资产交割之日后12个月。
本人承诺,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任何便利获取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泽新能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1月17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查询结果(查询期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1月17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承诺等,并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