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效。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2021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估计变更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四、关于2022年度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现就公司关于2022年度与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
度。
2、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熊海涛、李南京、宁红涛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五、关于2022年度与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现就公司关于2022年度与广东毅昌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南京、任雪峰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六、关于2022年度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现就公司关于2022年度与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控制力,提高生产经营保障程度。
2、公司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宁红涛、熊海涛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七、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的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刘巍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刘巍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任命刘巍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三、董事会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的提名、聘任。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