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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益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声明事项 ...... 3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7

释义 ...... 9

正文 ......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8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4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150

十七、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 15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63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71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74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15锦律非(证)字0490号

致: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境外法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和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4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和美国西雅图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才,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二)签字律师简介

1、孙林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6年起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管理总部执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上海律协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孙律师曾经办优彩资源(002998)、阿拉丁(68817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华信石油集团收购华星化工(002018)项目、华星化工(00201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光明集团通过无偿

划转的方式受让光明乳业(600597)股份项目、上海梅林(60007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长青股份(002391)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以及其他包括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在内的三十余例证券类项目。

2、王高平律师,2008年1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并获得硕士学位,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王高平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投融资及相关领域,曾为森马服饰、万林股份、苏州兴业、广泽股份、广博股份、中昌数据、卫星石化、宝通科技、优彩资源、阿拉丁等企业的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3、邓颖律师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本所律师。邓颖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投融资、兼并、收购、企业境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领域,曾先后为妙可蓝多、广博股份、宝通科技、环旭电子、塔人网络、时联特溶、鼎晖投资、阿拉丁等数家企业的并购、资产重组、股份转让、常年法律服务、股权投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4、本所及签字律师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2051 1000,传真:021-2051 1999。

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9年10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000小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查验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编制了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和规范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3-3-2-9本所

本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本所孙林律师、王高平律师和邓颖律师
发行人、公司、天益股份、股份公司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天益有限、有限公司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金浦国调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益血液宁波天益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
天益健康宁波天益生命健康有限公司
天锐恒业宁波天锐恒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瑞斯科技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益湖南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盈升国际宁波盈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泰国公司Siam Tyirun Medical Co.,Ltd
雄汇国际宁波雄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展创医疗宁波展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龙泰医疗宁波龙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弘泰医疗宁波市弘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天兴塑业宁波市鄞州天兴塑业有限公司
圻亿科技宁波圻亿科技有限公司
圻创科技宁波圻创科技有限公司
圻恒医疗宁波市圻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天润国际TyinrunLimited(天润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新宜投资New Grace Investment Limited(新宜投资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

3-3-2-10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51号《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52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改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益有限截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进行审计并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753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对天益有限截至2016年2月29日止的账面净资产值进行评估并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402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包括经发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及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于2017年6月2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10月26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的公司章程
报告期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或者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宁波银行东门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
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系由宁波银行东门支行更名而来
中国农业银行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3-3-2-11

新区支行

新区支行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信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历次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历次修订
《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并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安排。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 发行股票数量: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总数不超过1,473.6842万股(不包括因主承销商选择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实际发行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3)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深交所股票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创业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禁止购买者除外。

(4) 定价方式:本次发行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战略配售、采取超额配售等)。

(6)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 上市地点: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拟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8)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及金额如下:

3-3-2-13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计划利用募集资金(万元)
1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建设项目29,254.0623,900.00
2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9,323.517,900.00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594.849,200.00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

合计59,172.4151,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支付部分项目投资款,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

(9) 费用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发行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在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中扣减。

(10)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或公司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止。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具体包括:

(1) 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询价区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具体申购办法、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战略配售等;

(2)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文件,并根据市场等实际情况,调整和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3) 授权董事会聘请或解聘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工作及办理相关的申请程序和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注册、核准、同意等手续;

(4)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5)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7) 如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证券法规、政策有新的规定,则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新规定,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作相应调整;

(8) 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15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170480869XQ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敏
注册资本4,421.0526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03月12日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

3-3-2-16

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其前身天益有限以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前身天益有限,设立于1998年3月12日。天益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2016年5月17日,天益股份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由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而设立,自设立至今持续经营3年以上,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关于“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四)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已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签署了《保荐协议》,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58,211,220.26元、316,300,725.90元、378,874,787.39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准)分别为44,577,921.94元、63,203,832.15元、87,149,537.48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发行人依法存续,生产经营正常,未从事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产业,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其他法律障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所作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 根据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正文“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据此,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是否符合《首发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如下: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以上。根据发行人所作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立信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立信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产、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发行人所作有关关联交易说明的合理理解,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2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并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所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或有事项;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并根据发行人所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之《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之《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221.0526万元,根据2020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数不超过1,473.6842万股股票,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及上市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且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和2020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320.38万元、8,714.95万元。发行人最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须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设立的程序

(1)2016年4月22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753号《股改审计报告》,载明天益有限截至2016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5,171,325.76元。

(2)2016年4月25日,银信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402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2月29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值为13,901.84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4,384.71万元。

(3)2016年4月25日,天益有限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天益有限的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将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753号《股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天益有限截止2016年2月29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值95,171,325.76元,按照2.3792:1的比例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股,净资产余额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4)2016年4月25日,吴志敏、吴斌共2名发起人签订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和股权结构、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协议,原有限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万元,等额划分为4,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5)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及出资情况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天益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天益有限各股东以其持有的天益有限股权,以截至2016年2月29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账面净资产值为95,171,325.76元)按2.3792:1的比例折股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余额部分列入资本公积。

(6)2016年5月12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89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5月12日止,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天益有限截至2016年2月29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95,171,325.76元,按1:0.420295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4,000.00万股,每股1.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人民币55,171,325.76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16年5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0480869XQ),公司完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公司2016年5月12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3-3-2-23

股东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70.00
吴斌1,20030.00
合计4,000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设立的发起人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变更前的原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条件。原有限公司的股东共2名,分别为吴志敏、吴斌,其等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原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具备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3、设立的条件

(1)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原有2名股东均作为发起人,且其等住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少于2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2)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并缴足,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设立条件;

(3)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该协议是协议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风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净资产额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全部由2名发起人认购和持有,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由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的规定。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方案,是以其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额按照约2.3792:1的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关于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的规定;

(4)天益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将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经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897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并依《公司法》规定程序召开了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章程载明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载明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的名称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并有符合其经营需要的住所。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

4、设立的方式

公司系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吴志敏、吴斌等2名发起人签订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和股权结构、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协议,原有限公司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等额划分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2016年4月22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753号《股改审计报告》,载明天益有限截至2016年2月29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5,171,325.76元。

2016年4月25日,银信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402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于2016年2月29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值为13,901.84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增值4,384.71万元。

2016年5月12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89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5月12日止,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天益有限截至2016年2月29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95,171,325.76元,按1:0.420295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4,000.00万股,每股1.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人民币55,171,325.76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6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发起人股东吴志敏、吴斌均出席会议,由吴志敏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股东共代表股份4,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议案》《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开支情况议案》《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及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程序以及所审议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1、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和主营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本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

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血液净化及病房护理领域医用高分子耗材等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业务上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的业务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独立运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文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

发行人独立签订并履行合同,完全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技术独立

发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4年9月25日和2017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1日取得编号为GF201133100329、GR201433100276和GR201733100181、GR2020331002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发行人目前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共计25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技术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具有独立的技术。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根据《审计报告》及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发行人在业务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在生产经营各方面不依赖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完全独立开展所有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由其前身天益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完整。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出资已经由股东足额缴纳。根据立信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897号《验资报告》,认定各发起人的出资已全部投入到发行人。变更设立后,发行人拥有天益有限的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发行人已办理完成将相关的产权权利人名称由天益有限变更为发行人的手续。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其经营所需有关的系统、辅助系统和配套设施,独立、完整、合法地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用房/厂房、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等,该等资产由发行人独立拥有,具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与他人共同使用或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与其股东、其他关联方或第三人之间产权界定清晰、划分明确,权属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可能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1、发行人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的供应系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有采购部,根据公司制定的销售、生产计划,寻找各种原材料、辅料的供方,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组织供应商评价,并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和实施具体采购行为。

2、发行人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系统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生产部、技术研发部等部门。发行人的经营场所、产品推广、生产系统和质量监控等均由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人员独立管理和控制,不依赖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3、发行人具备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

发行人设有销售部、质管部等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目标,制订并实施公司整体业务拓展、管理、风险控制等,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及品牌推广宣传活动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及专职销售人员,未使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销售系统,其产品的销售不依赖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命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全部专职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工作,并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具体如下:

3-3-2-29姓名

姓名职务薪酬领取来源是否在其他公司领取薪酬是否在子公司处担任管理职务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兼任管理职务
吴志敏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是;在天益血液及天益健康

3-3-2-30姓名

姓名职务薪酬领取来源是否在其他公司领取薪酬是否在子公司处担任管理职务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兼任管理职务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吴斌董事、副总经理发行人是;在泰瑞斯科技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重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发行人
潘芳副总经理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工作,并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也没有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拥有独立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社会保险、福利、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不存在财务人员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均符合《公司法》及《首发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上述各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经营管理部门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财务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和核算工作。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于2016年6月1日颁发的核准号为J3320000228602号《开户许可证》,发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东钱湖支行开立账号为390115029000002154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3、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1日向发行人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0480869XQ《营业执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税款缴纳义务。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独立运作;发行人拥有从事主营业务所需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其资格

根据《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的发起人共2名,具体如下:

3-3-2-32

股东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70.00
吴斌1,20030.00
合计4,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已发生变更,现有股东如下:

3-3-2-33

股东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63.33
吴斌1,20027.14
丁晓军1403.17
张文宇601.36
金浦国调221.05265.00
合计4,421.0526100.00

根据发行人发起人及股东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发行人发起人及现有股东情况如下:

1、吴志敏,身份证号码:33022719630821****;国籍:中国;出生日期:

1963年8月21日; 2、吴斌,身份证号码:33022719871224****;国籍:中国;出生日期:1987年12月24日; 3、丁晓军,身份证号码:31010619640425****;国籍:中国;出生日期:

1964年4月25日;

4、张文宇,身份证号码:33022719910807****;国籍:中国;出生日期:

1991年8月7日;

5、金浦国调

企业名称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3QX0J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S区32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2,29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3月31日

3-3-2-34

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2017年3月31 日至 2022年3月30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金浦国调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SW6284,备案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63861,其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性质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
1.普通合伙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
2.上海垛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190.00
3.有限合伙人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
4.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
5.上海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
6.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000.00
7.徐东英8,000.00
8.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
9.上海亮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
10.弘盛(浙江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
11.上海颐投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
12.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8,500.00
13.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
1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
15.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0.00
16.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
17.上海百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
18.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10,000.00
19.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00.00
20.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4,900.00

3-3-2-3521.

21.唐盈元曦(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500.00
22.唐盈元盛(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2,500.00
23.上海渱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0
24.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0.00
25.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00.00
总计322,290.00

发行人上述现有股东之间,吴志敏与吴斌系父子关系,张文宇系吴志敏的外甥,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发起人或股东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发行人的私募基金股东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基于如下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吴志敏,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吴志敏、吴斌父子:

(1) 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吴志敏与吴斌系父子,张文宇系吴志敏外甥(张文宇为吴志敏妹妹之子)及吴斌表弟。报告期内,吴志敏、吴斌及张文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期间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8日吴志敏2,800.0066.67
吴斌1,200.0028.57
张文宇60.001.43
合计4,060.0096.67

3-3-2-36

期间

期间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自2019年12月19日至今吴志敏2,800.0063.33
吴斌1,200.0027.14
张文宇60.001.36
合计4,060.0091.83

吴志敏与吴斌于2016年2月2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约定:

一、以上双方在公司重大决策和业务发展等方面均保持一致,共同决定公司的经营发展策略。二、以上双方作为天益有限的股东/董事期间,出席天益有限的股东会/董事会,就股东会/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必须保持行动一致。三、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八、为了不产生歧义,双方明确本协议中的“天益有限”和“公司”,不仅代表现在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时也代表未来天益有限股改后的股份公司;本协议中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亦包括未来天益有限股改后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张文宇于2017年9月30日签署了《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承诺》,自愿加入吴志敏、吴斌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加入《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张文宇与吴志敏、吴斌在股东大会上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协议约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吴志敏、吴斌父子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4,000.00万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90.47%;报告期内,吴志敏、吴斌父子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最低比例为90.47%,能够持续对公司股东大会形成控制。

(2) 报告期内,发行人7名董事中的6名均由吴志敏或吴斌提名,且吴志敏持续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斌持续担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因此,吴志敏、吴斌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及日常经营形成控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吴志敏、吴斌父子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文宇与吴志敏、吴斌构成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2名,均为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目前的股东共5名,其中4名为自然人,1名为合伙企业。该等发起人和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设立时,2名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100%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1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经核查,发行人股东金浦国调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除投资发行人之外还投资了其他企业,因此不需要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据此,发行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均没有超过200人,不存在违反或规避《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发起人和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均符合公司设立时及目前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时及目前的出资比例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

(四)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2016年5月12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897号《验资报告》,对发行人截至2016年2月29日止由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截止2016年2月29日,天益有限账面净资产为95,171,325.76元,股东吴志敏持有天益有限70%股权,计拥有天益有限净资产为66,619,928.03元;股东吴斌持有天益有限30%股权,计拥有天益有限净资产为28,551,397.73元。全体股东同意按2.3792:1的比例折股为4,000万股,持股比例不变,折股溢价部分55,171,325.76元列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以持有的天益有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资产权益,该等出资的权属关系明晰,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权益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行人是以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它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它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六)公司设立过程中投入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

发行人系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股份公司设立后,原有限公司的资产、权利由股份公司承继。发起人以其原拥有的原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该等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4,000.00万元(发行人设立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为:

3-3-2-38

股东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0070.00
吴斌1,200.0030.00
合计4,000.00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为非国有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发行人的前身是成立于1998年3月12日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即天益有限)。2016年5月,天益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发行人及其前身天益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 1998年3月,天益有限设立

1998年2月27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甬工商企)名称预核[1998]第980218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998年2月28日,天益有限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全体股东通过公司章程;(2)选举吴志敏为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3)选举陈玲儿为公司监事。

1998年3月2日,鄞县正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鄞正会评(1998)032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拟投资资产(房产及设备)的评估价值为1,476,294.00元。

1998年3月12日,鄞县正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鄞正会内验(1998)07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1998年3月6日止,天益有限已收到其股东投入的实收资本150.00万元,其中:吴志敏以房产投入90.00万元;陈玲儿以设备投入50.00万元、以货币投入10.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吴志敏用以出资的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分别于1999年8月25日和2000年2月过户至天益有限名下;陈玲儿出资的设备于天益有限设立时即交付至天益有限使用。本所律师认为,吴志敏、陈玲儿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吴志敏、陈玲儿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权属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法律风险。

1998年3月13日,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天益有限颁发了注册号为鄞工商25420361-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天益有限成立。天益有限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3-3-2-40

股东

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吴志敏90.00房产60.00
陈玲儿60.00设备、货币40.00
合计150.00100.00

2、 2001年8月,第一次股权变动(第一次增资)

2001年8月18日,天益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因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150.00万元增至300.00万元,全部由吴志敏以现金认购。

2001年8月27日,鄞县恒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会所验[2001]28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1年8月27日止,天益有限已收到股东吴志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均以货币增资,本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2001年8月29日,天益有限取得注册号为330227201548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天益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吴志敏240.00房产、货币80.00
陈玲儿60.00设备、货币20.00
合计300.00100.00

经吴志敏确认,吴志敏本次向天益有限投入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吴志敏个人及家庭成员薪资所得、投资收益等。

3、 2006年9月,第二次股权变动(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8月21日,天益有限召开股东会第七次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玲儿将其所持天益有限全部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以原值人民币60.00万元转让给陈玲珠。

2006年8月22日,陈玲儿与陈玲珠签署《宁波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陈玲儿同意将其持有天益有限20.00%的股权以原始价格60.00万元转让给陈玲珠。

2006年9月18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天益有限换发了注册号为330227290004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次股权转让后,天益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股权比例等情况如下:

3-3-2-41

股东

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吴志敏240.00房产、货币80.00
陈玲珠60.00设备、货币20.00
合计300.00100.00

经陈玲珠确认,陈玲珠与吴志敏系夫妻关系,陈玲儿系陈玲珠妹妹。该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该次转让系因陈玲儿拟集中精力经营X影像设备及干式医用胶片业务,故将股权转让给陈玲珠。陈玲珠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为个人及家庭成员薪资所得、投资收益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6年8年31日天益有限从应付陈玲珠款项中抵冲应收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2006年10月16日天益有限将该60.00万元支付给陈玲儿。

该次股权转让系近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按照转让方的出资成本确定,转让方未获得应纳税所得,因此,转让方无需就本次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4、 2011年12月,第三次股权变动(第二次增资)

2011年12月13日,天益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因公司发展需要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由原300.00万元增至1,000.00万元,本次增资额为700.00万元,

出资形式均为货币。其中吴志敏增加出资460.00万元,累计出资700.00万元,占总资本金的70.00%;陈玲珠增加出资240.00万元,累计出资300.00万元,占总资本金的30.00%。

2011年12月19日,宁波德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德遵验字(2011)202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1年12月19日止,天益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2011年12月22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钱湖分局向天益有限换发注册号为33021700000072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后,天益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3-3-2-42

股东

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吴志敏700.00房产、货币70.00
陈玲珠300.00设备、货币30.00
合计1,000.00100.00

经吴志敏和陈玲珠确认,吴志敏、陈玲珠本次向天益有限增资的资金来源为个人及家庭成员薪资所得、投资收益等。

5、 2016年2月,第四次股权变动(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年2月25日,天益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玲珠将其所持天益有限30.0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300.00万元)以30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吴斌。同日,陈玲珠与吴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6年2月29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甬东旅市监企)登记内变字[2016]第00308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该次变更。该次股权转让后,天益有限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吴志敏700.00房产、货币70.00

3-3-2-43

吴斌

吴斌300.00设备、货币30.00
合计1,000.00100.00

2016年2月29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企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表》,确认该次股权转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陈玲珠和吴斌确认,陈玲珠与吴斌系母子关系,该次转让系家族内部对股权进行重新安排调整,未有实际的价款支付行为,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

6、 天益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6年5月17日,天益有限以截至2016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本次变更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

本次变更完成后,发行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等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0070.00
吴斌1,200.0030.00
合计4,000.00100.00

经核查,天益有限本次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注册资本,并应就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各股东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出资额折股净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个税额
吴志敏70.00%700.002,800.002,100.00420.00
吴斌30.00%300.001,200.00900.00180.00

根据2016年6月21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发行人股改过程中自然人

股东吴志敏、吴斌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共计600.00万元可暂缓5年缴纳,即于2020年12月前缴纳完毕。

7、2016年6月,第五次股份变动(第三次增资)

2016年6月6日,丁晓军、张文宇与吴志敏、吴斌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丁晓军以现金出资人民币490.00万元认购股份公司新增股本140.00万股,占增资后总股本的6.67%;张文宇以现金出资人民币210.00万元认购股份公司新增股本60.00万股,占增资后总股本的2.86%。上述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变更为4,200.00万股,均为普通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200.00万元。

2016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4,000.00万股增至4,200.00万股,新增股本200.00万元由丁晓军认购140.00万元、由张文宇认购6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6年6月22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151513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6月17日止,公司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金额为人民币4,200.00万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200.00万元。

2016年6月2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就上述变更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0480869XQ)。该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3-3-2-44

股东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0066.67
吴斌1,200.0028.57
丁晓军140.003.33
张文宇60.001.43
合计4,200.00100.00

经丁晓军和张文宇确认,该次增资价格为每单位注册资本3.5元,定价依据系以《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402号)确认的公司评估价值为基础并经协商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增资时丁晓军未担任公司职务,张文宇为公司技术研发部职员且其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的外甥。经丁晓军确认,该次其向发行人增资的资金来源为个人及家庭成员薪资所得、投资收益等。经张文宇确认,该次其向发行人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向亲属陈玲珠(系吴志敏配偶)的借款。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文宇已向陈玲珠归还借款共计

120.00万元。

8、2019年12月,第六次股份变动(第四次增资)

2019年12月9日,金浦国调与吴志敏、吴斌、丁晓军、张文宇签署《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金浦国调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000.00万元认购股份公司新增股本221.0526万股,其中221.0526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778.947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变更为4,421.0526万股,均为普通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421.0526万元。

2019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221.0526万元,公司总股本由4,200.00万元增至4,421.0526万元,新增股本221.0526万元全部由金浦国调以现金认购。此次出资形式均为货币。

2019年12月19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921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12月18日止,公司已收到投资者缴纳的增资款共计人民币50,000,000.00元,均以货币出资。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2,210,526.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47,789,474.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210,526.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4,210,526.00元。

2019年12月19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就上述变更换发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0480869XQ)。该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3-3-2-46

股东

股东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吴志敏2,800.0063.33
吴斌1,200.0027.14
丁晓军140.003.17
张文宇60.001.36
金浦国调221.05265.00
合计4,421.0526100.00

根据发行人及金浦国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确认/承诺/声明,金浦国调入股发行人的原因系金浦国调出于对发行人及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的看好而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入股价格系根据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市场前景、参考同行业公司市盈率情况等因素并经协商按照整体投后估值10.00亿元(对应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约18倍)确定。除以下情形外:(1)金浦国调有限合伙人之一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四层后存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少于0.01%;(2)金浦国调穿透后的间接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3)发行人董事夏志强系由金浦国调提名,金浦国调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金浦国调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综上,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权变动已经取得了法律、法规所必需的批准、备案和许可,该等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现有股东吴志敏、吴斌、金浦国调、丁晓军及张文宇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清晰,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为金浦国调,其基本情况及取得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1、金浦国调基本情况

金浦国调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

根据金浦国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浦国调的普通合伙人金浦创新、上海垛田的基本信息如下:

(1)金浦创新

3-3-2-47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DD6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申路921弄S区2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吕厚军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30日
营业期限2015年10月30日至 2045年10月29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根据金浦国调提供的资料,金浦创新无实际控制人。

(2)上海垛田

3-3-2-48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上海垛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3BJ5T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S区22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晓楠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日
营业期限2017年3月2日至 2037年3月1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美术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根据金浦国调提供的资料,上海垛田的实际控制人为吕厚军。根据金浦国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浦国调的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如下:

(1)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三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115797073652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浦东新区高科西路551号224室
法定代表人单孟川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1月19日
营业期限2007年1月19日至 2027年1月18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针纺织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包装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百货、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

(2)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3-2-49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上海鸿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586771696P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330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
注册资本240,816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5日
营业期限2011年11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3)上海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芯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M165G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L区48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建平
注册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日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4)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南通金优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600571411954A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路4号

3-3-2-50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顾烨波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2月28日
营业期限2011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登记机关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5)徐东英

男,1963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202191963xxxxxxxxxx,住址为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7号。

(6)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33232831X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3月11日
营业期限2015年3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7)上海亮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亮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E4Y1B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L区474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3-3-2-51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尹建新
注册资本6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9月25日
营业期限2019年9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8)弘盛(浙江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弘盛(浙江自贸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XG68K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301-2133室(自贸试验区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玉陵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
登记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9)上海颐投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颐投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3MW1H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86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金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3月6日
营业期限2017年3月6日至2037年3月5日

3-3-2-52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财务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网络、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

(10)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景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230798953061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527号4幢3楼305-1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在龙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营业期限2007年3月6日至2037年3月5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得从事经纪);纸制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纸制品和原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1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102MA008DDL0X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注册资本9,882,608.6956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2日
营业期限2016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经营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

3-3-2-53

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XGL7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0267
法定代表人钱正
注册资本19,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4月29日
营业期限2016年4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铁矿石、钢材、煤炭(无储存)、冶金原辅材料、冶金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工品)、建材、焦炭(无储存)批发、零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13)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国方母基金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4CC2A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1905室A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方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55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6日
营业期限2017年8月16日至2027年8月15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2-54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4)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国方母基金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4J84E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11号1905室B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国方母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15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9月28日
营业期限2017年9月28日至2027年9月27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15)上海百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百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PL79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L区483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炳坤
注册资本1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3日
营业期限2019年1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16)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3-3-2-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00032714257X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4层1408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
营业期限2014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7)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启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681681133270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26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唐凯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7日
营业期限2008年10月17日至2058年10月16日
登记机关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投资、融资及咨询、从事控股、参股和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和经营、国内贸易,水利工程建设。(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除外,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取得相应许可后经营)

(18)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浦东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CXQ9A

3-3-2-56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纳贤路60弄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傅红岩
注册资本24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6月8日
营业期限2016年6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兼并重组咨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创业孵化器管理,高科技项目经营转让,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国内贸易。

(19)唐盈元曦(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唐盈元曦(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3MA293JBK0U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3-14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盈(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92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7日
营业期限2017年8月17日至2027年8月16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业务咨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20)唐盈元盛(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唐盈元盛(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3MA290QWJ9B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2-312)室

3-3-2-57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盈(宁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6,19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1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11日至2037年5月10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业务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

(21)上海渱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上海渱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FWJ0A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塘沽路309号14C室307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洪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3月5日
营业期限2018年3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会展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22)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6MA2H6WTA2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1100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7月14日

3-3-2-58

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2020年7月14日至2050年7月13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3)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13006178909639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兴
注册资本77,462.112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3月24日
营业期限1995年3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继电器、电话机、数字录放机、宠物用具、多媒体播放器、数码音乐播放器、线路板组件、打印机及其配件、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及交换设备、汽车车身电子控制系统、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及其配件、电脑及其配件、LED灯及其配件、数码相机、GPS系统产品、POS刷卡机和网络交换设备及其配件(涉限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金浦国调取得发行人股份情况

金浦国调取得发行人股份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所述。

(五)发行人与相关股东回购及特殊条款的解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相关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回购条款及特殊条款均已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1、 协议内容

2019年12月,金浦国调与吴志敏、吴斌、丁晓军、张文宇签署《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同时,吴志敏、吴斌、张文宇、发行人和金浦国调签署《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对回购权、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及优先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保护和清算事件、出售事件及分配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3-3-2-59项目

项目内容
回购权2.1 如果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回购事件”),投资者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a) 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的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b)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增资方提供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 (c) 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者进入时(以成交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净资产的20%时(因股份支付产生的亏损除外); (d) 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者的同意; (e) 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f) 公司的有效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或设备等)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g) 公司团队股东所持有的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从而对公司合格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h) 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在任一本轮交易文件项下的陈述和保证存在严重虚假、欺诈、误导和重大遗漏等从而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i) 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其在本轮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且在3个月内未取得投资者的书面豁免; (j)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对公司合法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合格

3-3-2-60

上市产生实质障碍或严重影响公司合格上市进程的;(k)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除上述第(j)项之外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遭受刑事立案侦查,对公司合法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实质障碍或严重影响公司合格上市进程的;(l) 任一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m)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经投资者书面要求后满六十(60)日仍未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n) 投资者发现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之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或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造成对投资者是否投资公司的判断产生重大负面影响;(o) 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者不知情的财产转移、账外销售收入时;(p) 公司被托管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2.2 经投资者书面提出回购请求(以下简称“回购请求”),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者的回购请求之日起六十(60)日内(如果第六十(60)日并非工作日,则顺延一天,下同)(以下简称“回购日”)通过任何合法可用于回购目的的资金向投资者回购其届时在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投资者回购价款:

投资者回购价款=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增资款×(1+6%×N)-公司已向投资者分配的任何利润(如有)。(N为成交日至回购价款支付日所经历的年份数。不满一(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5计算,6%为单利)

2.3 各方确认,如实际控制人未能在回购价款支付日前及时支付投资者回购价款,实际控制人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者缴纳违约金,直至投资者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

上市产生实质障碍或严重影响公司合格上市进程的; (k)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存在除上述第(j)项之外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遭受刑事立案侦查,对公司合法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实质障碍或严重影响公司合格上市进程的; (l) 任一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m)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经投资者书面要求后满六十(60)日仍未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 (n) 投资者发现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之相关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偏差或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或涉嫌欺诈,造成对投资者是否投资公司的判断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o) 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尤其是公司出现投资者不知情的财产转移、账外销售收入时; (p) 公司被托管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2.2 经投资者书面提出回购请求(以下简称“回购请求”),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投资者的回购请求之日起六十(60)日内(如果第六十(60)日并非工作日,则顺延一天,下同)(以下简称“回购日”)通过任何合法可用于回购目的的资金向投资者回购其届时在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投资者回购价款: 投资者回购价款=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增资款×(1+6%×N)-公司已向投资者分配的任何利润(如有)。 (N为成交日至回购价款支付日所经历的年份数。不满一(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5计算,6%为单利) 2.3 各方确认,如实际控制人未能在回购价款支付日前及时支付投资者回购价款,实际控制人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者缴纳违约金,直至投资者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
增资优先认购权4.1 如公司的股东大会(若公司后续增资的每股或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低于本次增资每1元注册资本价格与年化6%利息之和,则需包含投资者同意)做出允许公司发行新增注册资本/股份或发行类似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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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的决议(以下合称“公司增资”),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者享有优先认购权,若多名公司股东均主张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认购公司增资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届时各自持有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对比例确定各自认购公司增资的份额。

4.2 投资者有权将上述增资优先认购权交予其一个或各自数个关联方享有,但该关联方不得为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股东会同意的除外。

4.3 前述投资者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如下情况的公司增资:(1)根据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发放股权或其他证券类利益;(2)公司合格上市/借壳、重组过程中发行和出售股份;(3)公司因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或未分配利润向各股东按其届时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或(4)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为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与其他实体合并、进行债务融资或其他交易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但该等收购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会超过投资者本次投资的市盈率(投资者投后估值/公司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投资者同意除外。

换债券)的决议(以下合称“公司增资”),在同等价格和条件下,投资者享有优先认购权,若多名公司股东均主张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认购公司增资的份额;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届时各自持有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对比例确定各自认购公司增资的份额。 4.2 投资者有权将上述增资优先认购权交予其一个或各自数个关联方享有,但该关联方不得为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股东会同意的除外。 4.3 前述投资者对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不适用于如下情况的公司增资:(1)根据公司的董事会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发放股权或其他证券类利益;(2)公司合格上市/借壳、重组过程中发行和出售股份;(3)公司因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或未分配利润向各股东按其届时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或(4)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为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与其他实体合并、进行债务融资或其他交易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但该等收购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会超过投资者本次投资的市盈率(投资者投后估值/公司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投资者同意除外。
股权转让限制及优先权5.1 各方一致同意,除非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合格上市前,团队股东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价格的价格出售、转让、清算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股权或该等处分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不得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公司股权设置任何权益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第三者受益权),或允许上述权益负担存在以用于与标的公司融资或经营等无关的事项。 5.2 各方一致同意,投资者有权在任何时候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但是投资者对外转让股权应提前书面通知公司。但是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就此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投资者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不得为公司竞争对手。公司和其他股东应配合拟转让的投资者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并促使其任命的董事作出拟转让的投资者合理要求的一切行为和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 5.3 如果实际控制人和/或员工持股平台(仅为本条之目的,以下称为“股权转让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但前提是,该股权转让方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5.1条的规定已被允许转让)(仅为本条之目的,以下简称“转让股权”),或在任何时间任一股权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被非自愿地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如投资者未对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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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行使否决权,则投资者可以同等价格和条件就全部(若其他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部分(按照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的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权转让方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关联方的情况除外。

5.4 在上述股权转让方按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前,股权转让方应就其进行该转让的意向首先向公司和其他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转让通知”)。转让通知应当包括:

(a) 对拟转让的股权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的注册资本数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支付期限等;(b) 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姓名(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如果该等第三方为公司)等;及(c) 拟进行的转让所依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转让通知应当载明该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已自拟受让的第三方处收到确定的要约,并且基于善意确信其可以根据转让通知中的条款和条件就该转让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转让通知应同时包括任何书面建议、条款清单或意向书或其他有关拟定转让的协议的复印件。

5.5 投资者有权在其收到转让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投资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分别向公司及该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购买通知”)。购买通知应当说明投资者以转让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转让通知中所描述的全部或者部分拟转让股权的意向。各股东和公司应配合行使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办理法律规定的所有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未在投资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行使相关权利,视为其已放弃相关权利。

5.6 本条项下的转让限制及优先权不适用如下情况:

1、实际控制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进行的股权转让;

2、实际控制人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由关联方(包括亲属、家庭成员及其他关联方)持有;

3、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实施的股权调整。

4、因不可抗力、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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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6.1 在任何股权转让方拟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的情况下(但前提是,该股权转让方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约定已被允许转让),如果投资者未行使或放弃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且未对前述股权出让行使否决权,则在投资者的投资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届满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投资者可向拟出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按照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股权的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向本协议第五条中所定义的转让通知中确定的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转让相应股权比例(股权转让方拟出售股权占该股权转让方持股总额的比例乘以投资者所持股权比例)的股权。股权转让方不得早于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在投资者转让同时或之后才可根据第三方拟受让的股权总数减去投资者出售的股权数,再向其转让相应的股权,但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者未在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行使权利的,视为其已放弃相关权利。 6.2 如果 (a) 在本协议第五条中所定义的转让通知中确定的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拒绝购买前述投资者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 (b) 该第三方未能在完成对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的购买之前或同时完成对前述投资者拟转让的股权的购买,则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不得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除非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在该等转让完成之前或同时按照在本协议第五条中所定义的转让通知中所列明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完成对前述投资者的该等拟转让的股权的购买。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届满后,公司应配合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和/或投资者办理法律规定的所有股权转让手续。 6.3 尽管有前述约定,如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合计低于50%致使公司控制权变更,则投资者有权(但无义务)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如投资者要求行使的股权数额总计超过股权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数额,则投资者有权优先出售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 6.4 拟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在投资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和/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将剩余的转让股权按照转让通知中所列的条件转让给转让通知中所列的拟受让股权的第三方。该等转让应在投资者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共同出售权行使期间届满和/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二(2)个月内严格按转让通知中所列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受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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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予以完成,否则,各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重新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投资者仍有权按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重新行使共同出售权。

6.5 本条项下的转让限制及优先权不适用如下情况:

1、实际控制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进行的股权转让;

2、实际控制人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由关联方(包括亲属、家庭成员及其他关联方)持有;

3、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实施的股权调整。

4、因不可抗力、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

的第三方)予以完成,否则,各方仍有权按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重新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投资者仍有权按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重新行使共同出售权。 6.5 本条项下的转让限制及优先权不适用如下情况: 1、实际控制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进行的股权转让; 2、实际控制人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由关联方(包括亲属、家庭成员及其他关联方)持有; 3、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实施的股权调整。 4、因不可抗力、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导致的股权转让。
反稀释保护7.1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公司完成合格上市之日,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增资或增发股份或者发行类似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价格(即每一元人民币新增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增资认购款,简称“新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者届时适用的增资认购价格。即使取得投资者的同意,若新价格低于投资者届时适用的增资认购价格(“后续低价融资”),公司应无偿或以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者发行一定数额(计算方法详见本协议第7.2条的约定)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和/或由实际控制人按其届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无偿或以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者转让一定数额(计算方法详见本协议第7.2条的约定)的公司股权/股份。 7.2 若发生了本协议第7.1条所规定的后续低价融资,那么投资者增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后续低价融资时的新价格,继而重新计算投资者按照后续低价融资的新价格应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或应获得的现金补偿。届时,投资者有权按照本条约定要求: (1)公司以现金或股权/股份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补偿。其中,现金补偿金额为后续低价融资时的新价格与投资者的投资者增资认购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投资者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股权/股份补偿是指公司应以人民币一元或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向投资者增发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股份,使得投资者为其持有的所有公司股权而支付的平均对价相当于后续低价融资时的新价格,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上述现金或股权/股份补偿承担连带责任;或者(2)由实际控制人向投资者无偿(或以人民币一元的对价)转让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使得投资者实际获得按后续低价融资时的新价格计算的相应股份数。 7.3 因前述反稀释调整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承担,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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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投资者为实现上述股权调整需支付的额外增资认购款项或股权转让款项,以及相关税费、交易成本费等。

7.4 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反稀释保护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 公司执行员工期权计划或者其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b) 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合格上市或类似的证券发行;(c)公司因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或未分配利润向各股东按其届时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d)因实施本第七条规定的反稀释保护发行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e)经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的,为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与其他实体合并、进行债务融资或其他交易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但该等收购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会超过投资者本次投资的市盈率(投资者投后估值/公司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投资者同意除外。

不限于投资者为实现上述股权调整需支付的额外增资认购款项或股权转让款项,以及相关税费、交易成本费等。 7.4 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反稀释保护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 公司执行员工期权计划或者其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b) 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合格上市或类似的证券发行;(c)公司因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或未分配利润向各股东按其届时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份比例转增公司注册资本;(d)因实施本第七条规定的反稀释保护发行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e)经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通过的,为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与其他实体合并、进行债务融资或其他交易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但该等收购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会超过投资者本次投资的市盈率(投资者投后估值/公司2019年度承诺净利润),投资者同意除外。
优先清算权9.1 清算事件及出售事件 任何时候出现本协议第一条所定义的清算事件,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或歇业程序。任何时候出现本协议第一条定义的出售事件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或股东因出售事件获得的全部对价(“出售对价”)按本协议9.3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向其进行支付。 9.2 清算组 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或歇业程序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的所有决定需经持有超过公司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新股东的赞成票。 清算组的工作是全面清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提出评估公司的依据,制订清算方案。所有上述工作应在交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应代表公司处理任何法律诉讼。 9.3 公司资产的分配 各方同意,若涉及公司清算的,在公司的资产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和偿还公司的债务(包括有关员工及税务责任)后,剩余的资产(“可分配资产”)应依据以下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若涉及出售事件的,投资者有权就出售对价按下列方案进行分配: 投资者所对应的股权应优先于其它股权获得一定数额的优先分配额(“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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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分配额”)。投资者优先分配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x)投资者投资额(为免歧义,应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向投资者支付的任何补偿款和分红)+ 6%年利息(单利);和(y)所有应向其分派但未支付的所有股利。在公司足额支付了上述优先分配额后,剩余部分的财产由除投资者的其他股东按扣除投资者优先分配金额并转换为普通股后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投资者未能分配得到优先分配额,则实际控制人应以将其分配所得转让给该投资者的方式确保投资者优先分配额最大化地得到满足。

优先分配额”)。投资者优先分配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x)投资者投资额(为免歧义,应扣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向投资者支付的任何补偿款和分红)+ 6%年利息(单利);和(y)所有应向其分派但未支付的所有股利。 在公司足额支付了上述优先分配额后,剩余部分的财产由除投资者的其他股东按扣除投资者优先分配金额并转换为普通股后各自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投资者未能分配得到优先分配额,则实际控制人应以将其分配所得转让给该投资者的方式确保投资者优先分配额最大化地得到满足。
优先权利及终止10.1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次增资完成至公司完成合格上市前,如公司接受新的增资方增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除外),新的投资者所享有的任何比投资者所享有的更为优惠的条件或投资者保护类条款,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前提下全部自动享有。若该条款影响公司后续融资的,投资者同意就该条款的后续具体执行事宜与相关方另行协商。 10.2 投资者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投资者的回购权、增资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保护应在公司完成合格上市时终止。但为使公司顺利实现合格上市之目的,上述权利如构成公司合格上市的法律障碍的,上述优先权利自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正式合格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10.3 若公司在提交正式首次合格上市申请之日后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则根据上款自动失效之各项权利立即自动恢复,并视同该等权利从未失效或被放弃:(1)公司主动撤回合格上市申请;(2)公司未能通过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或并购重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核,或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撤回对公司的上市保荐;(3)公司在其合格上市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批文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没有完成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或重组交易。

2、 协议的终止

2020年11月,吴志敏、吴斌、张文宇、发行人和金浦国调签署《<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终止协议》,对《补充协议》进行了全面终止,该协议项下条款不再执行,永不恢复效力。且协议各方确认,就《补充协议》不存在任何应执行未执行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金浦国调确认与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任何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条款或其他特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浦国调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签署的回购条款、补偿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已全部解除。发行人与其他股东不存在签署回购条款、补充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稳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2020年2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四家子公司均尚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血液净化及病房护理领域医用高分子耗材等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

1、 公司生产许可证获得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如下4个生产许可证书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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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证书名称持证单位许可范围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案时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天益股份2002年分类目录:第Ⅱ类:6809-3-泌尿肛肠科用钳,6826-0-其他,6830-2-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6864-2-敷料、护创材料,6866-4-导管、引流管;第Ⅲ类:6815-1-注射穿刺器械,6845-4-血液净化设备和血液净化器具,6866-1-输液、输血器具及管路;2017年分类目录:第Ⅱ类:02-15-手术器械-其他器械,08-06-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14-13-手术室感染控制用品,18-06-妊娠控制器械;第Ⅲ类:10-01-血液分离、处理、贮存设备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07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07.2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天益股份液体消毒剂、粉剂消毒剂(净化)浙卫消证字(2019)第0070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07.08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天益股份2017版分类目录:02无源手术器械,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2002版分类目录: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浙甬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1356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4.16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天益股份第III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54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浙甬食药监械经营许20170051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3.12

2、 国内产品注册/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产品注册证书共19个,其中第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12个,第I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7个。具体情况如下:

(1)第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3-2-69序号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名称分类注册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1天益有限内窥镜冲洗管II浙械注准2016202068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12.20
2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一体式吸氧管II浙械注准20192080300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06.13
3天益有限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敷料包II浙械注准2015214037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5.11
4天益有限一次性使用负压吸引痔核钳II浙械注准2016202012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8.17
5天益有限一次性使用肛肠套扎器II浙械注准2016202012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6.22
6天益有限一次性使用特殊脐带夹II浙械注准20162180097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6.22
7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引流袋II浙械注准2017266029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03.19
8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宫腔组织吸引管套装II浙械注准20192180388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07.10
9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手动式宫腔组织吸引管套装II浙械注准20192180389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07.10
10天益股份一次性腹腔镜软器械鞘管II浙械注准2018202048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12.28
11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II浙械注准20202141015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11.19
12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II浙械注准20202141016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11.19

(2)第III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名称分类注册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3-3-2-70

1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III国械注准2016315229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11.20
2天益股份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III国械注准2018345174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06.26
3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输液器III国械注准2015314164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8.24
4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输血器III国械注准201531013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06.20
5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III国械注准201631506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1.03.28
6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III国械注准2016310060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5.08.19
7天益股份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带针III国械注准201631411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5.12.06

3、 进出口经营的相关证书

(1)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名称签发日期编号
1天益股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020.03.1802826168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名称签发日期备案号码
1天益股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2016.06.29380560174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名称签发日期海关注册编码

3-3-2-71

1天益股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2016.06.303302963193

(4)原产地证申报企业登记证书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名称签发日期备案登记号
1天益股份原产地证申报企业登记证书2016.06.28380008240

4、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

序号持证单位证书编号产品名称有效期
1天益股份浙甬食药监械出20210051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一次性使用动静脉穿刺器2023.01.28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等境内经营现有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已经取得的上述业务资质和许可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未在中国境外开设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发行人在境外的销售主要通过将产品销售给境外经销商并由其完成境外销售的方式实现。

(四)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一直为“血液净化及病房护理领域医用高分子耗材等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58,211,220.26元、316,300,725.90元及378,874,787.39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0,269,648.43元、312,475,042.38元及364,915,426.32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92%、98.79%及96.32%,因此,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合同、业务资质证书、《审计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3-3-2-72

年份

年份客户名称
2020年NeoMed
费森尤斯医疗
SIAMESE MEDICALCO.,LTD
尼普洛
上海强健
2019年NeoMed
宁波汉博
费森尤斯医疗
百特医疗
SIAMESE MEDICAL CO.,LTD
2018年宁波汉博
费森尤斯医疗
上海强健
南京天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3-3-2-73

年份

年份客户名称
百特医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注册情况如下:

1) NeoMed

企业名称NeoMed,Inc.
成立日期2007年
控股股东Avanos Medical Sales LLC
是否上市公司母公司为上市公司[AVNS.N]
是否正常经营

2) 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05-09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39号01号楼第A部位
注册资本3,564万美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费森尤斯医疗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持股71.2682%,Fresenius Medical Care AG&Co.KgaA持股28.73%
是否正常经营

注:“费森尤斯医疗”包括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费森尤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Fresenius Medical Care MALAYSIA SDN BHD、Fresenius Kabi DeutschlandGmbH、Fresenius USA Manufacturing Inc.DBA、Fresenius Medical Care D-GmbH、SIS-TER-SPA、Fresenius Medical Care South Africa (PTY) Ltd、Fresenius Medical Care Srbija、Fresenius Medical Care Andina SAS,上述公司均受费森尤斯医疗控制。费森尤斯医疗主要通过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同发行人合作,因此列示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3) SIAMESE MEDICAL CO,LTD

3-3-2-74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SIAMESE MEDICAL CO.,LTD
成立日期2010年
股东及持股比例Dittakorn Satetapong持股99.98%、Peeraphong Phanboonkerd持股0.01%、Pimwalan Chimrueng持股0.01%
是否上市公司
是否正常经营

4) NIPRO MEDICAL EUROPE NV

企业名称NIPRO MEDICAL EUROPE NV
成立日期1948年7月30日
注册资本84,397,000,000日元
实际控制人日本電気硝子株式会社
是否上市公司是[8086.T]
是否正常经营

注:“尼普洛”包括NIPRO MEDICAL EUROPE NV、尼普洛(上海)有限公司、尼普洛贸易(上海)有限公司、NIPRO ASIA PTE LTD,上述公司均受尼普洛控制。尼普洛主要通过NIPRO MEDICAL EUROPE NV同发行人合作,因此列示NIPRO MEDICAL EUROPE NV基本信息。5) 宁波汉博

企业名称宁波汉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01-23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工业区三横路288号A305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宁波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股100%
是否正常经营

6) 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3-3-2-75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01-26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C楼第六层C-1A部位
注册资本360万美元
股东及持股比例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是否正常经营

注:“百特医疗”包括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苏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BAXTER LIMITED,BaxterHealthcare Phils.、Inc、Baxter Manufacturing (Thailand) Co., Ltd.、BAXTER INCORPORATED、Baxter Healthcare (Asia) Pte Ltd、BAXTER HEALTHCARE (M) SDN BHD,上述公司均受百特医疗控制。百特医疗主要通过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合作,因此列示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基本信息。7) 上海强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强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5-10-13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1号3幢二层A8226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蒋东勇持股100%
是否正常经营

注:“上海强健”包括上海强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安奇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康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龙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龙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受自然人蒋东勇控制。上海强健主要通过上海强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发行人合作,因此列示上海强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8) 南京天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南京天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09-03

3-3-2-76住所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所街乐基广场1幢1019室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汤海持股50%,李芬持股50%
是否正常经营

经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确认,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

年份供应商名称
2020年高邮市汉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保康塑业有限公司
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19年江苏凯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高邮市汉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振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保康塑业有限公司
2018年高邮市汉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扬州凯尔化工有限公司
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保康塑业有限公司
上海振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注册情况如下:

1) 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3-2-77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03-26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汇福路638号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深圳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是否正常经营

2) 江苏凯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江苏凯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11-26
住所高邮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注册资本3,52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夏小乐持股50%,夏小艺持股50%
是否正常经营

3) 高邮市汉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高邮市汉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08-13
住所高邮城南经济新区中心大道168号
注册资本2,05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汤洪流持股51%,朱红霞持股47%,余新发持股2%
是否正常经营

4) 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3-3-2-78成立日期

成立日期2003-07-02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坚路233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上海富森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持股66.6667%,江华持股23.3333%,钱海根10.0000%
是否正常经营

5) 上海振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振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06-13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718号
注册资本228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朱景元持股65.3171%,王美丽持股34.6829%
是否正常经营

6) 浙江保康塑业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浙江保康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9-04-25
住所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金波路9号
注册资本1,188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陈东升持股74.20%,钟丹红持股25.80%
是否正常经营

7) 扬州凯尔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扬州凯尔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07-08
住所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金桥北路18号

3-3-2-79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1,080万元人民币
股东及持股比例夏小艺持股74.0741%,张增英持股14.8148%,夏袖民持股11.1111%
是否正常经营

经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确认,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或出具的确认函、部分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吴志敏持有发行人63.33%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吴志敏、吴斌父子合计控制发行人90.47%的股份,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核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吴志敏、吴斌,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金浦国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发行人7名董事(即吴志敏、吴斌、张重良、夏志强、蔡珊明、奚盈盈、李琳)、3名监事(即任向东、方凯、余亚利)和4名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吴志敏、副总经理吴斌、潘芳,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重良)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4、上述第1至3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上述第1至4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有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3-2-80序号

序号关联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关联关系存续状态
1上海志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动漫设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夏志强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其妻持股50%存续
2上海志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夏志强出资10.43%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存续
3上海善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夏志强出资8.7%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存续

3-3-2-81

的企业

的企业
4上海垛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美术设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夏志强出资17.9714%存续
5苏州华道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生产);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销售:原料药(凭许可证经营);医药化工类和食品化工类中间体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夏志强担任董事存续
6上海聿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室内装饰及设计,建筑材料销售。报告期内原董事丁晓军持股70%存续
7盈升国际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售后服务及技术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代理;二手房经纪;物业管理及服务;房屋及设备设施养护维修;房屋租赁;物业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绿化保洁及绿化工程的承接;商务信息咨询。(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新宜投资持股80%;陈林洋(吴志敏配偶的弟弟)持股20%,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宝海(吴志敏岳父)任副董事长存续
8宁波雄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盈升国际持股51%;陈林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存续

3-3-2-82办理申请)。

办理申请)。
9展创医疗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租赁;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门窗设计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广告牌设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工程、机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及技术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的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图文设计及制作;电梯及其零配件、自动扶梯及其配件、升降机及配件、钢铝门窗、钢构件、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通用设备、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环保设备、水泵阀门、化工材料、化工原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复印机、传真机、电子锁、机械锁、电脑周边产品及零配件、塑胶制品、花卉盆景、日用品的批发、零售、租赁。陈林洋持股60%,任经理存续
10宁波盛领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医疗器械研发及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租赁;物业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亿润有限公司持股90%;陈盛亚(吴志敏配偶的弟妹)持股10%,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林洋担任监事存续

3-3-2-83

11宁波盛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陈盛亚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存续
12宁波盈升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医疗项目投资;医院管理;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第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医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陈林洋持股10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存续
13宁波盛冠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管理;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陈盛亚持股100%,任监事存续
14宁波展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项目管理;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技术服务。展创医疗持股51%、陈盛亚持股49%;陈盛亚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存续
15上海基洋实业有限公司木材及制品、石材、五金交电、玻璃制品、日用百货、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销售;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商务信息咨询;货运代理。陈盛亚持股80%,任监事吊销
16上海百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电设备、仪器仪表、汽摩配件、金属材料、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陈盛亚持股80%,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吊销

3-3-2-84服饰、建材、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

服饰、建材、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除展销)。
17上海博峻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物、医疗器械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医疗器械(一类)销售,商务咨询(除经纪)。(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陈盛亚持股90%,任监事吊销
18上海雄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物科技、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医疗器械(一类)销售,商务咨询(除中介)。陈盛亚持股90%,任监事吊销
19上海裕洋贸易有限公司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普通劳防用品、百货、家用电器、工艺礼品、服装鞋帽、船舶配件、厨房用具、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的销售。陈林洋持股80%,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吊销
20上海金洋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医疗器材,建筑材料,文教用品,针棉织品,五金家电(除专营),服装鞋帽,化工产品(除危险品),轻纺原料(除棉花),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农副产品,电脑批发,零售。陈林洋持股50%,任董事吊销
21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盛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经济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医疗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屋信息咨询;物业服务;房屋及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绿化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第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医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图文设计及制作;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及配件、建筑装饰材料、环保设备、钢构件、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通用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销售及技术服务。盈升国际持股100%,陈林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存续
22宁波市浩亿医疗器械有限公第三类: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陈林洋持股18%存续

3-3-2-85

的批发、租赁(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租赁;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门窗设计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广告牌设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工程、机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及技术咨询服务;建筑设备的租赁;安装工程的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及技术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洁服务;图文设计及制作;电梯及其零配件、自动扶梯及其配件、升降机及配件、钢铝门窗、钢构件、木材及制品、防水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通用设备、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环保设备、水泵阀门、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复印机、传真机、电子锁、机械锁、电脑周边产品及零配件、塑胶制品、花卉盆景、日用品的批发、零售、租赁。
23龙泰医疗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用口罩批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陈玲儿(吴志敏配偶的妹妹)持股37%,任董事兼总经理;凌世光(吴志敏配偶的妹夫)持股43%,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存续

3-3-2-86

赁,住房租赁,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软件开发,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赁,住房租赁,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软件开发,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艺术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24天兴塑业塑料制品、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发、零售、安装、维护;医疗器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陈玲儿持股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凌世光持股40%,任监事存续
25弘泰医疗第三类医疗器械: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31医用X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的经营(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第二类、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医疗器械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陈玲儿持股57%,任监事;凌世光持股40%;陈林洋持股3%存续
26圻亿科技光电产品、医疗器械、电气机械的研发、技术服务;医用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机电元器件、光学仪器、电气机械及器材、工业专用设备、金属机械、精密模具、计算机外部设备、电工器材、文教体育用品的制造、加工;光学元器件、光电产品生产设备租赁;检测设备的批发、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第一、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及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凌世光持股51%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陈玲儿任董事存续

3-3-2-87办理申请)。

办理申请)。
27圻创科技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通讯设备、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据处理技术、机器人、医疗器械、测绘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传感器、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龙泰医疗持股80%,陈玲儿担任监事;凌世光控制的企业,但为间接持股34.4%存续
28圻恒医疗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凌世光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存续
29宁波市诺洋方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医用口罩批发;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凌世光持股6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存续

3-3-2-88

物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物进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30天润国际-李晨持股100%存续
31SiamTyirun MedicalCo.,Ltd-天润国际持股99.9996%,吴斌持股0.0001%存续
32上海嘉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李晨持股50%任执行董事;汤玫(吴斌的岳母)持股40%存续
33长春嘉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李晨持股50%,任执行董事;汤玫持股50%,任监事存续
34长春市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叁级李宁持股35.67%,任董事;李宁、汤玫通过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4.225%存续
35长春市汤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取得该项审批许可后方可从事此项经营活动)李宁持股75%,任法定代表人吊销
36Total Jade Investments Limited-陈林洋、陈盛亚控制企业存续
37新宜投资-陈林洋、陈盛亚控制企业存续
38亿润有限公司-陈林洋、陈盛亚控制企业存续
39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董事夏志强担任董事总经理存续

3-3-2-89

40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董事夏志强担任董事存续
41渤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工业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再生物资回收及销售;供热服务;河道治理服务;污水处理服务;土壤修复;城乡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董事夏志强担任董事存续
42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基异丙基酮、2-戊酮、3-戊酮、环戊酮、2-己酮、2-庚酮、2,4-二甲基-3-戊酮、丙酮、4-庚酮、异丁酸、异丁酸异丁酯、正丁酸正丁酯、食品添加剂(丁酸乙酯、异戊酸异戊酯、丁酸、丙酸)的制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普通货运;5-壬酮、6-十一酮、2-辛酮、2-十一酮、异戊酸、木制包装箱的制造、销售;化工产品和化工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董事夏志强担任董事存续

3-3-2-90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
43西人马联合测控(泉州)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董事夏志强担任董事存续
44青岛青禾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设计和开发、生产和销售化纤线、化纤织物、化纤地毯、人造草坪、人造草坪铺装设备、人造草坪维护设备、橡塑制品;橡胶运动产品的生产、制造、安装、施工;经营与本企业相关的原辅材料、产品、董事夏志强担任董事存续

3-3-2-91

技术、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设备的销售和工程安装;运动场地设计以及运动场地工程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体育设施、体育器材、体育设备的销售和工程安装;运动场地设计以及运动场地工程施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5上海红睦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院管理,健康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清洁服务,家庭服务,自有设备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绿化养护,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从事电子科技专业、生物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Ⅰ、Ⅱ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停车场(库)经营,物业管理。报告期内原董事丁晓军持股16%并担任董事存续
46上海红睦房门诊部有限公司营利性医疗机构,食品销售。上海红睦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存续
47上海红睦房中城医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199号1幢上海红睦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存续
48上海弘睦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一般项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财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原董事丁晓军持股50%存续

3-3-2-92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9上海派可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的设计、组装、销售;通用设备的组装、销售;专用设备的组装、销售及安装服务;通信设备(除专项)组装、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董事丁晓军持股28%存续
50宁波泰和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销售;医用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设备、仪表仪器、金属材料、日用品、服饰、建材的批发、零售;展览展示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陈玲儿任董事;凌世光持股20%,任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存续
51长春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李宁(吴斌岳父)持股40%存续
52长春嘉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创业空间服务,高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的开发、管理和成果展览,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成果转化,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金银信息咨询) ,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电脑动画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汽车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服务李宁持股65%,任董事;汤玫持股14%,任董事存续
53长春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嘉坡城25栋125室汤玫持股43.33%,任监事存续

3-3-2-93公司

公司
54长春嘉润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孵化,企业管理,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有偿综合服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李宁间接持股15.3%,汤玫间接持股6.38%存续
55宁波奉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医院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疗设备租赁;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亿润有限公司持股90%,陈林洋担任董事长存续
56宁波保税区泽诺贸易有限公司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疗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日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亿润有限公司持股75%,陈林洋持股25%并担任董事长存续

3-3-2-94

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照明器具销售;市政设施管理;风机、风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消防器材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停车场服务;地板销售;门窗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利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用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照明器具销售;市政设施管理;风机、风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消防器材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停车场服务;地板销售;门窗销售;卫生洁具销售;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利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7宁波聚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商务秘书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办公服务;礼仪服务;档案整理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安全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专用设备修理;建筑物清陈林洋持股80%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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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停车场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翻译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装卸搬运;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洁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停车场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翻译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软件外包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装卸搬运;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8宁波保税区悦洋贸易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石灰和石膏销售;日用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搪瓷制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砖瓦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水泥制品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紧固件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亿润有限公司持股75%,陈林洋持股25%并担任董事长存续
59宁波盛天德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第一类医疗陈林洋持股95%存续

3-3-2-96

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投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

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投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0长春永信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方可经营)、物业管理;批发零售建材、百货、钢材、电器机械及器材、五金、日杂、装璜材料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吊销
61宁波市摄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装卸搬运;财务咨询;集贸市场管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陈玲儿持股50%,凌世光持股50%存续
62宁波盈捷投资有限公司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物业管理;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协助或代陈林洋持股25%,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存续

3-3-2-97

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承接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3上海德律风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制造厚膜混合集成电路、点火模块、电源模块、传感器和微系统相关产品,开发、制造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丁晓军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存续

6、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资控股4家子公司(即天益血液、天益健康、泰瑞斯科技、湖南天益),该等子公司的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部分所述),无合营、联营或参股其他公司。

7、报告期内曾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企业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报告期内曾经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企业如下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经营范围原关联关系关联关系 解除情况
1宁波益生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细胞工程、基因工程和蛋白质工程相关产品的检测技术开发和销售;细胞治疗技术、蛋吴志敏曾经持股53%,并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吴志敏所持益生诺53%的股权已于2019年

3-3-2-98

生诺”)

生诺”)白质治疗和基因检测技术的开发;细胞工程、基因工程和蛋白质工程的技术成果转让服务;细胞采集、检测及储存服务;细胞类化妆品的生产、技术开发和销售;保健品的技术开发。12月17日全部转让给益生诺其他股东1
2宁波尚恒博华贸易有限公司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吴斌持股100%2018年4月16日注销
3天锐恒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吴斌出资份额为99.90%,宁波尚恒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份额为0.10%2018年2月26日注销
4宁波天信丰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吴斌出资份额为99.90%,宁波尚恒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份额为0.10%2018年2月26日注销
5宁波盈升康华贸易有限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陈宝海持股20%,任监事;陈盛亚持股80%,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26日注销
6宁波市凌之贸易有限公司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维修及售后服务;医疗器械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陈玲儿持股90%,任监事2019年1月21日注销
7宁波甬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安装、维修;医疗器械研发及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陈玲儿持股90%,任经理2018年5月18日注销
8宁波聚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房产销售代理。凌世光持股22%2019年10月12日注销

根据益生诺的工商存档资料、本所律师对益生诺股东进行的访谈或益生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益生诺系由吴志敏、张良吉、王艳、于晓方、陆启发共同于2019年9月26日成立的企业,计划从事干细胞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吴志敏持有益生诺53%的股权。为将精力集中于发行人业务发展,吴志敏于2019年12月17日将所持益生诺5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良吉。经与益生诺股东张良吉、陆启发访谈确认,并根据益生诺股东王艳、于晓方出具的《确认暨承诺函》,益生诺各股东所持益生诺的股权系其自身真实持有,不存在受托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益生诺股权的情形,各股东与益生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关系。

3-3-2-99

9宁波溢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安装、维修;物业服务;房产中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国内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品牌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服务。陈盛亚持股100%,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15日注销
10上海百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类医疗器械。(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丁晓军担任董事长2018年12月29日注销
11宁波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项目的筹建。陈宝海、陈玲儿担任董事;吴志敏曾担任董事长2017年7月17日注销
12宁波环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陈宝海担任副董事长2018年12月26日注销
13宁波盈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医用影像专用软件开发、医用显示器开发,一类医疗器械安装、维护,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批发、零售(生产另设分支机构),医疗器械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房屋信息咨询(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新宜投资持股97%,盈升国际持股15%;陈宝海任副董事长;陈林洋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4日注销
14宁波鄞州公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服务;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安装、维修;计算机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二手房经纪经陈林洋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3月20日注销

3-3-2-100销。

销。
15宁波耀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安装、维修;医疗器械研发及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陈林洋持股90%并担任经理2018年8月15日注销
16宁波文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医疗设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陈林洋持股90%并担任监事2018年10月24日注销
17宁波健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安装、维护;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陈林洋持股90%2018年12月12日注销
18宁波鄞州亚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广告服务;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安装、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二手房经纪、经销。陈盛亚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3月20日注销
19宁波玉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安装、维修;医疗器械研发及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陈盛亚持股90%并担任经理2018年7月27日注销
20宁波琴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的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安装、维护;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凌世光持股90%2018年5月9日注销
21宁波紫本进出口有限公司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外);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售后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主选择其他一般经营项目。凌世光持股90%并担任监事2018年12月26日注销
22长春市嘉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批准业务(经李晨持股20%,汤玫持股10%,李宁持股10%2017年6月16日注销

3-3-2-101

营区域为长春市市区,不得跨区域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营区域为长春市市区,不得跨区域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2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发行人曾持股10%,吴志敏曾担任董事2017年12月28日发行人将其所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天工凌屹工具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9日吴志敏辞去董事职务
24宁波益诺生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诺生”)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机器人制造;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其他专用仪器制造;纺织专用测试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施科磊(吴志敏哥哥的女婿、发行人员工)父亲施国方(发行人员工)曾持有益诺生49%的股权施国方所持益诺生49%的股权已于2020年11月3日分别转让给益诺生其他股东周丰平及周丰平妻弟许曙光2

根据益诺生的工商存档资料、本所律师对益诺生原股东周丰平、施国方进行的访谈,益诺生系由施国方、周丰平共同于2019年7月26日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专用设备的开发、装配和销售,施国方持有益诺生49%的股权。施国方为发行人员工,其子施科磊系吴志敏哥哥的女婿并同为发行人员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益诺生为发行人关联方。2020年11月3日,施国方将所持益诺生39%的股权转让给周丰平,将所持益诺生10%的股权转让给周丰平妻弟许曙光。经本所律师与益诺生股东周丰平、许曙光访谈确认,益诺生各股东所持益诺生的股权系其自身真实持有,不存在受托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益诺生股权的情形,各股东与益诺生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关系。

3-3-2-102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药物检测仪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软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药物检测仪器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软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5江苏影速集成电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生产设备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精密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光学仪器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维修;集成电路软件的开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夏志强曾担任董事2020年10月夏志强辞去董事职务
26上海圻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项目:从事智能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智能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凌世光曾任执行董事2020年12月28日凌世光辞去执行董事职务
27浙江恒锐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宁波龙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0%,凌世光任董事于2021年1月25日注销

3-3-2-103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8三星(长春)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从事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包的制造,研发和销售李宁曾任副董事长于2021年2月7日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所示: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益诺生采购设备及配件等5,372,833.8823,225.66-

2、关联担保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吴志敏、陈玲珠138,000,000.002018-1-22023-1-1

3、关联方资金拆借

(1)2018年度

天益股份向实际控制人吴志敏拆入资金人民币510,666.04元。

(2)2019年度

天益股份向实际控制人吴志敏拆入资金475,422.20元,归还资金人民币986,088.24元。

(3)2020年度

无关联方资金拆借。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3-3-2-104项目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366.76360.71329.71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及资产项目

(1)资产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其他非流动资产益诺生526,113.601,193,160.00-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付账款益诺生135,789.736,400.00-
其他应付款吴志敏--510,666.04

2020年3月16日,发行人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2020年8月2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1-6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2021年2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予以确认,并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系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未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对于《关于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已经发生、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对于《关于公司2020年1-6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要求,且依法定程序进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构成显著影响和损害。”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意见,对于《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20年度公司已经发生、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发行人员工姜溢宁控制的企业宁波仁禾存在销售行为,其销售商品的情况如下:

3-3-2-106

客户

客户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宁波仁禾产品销售4,454,890.541,819,084.004,552,988.29

报告期各期末宁波仁禾与发行人的往来余额情况如下:

客户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宁波仁禾应收账款-338,131.04193,476.23

2020年度,持有发行人5%股权的股东金浦国调的关联方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宁波仁禾采购一次性使用口罩150,796.46元。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交易价格及条件合理,符合公允原则,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制度性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现有制度及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

1、《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前款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加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十四条规定:“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交易方股东无法回避,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但应对非关联交易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中详细说明,只有非关联方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后以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3、《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并披露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六规定:“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是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关联交易除外。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七规定:“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就除对外担保以外的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董事会就涉及关联关系的对外担保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6、《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〇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斌、张文宇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除已经向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保证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发行人输送利益,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发行人资金。

3、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承诺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赔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同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金浦国调,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已经向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将保证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按照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3)本企业不利用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谋求特殊的利益,亦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其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血液净化及病房护理领域医用高分子耗材等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斌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其等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吴斌与其妻子李晨共同控制泰国公司,吴斌及其妻子李晨针对泰国公司已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及本人配偶控制的泰国公司目前尚未实际经营,本人承诺将来泰国公司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或投资。本人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控制的泰国公司不从事上

述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或投资。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如本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配合将泰国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发行人。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斌配偶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2、发行人与吴志敏夫妇及吴斌夫妇近亲属控制的主要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夫妻双方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从事医疗器械相关业务的关联企业盈升国际、雄汇国际、展创医疗、龙泰医疗、弘泰医疗、天兴塑业、圻亿科技、圻创科技、圻恒医疗(以下统称“其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在主要产品分类、主要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的独立性、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的独立性、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的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认为其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属于同业竞争情形:

(1) 主要产品分类不同

200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以下简称“2002版目录”)。2017年,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和组合包类产品除外的医疗器械按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分为22个子目录。发行人主要产品有体外循环血路、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一体式吸氧管、喂食器及喂液管、一次性使用输血(液)器,归属于一级目录中“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和“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说明”项下具体产品。

其他关联企业主要产品有Ⅹ射线影像系统及设备、医用干式打印机及干式胶片、医用自主终端打印机、光源镜头、手术机器人、气道类处理系统,归属于一级目录中“01 有源手术器械”、“06医用成像器械”、“21医用软件”项下具体产品。

综上,根据现行有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发行人与其他关联企业的主营产品分属于医疗器械不同的一级目录。

(2) 主要业务模式不同

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由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三部分构成。具体为:

发行人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需求向供应商采购粒料、医疗器械零配件以及包装材料等辅材。发行人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采取自主生产为主、外协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进行生产;发行人拥有自主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并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质。在经销模式下,公司将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盈升国际、展创医疗、雄汇国际、弘泰医疗主要从事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业务,但均为贸易型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为从设备厂商购进X射线影像系统及设备、医用干式打印机及干式胶片后在国内进行销售,均未进行前述产品的自主研发和生产;龙泰医疗主要从事手术机器人的研发;天兴塑业主要业务为自助打印机的组装;圻亿科技主要从事光源镜头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圻创科技主要业务为气道类处理系统的研发;圻恒医疗尚未开展业务。

(3) 发行人在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与其他关联企业相互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的采购均为境内原材料及设备等采购,上述其他关联企业多为贸易型公司,主要产品从境外直接采购,在采购渠道、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

发行人和上述其他关联企业的主要客户为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但双方的经销商销售产品的终端客户均为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因此双方的终端客户存在重合的情形。但是,前述终端客户对双方产品独立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流程与具体产

品相对应,采购流程差异明显,发行人的产品在参与招投标流程并中标后即获得市场准入,在中标期限内终端客户可对同类产品进行多次、重复采购;上述关联企业的产品为对单一产品或单一批次产品单独招投标。且发行人和上述其他关联企业因产品种类不同,产品对接医院不同的科室和针对不同类型的患者。发行人的销售渠道与其他关联企业相互独立。

(4) 发行人的资产、人员、业务、技术等与其他关联企业相互独立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地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新业路1号,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资产。而上述其他关联企业的主要办公场所与发行人独立,主要资产为日常办公设备及贸易产品的存货。发行人与上述其他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资产均相互独立。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其他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均为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与上述其他关联企业不存机构混同和人员交叉任职、领薪的情形;各自拥有独立的业务及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商标、专利、技术,与上述其他关联企业不存在共用技术、技术合作等情况。

(5)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与其他关联企业相互独立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吴斌及其他关联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的确认,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吴斌与陈林洋夫妇、陈玲儿夫妇,在家庭和事业方面均相互独立,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方面,上述其他关联企业也不受吴志敏、吴斌或发行人其他管理人员的控制,均独立开展生产经营和独立进行管理决策。

(6) 关联方的确认

经与陈林洋、陈盛亚访谈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之妻陈玲珠的弟弟陈林洋、弟媳陈盛亚控制的盈升国际、雄汇国际、展创医疗(以上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一)发行人的关

联方”所述)亦从事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业务,但均为贸易型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为从设备厂商购进X射线影像系统及设备、医用干式打印机及干式胶片后在国内进行销售,均未进行前述产品的自主研发和生产;同时,双方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方面均保持互相独立,彼此不存在重合或依赖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夫妇与陈林洋、陈盛亚夫妇,在家庭和事业方面均保持独立,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方面,以上公司也不受吴志敏或发行人管理层的控制,均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经与陈玲儿、凌世光的访谈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之妻陈玲珠的妹妹陈玲儿、妹夫凌世光控制了龙泰医疗、弘泰医疗、天兴塑业、圻亿科技、圻创科技、圻恒医疗(以上公司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所述),目前亦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其中龙泰医疗主要从事手术机器人的研发;弘泰医疗的业务模式为从设备厂商购进X射线影像系统及设备、医用干式打印机和干式胶片在国内进行销售,未进行前述产品的自主研发和生产;天兴塑业主要业务为自助打印机的组装;圻亿科技主要从事光源镜头的研发、生产、销售;圻创科技主要业务为气道类控制系统的研发;圻恒医疗尚未开展业务。以上公司自成立至今,与发行人一直相互独立经营,双方不存在股权方面的控制关系,亦不存在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情形;同时,双方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方面均保持互相独立,彼此不存在重合或依赖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夫妇与凌世光、陈玲儿,在家庭和事业方面均保持独立,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方面,以上公司也不受吴志敏或发行人管理层的控制,均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一次性使用口罩短缺,发行人自2020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经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之妻陈玲珠的妹妹陈玲儿、妹夫凌世光访谈确认,陈玲儿夫妇控制的企业龙泰医疗,主要从事手术机器人的研发,因新冠病毒疫情原因,在2020年4-6月亦曾生产过一次性使用口罩供公司员工、客户及陈玲儿夫妇朋友使用,但生产的该等口罩均未对外销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龙泰医疗未再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

鉴于:(1)龙泰医疗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志敏之妻陈玲珠的妹妹陈玲儿、妹夫凌世光控制的企业,非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及/或其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2)龙泰医疗主要从事手术机器人的研发,疫情期间(2020年4-6月)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仅供公司员工、客户及朋友使用且未对外销售;本所律师认为,龙泰医疗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夫妻双方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从事医疗器械相关业务的企业在主要产品分类、主要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生产经营和管理决策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斌、一致行动人张文宇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将来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本人将采取合法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经营。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及个人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经营利润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金浦国调,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发行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近似的,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生产经营或将来生产经营的产品具有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或投资。

3、本企业承诺不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出具情况,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子公司工商存档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及1家分公司外,发行人无其他对外股权投资事项。发行人4家子公司及1家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天益血液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益血液成立于2013年6月8日,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天益有限持有其100.00%的股权。自成立至今,天益血液未发生过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变更事项。

根据天益血液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益血液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120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宁波天益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1066647122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新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敏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6月08日
营业期限201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6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3-3-2-121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及设备、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加工服务及技术研发;化工原料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2、天益健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益健康成立于2016年7月21日,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0万元,天益股份持有其100.00%的股权。自成立至今,天益健康未发生过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变更事项。根据天益健康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益健康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宁波天益生命健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BXX9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敏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1日
营业期限201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经营范围健康养生咨询服务;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血液透析技术的研发;输血技术的研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及设备、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化工原料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3、泰瑞斯科技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瑞斯科技系于2016年3月15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由天锐恒业直接持有100.00%的股权。

2017年11月30日,泰瑞斯科技股东出具股东决定,同意天锐恒业将持有的泰瑞斯科技100.00%的股权(认缴出资5,000.00万元,已出资3,500.00万元)以3,4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7年11月30日,发行人与天锐恒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锐恒业将其所持泰瑞斯科技100%的股权以3,4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交易价格系以银信出具的编号为银信评报字(2017)沪第1329号的《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

2017年12月26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向泰瑞斯科技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至今,泰瑞斯科技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化。根据泰瑞斯科技持有的《营业执照》及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途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泰瑞斯科技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122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宁波泰瑞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LW39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100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吴斌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5日
营业期限2016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4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消毒产品(除危化品)的制造、加工;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医药、医疗器械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经发行人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系因泰瑞斯科技拟从事专业的消毒灭菌业务,结合发行人自身所处行业及业务特点,发行人看好泰瑞斯科技未来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同时,因业务需要,吴斌也希望将主要时间精力用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4、湖南天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天益成立于2021年4月9日,成立时注册资本200.00万元,天益股份持有其100.00%的股权。自成立至今,湖南天益未发生过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变更事项。

根据湖南天益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南天益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123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湖南天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30921MA4T8GUE3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3号栋第三层303
法定代表人吴志敏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4月09日
营业期限2021年4月09日至2041年4月08日
登记机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对湖南天益实缴注册资本,湖南天益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5、上海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1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4日,根据上海分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其现时基本情况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MA1HQKCT4K,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5,9,15号5幢2560室,负责人吴斌,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从事医药科技、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所持子公司股权不存在被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发行人依法享有该等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

(二)土地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拥有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1、天益股份

3-3-2-124序号

序号证书编号权利类型坐落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1浙(2016)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15380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东钱湖镇钱湖南路348.68632.862044年12月22日
2浙(2016)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15510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莫枝北路788号等30,157.6718,909.102052年1月10日最高额抵押
3浙(2017)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00787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东钱湖大道551号-1-6113.685.292051年12月29日
4浙(2017)宁波市(东钱湖)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东钱湖大道12.724.912051年12月29

3-3-2-125序号

序号证书编号权利类型坐落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动产权第0007897号权/房屋所有权551号-1-60
5浙(2017)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0079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东钱湖大道551号-5-3711.79275.022051年12月29日

经核查,发行人在莫枝北路788号地块(浙(2016)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155100号)上建有一处建筑面积为691.35平方米临时厂房,该临时厂房目前作为仓库和员工宿舍使用。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该临时厂房已取得了宁波市规划局签发的(2017)浙规临建字第0280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但未就该临时厂房建设事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发行人存在被处以罚款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法律风险。

2020年2月28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临时建筑为使用相关事项的报告>的回函》,天益股份于2017年3月21日在原规划分局申领了建筑面积约690平方米建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浙规临建字第0280002号),该证已于2019年3月20日过期,该局认为结合天益股份未来无偿拆除临时建筑的承诺,同意镇政府意见处理。2020年2月28日,宁波市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在上述回函上出具意见,认为鉴于该临时建筑形成和临时建筑审批制度调整等原因,同意天益股份继续保留和使用该建筑。若政府要求天益股份拆除时,天益股份须无偿拆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如发行人未来因上述临时厂房建设及使用等事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将由实际控制人向发行人足额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该临时厂房仅作为仓库和员工宿舍使用,且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一事,发行人已取得了主管机关对其继续使用且不进行处罚的确认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具了补偿承诺,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天益健康

3-3-2-126序号

序号证书编号权利类型坐落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1浙(2016)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14061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东钱湖镇梅湖工业区21-16a-1#-23,180.002066年8月23日

3、天益血液

序号证书编号权利类型坐落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1浙(2017)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07464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新业路1号30,255.7414,5682063年6月18日最高额抵押

4、泰瑞斯科技

序号证书编号权利类型坐落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使用期限他项权利
1浙(2019)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44743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菁华路1100号全部29,347.7518,236.002066年4月21日最高额抵押

(三)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1、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30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序号商标注册号类别专用期限起始日期专用期限截止日期注册 /申请人取得 方式
11527365102021-02-212031-02-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3-3-2-127

序号

序号商标注册号类别专用期限起始日期专用期限截止日期注册 /申请人取得 方式
25017014102018-10-282028-10-27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313837804102015-02-282025-02-27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413837784102015-02-282025-02-27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53322307952019-05-142029-05-13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627606821442018-10-212028-10-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727604963372018-10-212028-10-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827598948102018-10-212028-10-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92698617352019-01-072029-01-06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02698617252018-11-282028-11-27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126956008372018-10-212028-10-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226950050352018-10-212028-10-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326941245442018-10-212028-10-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426832378372018-09-212028-09-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526823281352018-09-212028-09-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626822479102018-09-212028-09-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726743098442018-09-212028-09-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82337258410、352018-06-072028-06-06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192337179110、352018-06-212028-06-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019671189102017-06-072027-06-06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3-3-2-128

序号

序号商标注册号类别专用期限起始日期专用期限截止日期注册 /申请人取得 方式
2119560532102017-05-282027-05-27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219295027102018-05-072028-05-06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319294945102017-04-212027-04-20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435940356102019-12-142029-12-13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5UK00003264531102017-10-192027-10-18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6017470411102018-2-262028-2-25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7017478736102018-2-262028-2-25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84264400102019-08-132029-08-12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294264401352019-08-132029-08-12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30201126095352019-08-202029-08-19天益股份自行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

2、专利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共25项,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发明人专利 权人申请日授权日状态
1一种吸氧雾化湿化瓶2018219814683实用新型吴志敏、岳泉、潘芳天益股份2018-11-292019-09-06维持
2双头湿化瓶2018306829224外观设计岳泉、吴志敏、潘芳天益股份2018-11-292019-04-19维持
3喂养管导丝把手201830644747X外观设计刘亚龙、张若愚、天益股份2018-11-142019-08-20维持

3-3-2-129

序号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发明人专利 权人申请日授权日状态
李晨、施科磊、张文宇、吴斌、吴志敏
4一种经鼻喂养管2018217859571实用新型刘亚龙、张若愚、施科磊、张文宇、吴斌、吴志敏天益股份2018-10-312019-09-03维持
5一种宫腔组织吸引管2018216156865实用新型吴志敏天益股份2018-09-302019-10-08维持
6一种宫腔组织吸引装置2018216156969实用新型吴志敏天益股份2018-09-302019-10-08维持
7一种腹膜透析外接短管2018216170468实用新型吴志敏、郑友卫天益股份2018-09-302019-07-26维持
8一种臭氧水机2015101807173发明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5-04-162016-07-06维持
9医务人员传染病病源污染物紧急处理系统201510180672X发明陆烨、胡国庆、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04-162017-04-19维持
10防腐常开电磁阀2013206687672实用新型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3-10-282014-05-28维持
11防腐常闭电磁阀2013206695768实用新型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3-10-282014-05-28维持
12用于臭氧免疫调节设备中的取气接头2013104324541发明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3-09-182015-05-20维持
13用于臭氧2013205826实用吴志敏、天益2013-09-182014-04-02

3-3-2-130序号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发明人专利 权人申请日授权日状态
免疫调节设备中的蠕动泵451新型岳泉股份
14微型臭氧水混合器2012205186906实用新型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2-10-092013-04-17维持
15臭氧降解器2012205187063实用新型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2-10-092013-04-17维持
16臭氧负压引流创伤治疗系统2011102983649发明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11-09-302013-07-03维持
17一次性无菌加湿吸氧管2009101193180发明吴志敏、岳泉天益股份2009-03-242012-01-04维持
18臭氧免疫调节设备2008100633757发明吴志敏、岳泉、周丰平、曾鹏泉、王缨天益股份2008-08-122010-07-14维持
19气血混合器2008100633761发明岳泉天益股份2008-08-122010-06-02维持
20腹腔镜切口密封装置2012104341082发明王小军天益股份2012-11-052016-05-04维持
21一种碘伏帽2019204360080实用新型刘亚龙、吴志敏、施科磊、张文宇、吴斌天益股份2019-04-022020-01-31维持
22一种组合式宫腔组织吸引器2018216170472实用新型吴志敏天益股份2018-09-302020-01-10维持
23一种输血器2018216220077实用新型吴志敏天益股份2018-09-302020-03-10维持
24一次性无肝素血液透析的体外透析管路2014202281698实用新型吴春燕、应迎娟、周彩萍、倪红、袁爱琴、陆明晰天益股份2014-05-062014-12-17维持
25一种输液2020208035实用时宗宝、天益2020-05-142021-03-09

3-3-2-131序号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发明人专利 权人申请日授权日状态
口管及其超声波焊接机与模具156新型吴志敏、苗长权股份

注:一次性无肝素血液透析的体外透析管路实用新型专利系由吴春燕、应迎娟、周彩萍、倪红、袁爱琴、陆明晰研发,并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取得的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202281698)。2019年9月,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发行人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受让上述专利。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完成前述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上述专利权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持有上述专利权;上述专利权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

3、发行人商标、专利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拥有的商标、专利的情况。

4、域名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共4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域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审核通过时间
1天益股份tianyi-med.com浙ICP备11064920号-12016.11.09
2天益股份tianyi-med.cn浙ICP备11064920号-12016.11.09
3天益股份tianyinb.com浙ICP备11064920号-12016.11.09
4天益股份tianyimedical.cn浙ICP备11064920号-12016.11.09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上述域名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持有上述域名。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现时均为发行人占有、使用,不存在产权争议;发行人占有、使用该等经营设备等真实、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益血液位于东钱湖镇的医用耗材制造配套(扩建厂房)的建设项目已取得浙(2017)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074646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2013)浙规地字第0280021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330212201802007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3302002018092501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14日出具的编号为(2020)浙规核字第028000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该在建工程已建设完毕,尚未取得完整的竣工验收手续,该在建工程的建设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益健康位于东钱湖镇的年产22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等(厂房)的建设已取得浙(2016)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140616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地字第330212201602010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字第330256202000008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3302122018082403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与其建设进度一致的建设许可手续,该在建工程的建设合法、合规。

(六)财产产权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

发行人主要以承继、发明设计、购买和自建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已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完备的权属证书或确权文件。

(八)发行人财产的限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将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用于为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亦没有针对上述财产的重大诉讼、仲裁或争议,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其他限制情况,亦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1、银行贷款及担保合同

经审查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并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及发行人相关负责人的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正在履行的银行贷款及担保合同如下:

(1)贷款合同

3-3-2-133序号

序号协议名称协议编号借款人贷款人贷款期限合同借款金额 (万元)担保方担保合同编号
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H0GG7G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9.15-2021.9.141,000--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H0HA31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9.15-2021.9.141,000--

3-3-2-134序号

序号协议名称协议编号借款人贷款人贷款期限合同借款金额 (万元)担保方担保合同编号
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A2127G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10.10-2021.10.91,000--
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A747FM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12.10-2021.12.91,000--
5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A74KDN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12.18-2021.12.171,000--
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111200042天益股份上海银行宁波分行2020.11.17-2021.11.161,815天益股份保证金质押ZDB311120004201
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82010120200001123天益股份中国农业银行高新区支行2020.2.27-2021.2.263,000吴志敏、陈玲珠保证、天益血液厂房抵押82100520210000207、82100620210000350
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2k209J8k5J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3.11- 2021.3.103,000天益股份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03100DY209J5J16
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9J825L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3.9- 2021.3.82,000天益股份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03100DY209J5J16
1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928753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6.22- 2021.7.191,000--
1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03100LK209L789N天益股份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6.22- 2021.7.191,000--
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82010120200000738天益股份中国农业银行高新区支行2020.1.21- 2021.1.20950天益血液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吴志敏、陈玲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82100620170002269、82100520180000011

注:2020年9月15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03100LK20H0GG7G),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

月14日。2020年9月15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1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9月15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03100LK20H0HA31),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1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10月10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03100LK20A2127G),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2020年10月10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1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12月10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03100LK20A747FM),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2020年12月10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1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12月10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03100LK20A74KDN),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10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1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宁波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111200042),借款金额为181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周转,该合同项下所有金额提款均采用受托支付。2020年11月18日,经发行人申请,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将借款1815万元支付给发行人子公司天益血液用于向天益血液支付采购款。2020年11月18日,天益血液将该笔借款划转给发行人。2021年2月5日,上海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出具《贷款业务情况说明》,载明: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医疗”)系我行客户,我行于2020年11月17日发放贷款予天益医疗,贷款金额为18150000元人民币,该笔贷款系用于天益医疗补充流动资金,天益医疗不在我行存在转贷行为。”2021年3月19日,发行人向上海银行宁波江东支行偿还了上述借款。

2020年2月27日,发行人与农业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82010120200001123),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26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医用物资。2020年2月27日,经发行人申请,农业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将借款3000万元支付给发行人子公司天益血液用于向天益血液支付采购款。

2020年2月28日,天益血液将该笔借款划转给发行人。2021年2月5日,农业银行宁波高新区支行出具《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防疫资金专项贷款的情况说明》,载明:“2020年2月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益医疗”)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用于防疫物资的生产,为做好国家防疫金融支持工作,积极响应政府对防疫生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经我行实地调查,天益医疗确实在生产防疫物资并有流动资金需求,因此我行于2020年2月27日向天益医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该笔贷款用途真实,不存在转贷行为。特此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归还该笔借款。2020年3月11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031002k209J8k5J),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0日。2020年3月11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3,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归还该笔借款。

2020年3月9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科技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03100LK209J825L),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9日至2021年3月8日。2020年3月9日,经发行人申请,宁波银行科技支行向发行人支付2,000万元用以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归还该笔借款。

(2)担保合同

3-3-2-136序号

序号协议名称协议编号担保人债务人担保形式最高债权限额(万元)抵押权人约定债权发生期间
1最高额抵押合同82100620210000350天益血液天益股份浙(2017)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074646号提供抵押担保6,800中国农业银行高新区支行2021.1.26-2026.1.25
2最高额质押合同ZDB311120004201天益股份天益股份300万美元定期保证金1,815上海银行宁波分行2020.11.17-2021.11.16

3-3-2-137

序号

序号协议名称协议编号担保人债务人担保形式最高债权限额(万元)抵押权人约定债权发生期间
3《最高额抵押合同》03101DY20178004天益股份天益股份不动产抵押(以浙(2016)宁波市(东钱湖)不动产权第0155100号不动产提供抵押)6,481宁波银行东门支行2017.1.10-2023.1.10
4《最高额抵押合同》03100DY209J5J16泰瑞斯科技天益股份不动产抵押(以浙(2019)宁波市(高新)不动产权第0447436号不动产提供抵押)10,000宁波银行科技支行2020.2.26-2030.2.26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18年7月2日出具《关于同意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门支行更名的批复》(甬银监复[2018]130号),批复同意宁波银行东门支行更名为宁波银行科技支行。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本章“(一)银行贷款及担保合同”中已披露的担保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2、购销合同

(1)采购合同

A、原材料供应商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主要合同且正在履行的如下:

3-3-2-138

序号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
1高邮市汉升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双方无终止意向时,延长至2022.12.31)
2江苏凯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双方无终止意向时,延长至2022.12.31)
3浙江保康塑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双方无终止意向时,延长至2022.12.31)
4上海振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双方无终止意向时,延长至2022.12.31)
5美迪科(上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双方无终止意向时,延长至2022.12.31)
6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双方无终止意向时,延长至2022.12.31)

B、设备及工程供应商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的500万以上设备及工程供应商合同且正在履行的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 (万元)合同期限
1今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建设3,2002016.12.12-验收完成
工程建设7,5772018.8.22-验收完成
2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销售698.802020.7.20-履行完毕

(2)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签订的主要销售合同且正在履行的如下:

序号合同签订方合同内容合同类型合同期限
1NeoMed产品销售框架协议2019.5.13-2024.5.12 (到期后自动续展一年)
2费森尤斯医药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产品经销框架协议2019.7.1-2022.6.30
3百特医疗用品贸易(上海)有产品经销框架协议2019.4.1-2021.3.31

3-3-2-139序号

序号合同签订方合同内容合同类型合同期限
限公司
4SIAMESE MEDICAL产品经销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5上海康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6南京天问产品经销年度协议2021.1.1-2021.12.31
7NIPRO MEDICAL EUROPE NV产品经销框架协议2017.9.28-2020.9.27 (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续期一年)
8Avanos产品销售产品订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前述合同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前述合同的履行情况良好,履行可能性较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关联方的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减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签署的调查表,查验了关于发行人实收资本的财务资料,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 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天益有限的历次增资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以及其他处置情况

1、发行人收购泰瑞斯科技100%的股权

2017年12月,发行人以3,400.00万元的价格向天锐恒业收购了泰瑞斯科技

100.00%的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3、泰瑞斯科技”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上述收购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未进行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处置行为。

(四)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剥离、出售或其他收购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情况。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设立时章程的制订

发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共十二章,分别规定了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该章程已于2016年5月17日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章程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在工商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最近三年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情况如下:

1、发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化工原料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7年7月3日,发行人将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

2、发行人于2018年6月20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化工原料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年6月26日,发行人将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

3、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年11月29日,发行人将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

4、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4,200万元增加至4,421.0526万元,全部新发行股份由金浦国调以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其他股东均放弃认购本次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年12月19日,发行人将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

5、发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消毒产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制品、机械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药品包装材料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的批发、零售;消毒、灭菌服务及技术研发;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医疗器械的技术服务;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20年2月11日,发行人将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案的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鉴于发行人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发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章程草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修订,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近三年的修改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案的条款齐全、内容完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1、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健全的机制机构,按照《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并设立了综合管理部、采购部、技术研发部、质管部、销售部、生产部、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目前的组织结构图如下所示:

2、发行人股东大会是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发行人现有股东5名,其中4名为境内自然人,1名为有限合伙企业。

3、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目前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有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4、发行人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20年10月26日,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2020年3月16日,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3、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4、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案的提交和审议、表决、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做出了约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同时,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

5、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内容,保障监事会有效监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决议内容及签署等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

1、发行人现有董事七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任期三年。发行人现任的董事为吴志敏、吴斌、张重良、夏志强、蔡珊明、奚盈盈、李琳。其中,蔡珊明、奚盈盈、李琳为独立董事。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发行人现有监事三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监事一名,任期三年。发行人现任监事为任向东、方凯、余亚利,其中任向东、方凯为股东代表监事,余亚利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发行人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吴志敏、副总经理吴斌、副总经理张重良、副总经理潘芳,同时张重良担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4、发行人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民主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有关的任职程序均合法有效。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和其他任职条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7、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除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监事、董事以外职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

1、发行人董事最近三年的变化

(1)截至2017年1月1日,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该7名董事分别为吴志敏、吴斌、丁晓军、张重良、叶卫国(独立董事)、蔡珊明(独立董事)、李琳(独立董事)。

(2)2018年3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因独立董事叶卫国不幸去世,增补奚盈盈(独立董事)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3)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吴志敏、吴斌、张重良、丁晓军、蔡珊明(独立董事)、奚盈盈(独立董事)、李琳(独立董事)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4)2020年1月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丁晓军辞去董事职务,并增补夏志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2、发行人监事最近三年的变化

(1)截至2017年1月1日,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该3名监事分别为任向东、方凯、余亚利(职工代表监事)。

(2)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任向东、方凯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3)2019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余亚利为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任向东、方凯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

(1)截至2017年1月1日,发行人总经理为吴志敏,副总经理为吴斌、张重良、潘芳,张重良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2)2020年8月2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聘任吴志敏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吴斌、张重良、潘芳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张重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

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发生变动的原因系个人离世、个人辞职和引入外部投资者导致,且大部分董事未发生变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的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于2016年6月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现有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含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发生变动的原因系个人离世、个人辞职和引入外部投资者导致,且大部分董事未发生变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的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变化。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发布的《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三证合一”登记,并取得了所在地工商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种、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主要为:

3-3-2-150税种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20年2019年2018年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9%、6%、5%、0%16%、13%、10%、9%、6%、5%、0%17%、16%、11%、10%、6%、5%、0%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7%7%7%
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5%5%5%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25%、15%25%、15%25%、15%

注:(1)2016年营改增后,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业务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业务按11%缴纳增值税,

2018年5月起按10%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起按9%缴纳增值税;(2)产品销售业务按17%缴纳增值税,2018年5月起按16%缴纳增值税,2019年4月起按13%缴纳增值税,其中出口外销业务增值税税率为0%;(3)技术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4)发行人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天益血液、天益健康及泰瑞斯科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1)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4年9月25日、2017年11月29日和2020年12月1日取得编号为GF201133100329、GR201433100276、GR201733100181和GR2020331002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因此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的规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发行人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经

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较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的情况。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获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如下:

(1)2018年度

3-3-2-152

收款主体

收款主体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批复单位
发行人2,032,200.00《关于下达2017年度加快产业经济发展补助(奖励)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8]4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200,000.00《关于下达2017年度东钱湖镇工业政策奖励的通知》(东政[2018]18号)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272,600.00《关于下达2017年度工业补助(奖励)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8]6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2,000,000.00《关于下达2018年度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的通知》(甬金办[2018]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
873,700.00《关于下达2017年度工业补助(奖励)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8]35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10,000.00《2018年度东钱湖商标许可使用单位拟奖励明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73,900.00《关于下达中央外经贸发展(2017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772号)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62,235.78《关于拨付2017年度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的通知》(甬东旅减负办[2018]1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天益健康69,540.00
天益血液43,704.00

3-3-2-153收款主体

收款主体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批复单位
泰瑞斯科技109,416.00《关于下达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2018年度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甬高新经[2018]160号)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宁波国家高新区财政局
合计5,747,295.78--

(2)2019年度

收款主体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批复单位
发行人380,700.00《关于下达2018年度东钱湖镇工业政策奖励的通知》(东政[2019]23号)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天益血液32,400.00
发行人2,535,900.00《关于下达2018年度工业发展政策奖补资金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9]15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天益血液162,700.00
发行人10,000.00《2019年度东钱湖商标许可使用单位拟奖励明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141,600.00《关于公布2018年度宁波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支持项目的通知》(甬经信服新[2019]121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54,300.00《关于下达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9]42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51,900.00《关于要求拨付2018年度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的函》(甬商务贸促函[2019]121号)宁波市商务局
400,000.00《关于下达宁波市2018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经费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403号)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技技术局
73,700.00《关于下达2017年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8]54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90,000.00《关于对2018年度预拨的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第三次清算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1071号)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410,700.00《关于下达2018年度企业技改补助(奖励)资金的通知》(甬东旅经发[2019]43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天益血液703,800.00

3-3-2-154收款主体

收款主体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批复单位
天益血液36,420.00《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益健康57,950.00
泰瑞斯科技45,590.00
合计7,287,660.00--

(3)2020年度

收款主体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批复单位
发行人6,600.00关于下达2019年度宁波市第二批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通知(甬市监知发〔2019〕336号)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行人744,544.00《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行人135,467.4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国务院
发行人186,000.0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行人7,380.00《关于下达宁波市2020年度第二批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通知》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行人73,000.00《关于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10号)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发行人15,000.00《关于印发东钱湖一般工贸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行人32100.00《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贸促〔2020〕47号)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

3-3-2-155收款主体

收款主体补助金额(元)依据文件批复单位
发行人3,836,900.00《关于下达2019年度加快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第一批)的通知》《关于下达2019年度加快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第二批)的通知》《关于下达2019年度加快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第三批)的通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发行人400,600.00《关于下达2019年度东钱湖镇工业政策奖励的通知》东政〔2020〕26号东钱湖镇人民政府
发行人31,617.00《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182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行人1573,000.00《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0年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项目名单的通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天益血液8,000.00《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他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两直"资金拟补助名单公示 (第四批)》区其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专班办公室、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代章)
天益健康8,000.00《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其他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两直"资金拟补助名单公示 (第五批)》区其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专班办公室、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代章)
泰瑞斯科技45,590.0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分公司2,080.00上海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上海市闵行区就业促进中心
合计7,105,878.4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当地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接受上述补贴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况。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完税情况

1、发行人完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发行人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如下:“2017.1.1至今未查到该企业的违法违章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发行人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如下:

“2020.09-2020.12.31该企业不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2、发行人子公司完税情况

(1)天益血液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天益血液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如下:“2017.1.1至今未查到该企业的违法违章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天益血液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如下:“2020.09-2020.12.31该企业不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2)天益健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天益健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如下:“2017.1.1至今未查到该企业的违法违章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天益健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如下:“2020.09-2020.12.31该企业不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3)泰瑞斯科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

《纳税证明》,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按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6日出具《纳税证明》,证明“自2020年09月0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期申报纳税,尚未发现因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特此证明。”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天益血液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泰瑞斯科技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天益健康尚未聘用员工,暂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数据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纳凭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1)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3-3-2-157险种

险种义务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单位14%
个人8%
基本医疗单位9.7%
个人2%
失业单位0.5%

3-3-2-158

个人

个人0.5%
生育单位0%
工伤单位0.45%

注: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35号),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一个月的额度。2019年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应收月份为2018年12月份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2019年1月下浮。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缴纳明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均为公司和个人各缴纳5%。

(2)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缴纳情况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社保公积金社保公积金社保公积金
参保人数884884896894731732
未缴纳人数636363656059
其中:退休返聘535343433736
在其他单位缴纳100000
兼职人员223333
新入职员工7717172020
外籍员工010200
在册员工人数合计94794795995979179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及符合当地要求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2018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比社保参保人数多1人系一人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已停缴,公积金仍在缴;2019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比社保参保人

数少2人系两名外籍员工尚未获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无法缴纳公积金。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天益股份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情形,未受到本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况。”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为我局辖区内的企业,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均能执行国家劳动政策,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未曾与员工发生重大劳动纠纷,也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管理或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追缴社会保险费用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6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自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情形,未收到本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况。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等情况。”

(2)天益血液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宁波天益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为所有员工办

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情形,未受到本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况。”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宁波天益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为我局辖区内的企业,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均能执行国家劳动政策,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未曾与员工发生重大劳动纠纷,也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管理或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追缴社会保险费用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6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自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天益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情形,未收到本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况。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天益血液净化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等情况。”

(3)天益健康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宁波天益生命健康有限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情形,未受到本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况。”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宁波天益生命健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为我局辖区内的企业,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均能执行国家劳动政策,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职工缴纳了其应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未曾与员工发生重大劳动纠纷,也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管理或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追缴社会保险费用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6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自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天益生命健康有限公司为所有员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无欠缴情形,未收到本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理(处罚)的情况。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宁波天益生命健康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等情况。”

3、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天益股份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向天益股份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1月7日向天益股份出具证明文件,证明:“该公司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针对公司社保缴纳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斌分别出具相关《承诺函》,确认“若因发行人未为其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发行人补缴相关款项;若因发行人未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被员工要求承担经济补偿、赔偿或使发行人产生其他任何费用或支出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与其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虽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二)劳务派遣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发行人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方式。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主要为组装操作等辅助性岗位,该等岗位流动性较大,可替代性较高,且对于工作技能的要求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5月,发行人与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1日,发行人与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2020年9月21日,发行人与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劳务派遣服务期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签署协议时,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24日颁发的编号为330204201308190001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杰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取得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18日颁发的编号为330204201308190001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018年11月,发行人与宁波亿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发行人与宁波亿联人力资源有限公

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劳务派遣服务有效期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亿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5日取得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编号为330201201712150077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亿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取得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编号为330201201712150077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用工具体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不含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员工人数和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具体如下:

3-3-2-163

2020.6.302019.12.312018.12.31
合同制(含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员工人数(人)947959791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人)6820
用工总量(人)953967811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比例0.63%0.83%2.47%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均低于10%。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岗位明细等资料,劳务派遣人员所属岗位以操作工、包装工为主,并非发行人生产经营重要岗位,符合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的要求。因此,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环保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

(1)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月14日分别向发行人、天益血液、天益健康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天益血液、天益健康自2017

年1月1日起至守法合规证明出具之日(2020年1月14日)的环保措施、污染排放、环评审批手续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未发生环保措施不合格、污染排放超标、环评审批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措施、污染排放、环评审批手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24日分别向发行人、天益血液、天益健康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天益血液、天益健康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在日常环境监管中能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处罚的情况。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7日分别向发行人、天益血液、天益健康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天益血液、天益健康自2020年9月1日以来,在日常环境监管中能遵守国家环保法规,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处罚的情况。

(2)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2月26日向泰瑞斯科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泰瑞斯科技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6日,在该区尚未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9月24日向泰瑞斯科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泰瑞斯科技自2020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该区尚未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1月8日向泰瑞斯科技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泰瑞斯科技自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在该区尚未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2、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机关网站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未显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环保负责人任向东进行了访谈,其确认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环保违法事项或环保事故,不存在被环保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天益血液、天益健康和泰瑞斯科技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建设项目

2016年11月2日,天益健康获得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核发的甬东旅经备[2016]20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明确项目名称为“年产2,2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

2017年3月20日,天益健康获得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的甬东旅环审[2017]012《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于2017年11月6日出具甬东旅经备(2017)21号与甬东旅经备(2017)22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同意“年产2,2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分别为天益医疗与天益健康,原甬东旅经备(2016)20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废止。

2017年11月8日,发行人和天益健康取得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关于年产2,2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实施单位变更要求出具环保意见的复函》(甬东旅环函[2017]2号),在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发行人和天益健康,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于发行人发展需要,2019年12月20日该项目经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同意,该项目变更后对应“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

2020年2月21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提交的《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甬东旅环审[2020]6号《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按照《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

2017年3月20日,天益健康获得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对“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的甬东旅环审[2017]013《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于2017年11月6日出具甬东旅经备(2017)19号与甬东旅经备(2017)20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同意“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分别为天益医疗与天益健康,原甬东旅经备(2016)21号《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废止。

2017年11月8日,发行人和天益健康取得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关于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变更要求出具环保意见的复函》(甬东旅环函[2017]1号),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发行人和天益健康,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0年2月21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提交的《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的甬东旅环

审[2020]8号《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按照《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0年2月20日,天益血液获得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对天益血液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进行备案,备案号为202033026500000004。2020年2月21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局对就发行人提交的《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甬东旅环审[2020]7号《审批意见》,同意发行人按照《研发中心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天益股份“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7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6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天益股份“2020年09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天益血液“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不存在违反市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市监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我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天益血液“自2020年9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20年9月23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天益健康“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不存在违反市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市监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我分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天益健康“自2020年9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泰瑞斯科技“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2020年09月21日止未发现受到我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泰瑞斯科技“自2020年09月0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未发现受到我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主管机关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重大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4,000万套血

液净化器材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发行人募投项目基本备案、环保批复情况

3-3-2-169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主体项目投资额(万元)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万元)备案情况建设期环保批复
1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天益健康29,254.0623,900.00甬东旅经备(2017)21号2018.08-2020.07甬东旅环审[2017]012号
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技改项目天益股份项目代码2020-330299-35-03-1030722020.01-2021.12甬东旅环审[2020]6号
2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天益健康9,323.517,900.00甬东旅经备(2017)19号2018.08-2020.07甬东旅环审[2017]013号
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天益股份项目代码2020-330299-35-03-1030882020.08-2021.07甬东旅环审[2020]8号
3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天益血液10,594.849,200.00项目代码2020-330299-35-03-1031312020.08-2021.0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为202033026500000004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技改项目天益股份项目代码2020-330299-35-03-1030812021.08-2023.07甬东旅环审[2020]7号
4补充流动资金天益股份10,000.0010,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必要的批准、备案。

2、发行人募投项目基本建设内容

(1)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建设项目

根据《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000万套血液净化器材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拟建设血液净化器材生产基地,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20亩,总建筑面积为4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建筑设施,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建设规范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该项目计划建设期为3年,于项目建设的第三年达产50%,第四年达产90%,并在第5年完全达产,达产后血液净化器材年产量将达到4,000万套。

(2)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

根据《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拟投资9,323.51万元,在宁波市东钱湖梅湖工业区新业路2号建立无菌加湿吸氧装置生产基地,项目计划用地面积10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建筑物设施,同时购置先进生产设备,最终建设年产1,000万套无菌加湿吸氧装置的生产线。

本项目计划建设期为3年,于项目开始建设的第3年达产40%,第4年达产80%,并于第5年完全达产,达产后公司无菌加湿吸氧装置年产量将达到1,000万套。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总投资10,594.84万元,拟新建的技术研发中心在整合公司现有研发技术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建设研发办公大楼,购置先进研发试验设备,引进高层次的技术研发人员,增加技术研发投入,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与技术研发能力,力争将研发技术中心打造成新产品研发基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和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本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血液净化主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通过高水平技术研发基地的建设,为公司持续提供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和创新产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招股说明书》,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抓住医疗器械行业的良好政策机遇,发挥公司在医用耗材行业内,特别是血液净化领域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在现有的血液净化、病房护理产品领域内进行工艺改进、技术研发和产品线延伸,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拓展和提高产品的临床功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拓展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知名度,保持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

公司将以现有血液净化耗材业务为基础,带动血液净化领域其他产品的发展,提升整体市场份额,打造一家以血液净化耗材为核心,病房护理耗材为支撑的国际一流医用耗材综合服务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为主营业务涵盖的范围,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方向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合法、合规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关于天益股份与株式会社Hemoclean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天益股份提供的资料,2019年6月24日天益股份与株式会社Hemoclean(以下简称“Hemoclean”)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天益股份向Hemoclean出售100,000件透析管路,每件售价1.28美元,共128,000美元。50%货款电汇预付,其余50%在每次到货之日起2周内支付,天益股份分4次交付货物(可以根据货物生产情况调整);2019年7月16日天益股份与Hemoclean再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天益股份再向Hemoclean出售100,000件透析管路,每件售价1.28美元,共128,000美元。50%货款电汇预付,其余50%在每次到货之日起2周内支付,天益股份分4次交付货物(可以根据货物生产情况调整)。

前述合同生效后,天益股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天益股份分7次向Hemoclean共交付了175,068件货物。因Hemoclean一再推迟货款支付,天益股份完成7次交货后没有进行第8次交货。根据天益股份交货数量,Hemoclean应向天益股份支付总货款224,087.04美元,但Hemoclean只支付了第1-3次交付货物的部分货款共计77,547.64美元,未支付剩余款项146,539.40美元。经天益股份催告后,Hemoclean仍未支付前述货款。

2021年2月,天益股份向韩国釜山地方法院东部分院民二庭提交《存款债权保全申请书》,请求对Hemoclean于株式会社韩亚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中73269.7美元的存款、株式会社釜山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中73269.7美元的存款(共计146539.40美元)采取保全措施。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益股份尚未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纠纷中天益股份作为债权人,且Hemoclean未支付的货款金额较小,因此,前述纠纷不会对天益股份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关于天益股份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2月,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向天益股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简违字[2021]0055号),认定2020年3月25日天益股份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40000个,报关单号为224420200000493912。经海关核查并经天益股份确认,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实际重量与原申报重量不符。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天益股份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天益股份已按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天益股份确认,上述处罚事项发生后,天益股份进一步加强了内控管理,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辅导教育,以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天益股份已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该等处罚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志敏、共同实际控制人吴斌、金浦国调)、发行人的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经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的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本次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及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亦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相关承诺与相关约束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主要承诺如下:

3-3-2-174

序号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人
1关于锁定股份及减持承诺函发行人全体股东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监高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监高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高管
6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监高、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7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监高、全部中介机构
8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直行动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监高
9关于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与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3-3-2-176顾功耘

顾功耘孙 林

孙 林王高平

王高平邓 颖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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