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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医疗: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7-8-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就本次发行事宜,本保荐机构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郑重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8-1-3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本所已阅读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以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以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承诺函仅供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8-1-4

关于本公司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8-1-5

承诺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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