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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华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附录(二)

6、法律意见书

7、律师工作报告

8、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9、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8-3-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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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

8-3-1

目录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回复更新 ...... 5

问询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 ...... 5

问询问题1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15

问询问题14:关于华丰投资股份代持 ...... 16

问询问题16:关于其他事项 ...... 18

第二部分 二轮问询回复更新 ...... 19

问询问题1:关于良率和生产成本 ...... 19

第三部分 上市委问询回复更新 ...... 21

问询问题5 ...... 21

第四部分 发行人补充事项更新 ...... 2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2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2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2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26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7

六、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 27

七、发行人的业务 ...... 27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1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1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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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4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43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4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4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5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45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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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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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德恒08F20190005-23号致: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08F20190005-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德恒08F20190005-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8F20190005-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8F20190005-14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08F20190005-1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08F20190005-2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发行人律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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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四)披露事项截止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重大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应与前述文件一起使用,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五)与前述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如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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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第一部分 首轮问询回复更新问询问题12:关于关联交易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等关联交易。其中对锐科激光的销售收入呈明显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说明:(1)向关联方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价格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2)发行人与锐科激光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请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回复】

(一)向关联方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价格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锐科激光、华日精密销售单管芯片、光纤耦合模块,向中科院长光所销售巴条阵列并提供设计开发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锐科激光单管芯片2,736.67589.751,263.962,086.21
光纤耦合模块6.12197.61738.261,164.55
合计2,742.78787.362,002.223,250.76
中科院长光所巴条阵列---10.86
设计开发服务--43.8735.38
配件---2.59
合计--43.8748.83
华日精密光纤耦合模块1,181.58467.93396.6219.51
其他-0.81--
合计1,181.58468.74396.6219.51
向关联方销售合计金额3,924.371,256.102,442.703,3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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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20.57%5.08%17.64%35.91%

2.向关联方与向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价格的比较情况

(1)发行人与锐科激光之间的关联交易

①单管芯片类产品价格比较情况

单位:万元、颗、元/颗

年份向锐科激光销售向非关联方客户销售价格差异=(P1-P2)/P2向关联方销量占比= Q1/(Q1+Q2)
金额数量Q1单价P1金额数量Q2单价P2
2018年度2,086.21494,161.0042.2239.916,798.0058.71-28.10%98.64%
2019年度1,263.96407,273.0031.03205.8852,768.0039.02-20.46%88.53%
2020年度589.75280,949.0020.994,074.712,180,034.0018.6912.31%11.42%
2021年 1-6月2,736.671,761,790.0015.535,112.673,803,745.0013.4415.57%31.66%

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低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主要原因如下:

A.锐科激光的采购量较大,占发行人当年单管芯片总销售量的98.64%和

88.53%,其他客户的销售主要是零星的样品销售,定价较高;

B.锐科激光采购的单管芯片以15W芯片为主,功率低于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的芯片类产品的平均水平,故价格相对较低。

2020年,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单管芯片均以18W为主,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高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主要原因为:锐科激光因自身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对发行人的采购,单管芯片采购量占发行人的总销量缩减至11.42%。而同期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了大量单管芯片,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定价策略,客户采购量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销售折扣随之增大。因此,2020年度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单管芯片的价格略低于锐科激光。

2021年1-6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高于向非关联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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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主要原因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功率高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单管芯片功率;锐科激光2021年主要向发行人采购24W和28W的单管芯片,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达到95%以上;其他非关联客户采购的芯片主要以18W为主,占非关联方采购的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因此,2021年1-6月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单管芯片的价格低于锐科激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价格是基于市场情况结合销售定价策略确定的,符合发行人的销售定价策略,具有公允性、合理性。

②光纤耦合模块类产品价格比较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锐科激光销售光纤耦合模块类产品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产品分类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EB-FCP-120-200-0915-10M9系列光纤耦合模块--738.26969.68
EB-FCP-290-200-0915-10M18系列光纤耦合模块-197.61--
EB-FCP-400-200-0976-2.5F400W光纤耦合模块---194.87
EB-FCP-320-200-0973-2M24系列光纤耦合模块6.12---
合计6.12197.61738.261164.55

A.M9系列光纤耦合模块

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为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定制化开发产品,主要销售产品为M9系列光纤耦合模块,销售单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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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向锐科激光销售向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差异=(P1-P2)/P2
金额数量单价P1金额数量单价P2
2018年度、2019年度1,707.947,376.002,315.543.0812.002,563.42-9.67%

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M9系列光纤耦合模块的价格略低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主要原因为:同型号产品锐科激光的采购量占比达到99.84%,非关联方客户主要是科研院所,采购相关产品主要用于科研试验,由于数量较小,单位销售价格略高于关联方客户。

B.M18系列光纤耦合模块

2020年度,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为290W的M18系列产品,根据发行人的定价策略,同样配置的光纤耦合模块的销售价格与功率相关,因此,选取了同类型280W的M18系列产品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向锐科激光销售向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差异=(P1-P2)/P2
金额数量单价P1金额数量单价P2
2020年度197.61700.002,823.013,224.4411,314.002,849.95-0.95%

2020年度,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M18系列光纤耦合模块的价格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单价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C.F系列400W光纤耦合模块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向锐科激光销售向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差异=(P1-P2)/P2
金额数量单价P1金额数量单价P2
2018年度194.8757.0034,188.0364.327.0091,889.06-62.79%

F系列光纤耦合模块是发行人早期的产品类型,报告期内,发行人F系列产品销售量较小,2019年度以后,光纤耦合模块均已迭代成M系列产品。2018年采购F系列产品的非关联方客户为科研院所和高校,采购的数量少且定制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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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高,采购用途为科研用途,因此两者销售价格的可比性较低;发行人基于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销售F系列产品,产品销售价格公允。D、M24系列光纤耦合模块2021年1-6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M24系列光纤耦合模块,与向无关联关系第三方销售价格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向锐科激光销售向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差异=(P1-P2)/P2
金额数量单价P1金额数量单价P2
2021年 1-6月6.1227.002,265.49312.861,381.002,265.490.00%

2021年1-6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M24光纤耦合模块单价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一致,不存在差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产品定价合理、公允。

(2)发行人与华日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主要为波长808nm和878nm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和波长976nm的超快光纤激光器泵浦源模块。由于应用领域不同,固定激光器模块的市场规模较小,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且对产品的输出功率的稳定性、波长的一致性等方面的要求较高。其中,878nm波长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由于携带了具有波长锁定功能的光栅,产品成本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光纤耦合模块类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分类波长年份向华日精密销售向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差异=(P1-P2)/P2
销售 金额销售 数量销售单价P1销售 金额销售 数量销售单价P2
8082018年度11.8460.001,9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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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波长年份向华日精密销售向非关联方销售价格差异=(P1-P2)/P2
销售 金额销售 数量销售单价P1销售 金额销售 数量销售单价P2
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nm波长2019年度235.241,318.001,784.834.9919.002,628.09-32.09%
2020年度138.19598.002,310.8750.37272.001,851.8224.79%
2021年1-6月202.761,447.001,401.2845.72232.001,970.53-28.89%
878 nm波长2018年度5.985.0011,960.00----
2019年度153.55155.009,906.4566.2051.0012,980.65-23.68%
2020年度304.82422.007,223.2250.8053.009,584.24-24.63%
2021年1-6月958.431,429.006,706.9976.2067.0011,372.67-41.03%
超快光纤激光器泵浦源模块976 nm波长2018年度1.693.005,633.330.561.005,633.330.00%
2019年度7.6120.003,805.00----
2020年度24.9276.003,278.950.852.004,247.79-21.59%
2021年1-6月20.3964.003,185.84----

①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

2018年,发行人生产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尚处于产品导入期,因此发行人未向华日精密以外的客户销售该类型产品。

从总体来看,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价格高于华日精密,主要原因为:

A.华日精密和非关联方客户处于不同的合作阶段。发行人与华日精密从2018年开始合作,向华日精密销售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每年均有稳定的出货量;非关联客户主要处于小批次交货验证阶段,处于合作前期,样品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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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较高。

B.华日精密为批量采购,发行人基于销售定价策略,给予了较高的销售折扣。批量生产有利于发行人的生产安排,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发行人给予华日精密较低的销售价格。C.非关联方的产品定制化程度高,且单批次出货量少,导致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较高。发行人的非关联客户分散、单个合同的采购量较小,不同合同对产品的波长、功率等技术参数提出了差异化的要求;因此,发行人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较高。2020年度,808nm波长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低于关联方的销售单价,主要原因系:2020年度,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产品从25W提高到40W,40W模块产品的工艺难度提升、生产成本较高,产品销售价格随之上升,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的产品主要以25W为主,因此向华日精密销售的价格高于非关联方的价格。2021年1-6月,878nm波长的固体激光器泵浦源模块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低于非关联方的销售单价,主要原因系:2021年1-6月,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878nm波长的产品主要为85W和110W,向其他非关联方销售的产品主要以120W为主,因此向华日精密销售的价格低于非关联方的价格。

②超快光纤激光器模块

报告期内,发行人累计向华日精密销售超快激光器模块的金额为34.22万元,销售金额较小,占总销售收入的比重较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属于零星销售,销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基于产品的技术难度,结合已有产品的市场价格报价,向华日精密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允。

(3)发行人与中科院长光所之间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中科院长光所的交易均为根据中科院长光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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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进行定制的产品,主要为巴条阵列模块、配件的销售、设计开发服务。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①巴条阵列

中科院长光所于2018年向发行人定制型号为EB-MCP-V5-300-0972-4的巴条阵列模块产品,发行人仅在2018年第四季度向中科院长光所销售此产品,故选取同期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巴条阵列模块产品进行销售价格对比,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个、元/个

年份中科院长光所非关联方价格差异=(P1-P2)/P2
金额数量单价P1金额数量单价P2
2018年度10.867.0015,517.2959.2741.0014,456.737.34%

该类产品是中科院长光所基于科研需要定制,对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较高,且采购数量小,因此单价略高于同期其他巴条阵列模块产品。

②技术开发服务

2018和2019年,中科院长光所出于科研需要,向发行人采购技术开发服务,主要为光纤耦合模块、阵列模块的开发和测试,金额分别为35.38万元和43.8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0.60%和46.02%。设计开发服务为发行人根据客户定制化需求进行的定向研发服务,技术附加值较高,主要成本为人工费用,报价通常为在人员投入预算的基础上维持一定的毛利率。由于此为长光所定制化开发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完全可比的设计开发类业务,因此选取类似的发行人对无关联关系第三方深圳安思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光源VCSEL芯片设计服务作为对比,发行人2018年和2019年向深圳安思疆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的面光源VCSEL芯片设计服务金额为7.55万元,毛利率为42.95%。在相似科技门槛较高的技术开发服务销售中,发行人提供中科院长光所的定制技术开发服务产品与其他非关联方的技术开发服务产品的毛利率差异较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中科院长光所销售的设计开发服务的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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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关联方客户,报告期内,关联方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与服务的用途具体如下:

(1)锐科激光

锐科激光主营业务包括为激光制造装备集成商提供各类光纤激光器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并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和定制化产品。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的单管芯片和光纤耦合模块是光纤激光器的核心元器件。

(2)华日精密

华日精密的主要产品为多种脉宽、多种波长的固体激光器产品(包括全固态激光器、飞秒激光器等)。发行人向华日精密销售的光纤耦合模块是固体激光器的主要部件。

(3)中科院长光所

中科院长光所主要从事发光学、应用光学、光学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的研发生产,中科院长光所向发行人购买巴条阵列和设计开发服务的用途主要用于科研用光纤激光器的研制。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客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定价公允,除完全无可比同类产品/服务外,仅有部分产品/服务存在定价差异,且均具有合理原因。关联方采购发行人的产品与服务主要应用于其自身主营业务领域。

(二)发行人与锐科激光的合作情况,报告期内交易金额逐年下降的原因

1.发行人从2016年起与锐科激光展开合作,合作前期主要向锐科激光销售光纤激光模块;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锐科激光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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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收入数量收入数量收入数量收入数量
光纤耦合模块6.120.0027197.610.07738.260.381,164.550.36
单管芯片2,736.67176.18589.7528.091,263.9640.732,086.2149.66
合计2,742.79176.1827787.3628.162,002.2241.113,250.7650.02

2.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金额逐年下降,主要原因如下:

(1)锐科激光模块产能提升,自给比例提高

锐科激光作为国内市占率第一的光纤激光器终端厂商,具备一定的封装耦合技术及产能,在其产能无法满足光纤激光器生产需求时,会直接对外采购模块成品。报告期内,随着光纤激光器市场规模和出货量的快速增长,锐科激光相应增加了模块封装产能,自给比例提高。

(2)锐科激光产品升级,验证周期内销量有所下滑

行业内,光纤激光器朝着更高功率发展,且升级速度较快,对上游芯片及模块产品功率指标的要求亦随之提高。2018年、2019年,锐科激光主要向发行人采购120W光纤耦合模块、15W单管芯片,2019年下半年开始,锐科激光对模块的功率要求提升至290W、320W,对芯片的功率要求提升至18W、24W。发行人虽具备更高功率的芯片及模块制造能力,但因产品具备一定的定制化特征且需要一定的认证周期,导致产品销量出现短暂下滑。2020年2季度,锐科激光已恢复对发行人单管芯片的采购。

(3)受产能限制和新客户开发影响,发行人主动进行战略调整

自2018年开发新客户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发行人与其销售金额逐年提高且提升幅度较大,2020年销售收入达4,034.37万元。由于发行人目前产能有限,且锐科激光产品具备定制化成分,要求发行人产线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发行人产能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会影响其他客户产品的交付,因此发行人主动进行战略调整,优先满足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订单需求,对锐科激光订单的承接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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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

3.2021年1-6月,发行人向锐科激光销售金额变化的原因如下:

随着24W和28W的高功率单管芯片的推出,2021年上半年,锐科激光向发行人的采购量出现增加趋势。问询问题1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持有发行人24.51%的股权,持股比例未超30%,对股东大会不形成控制,且不存在单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董事会一半的情况。另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出具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苏州英镭及其关联方共同持股23.84%,苏州英镭提名的3名董事闵大勇、王俊、廖新胜及其合伙人潘华东同时担任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入股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提名、高管任免、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以及分歧解决机制等情况,说明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充分依据和理由。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根据《审核问答》(二)问题5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准确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二)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充分依据和理由

2.关于不认定苏州英镭为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

此外,根据天衡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02583号”《审计报告》,自报告期初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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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

项目2021年度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资产总额83,311.9774,117.0149,920.8924,665.33
所有者权益56,289.9151,049.7625,429.6410,024.05
营业收入19,074.2624,717.8613,851.019,243.44
净利润5,219.605.39-12,889.02-1,439.57

问询问题14:关于华丰投资股份代持根据申报材料,2016年7月华丰投资拟入股长光华芯时,徐少华、陆俊明作为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对外提供担保较多,徐少华、陆俊明为避免因公司债务影响其个人资产,徐少华、陆俊明分别委托了其各自亲属肖平、承洪代为持有华丰投资的合伙份额。徐少华、陆俊明向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借款的期限为201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0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2019年4月、2020年8月上述代持相继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1)当前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事宜;(2)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给徐少华、陆俊明是否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3)相应代持资产是否会被追回,发行人的股权是否稳定。请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对徐少华、陆俊明上述借款代持投资入股行为进行核查,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的股权是否存在不稳定的风险,是否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回复】

(一)当前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情况,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事宜

3.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现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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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7

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具体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名称债务类型主债务人责任金额债务到期日
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0.002022.6.2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苏州上晟合金科技有限公司1,850.002022.1.5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1,300.002021.11.23
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2021.10.30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2022.7.2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保吴江恒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000.002017.2.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担保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30.002022.1.3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担保吴江市桔园丝绸织造厂1,500.002021.12.14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苏州瑞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500.002022.5.26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100.002022.4.21
吴江飞乐恒通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2021.10.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保吴江昌盛铜业有限公司900.002022.3.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保800.002022.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保800.002022.5.1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保500.002022.3.14

除前述到期尚未清偿的4,000万元担保债务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对外担保债务的金额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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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8

10,780万元。根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中美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上晟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桔园丝绸织造厂、苏州瑞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昌盛铜业有限公司等主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无法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重大风险,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鉴于如上核查情况,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4,000万元担保债务外,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债务均未到期,不存在到期尚未清偿的重大债务。

(3)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正专审(2021)字第252号”审计报告(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吴江飞乐恒通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合并口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156,245.12货币资金12,194.17
负债总额40,758.40净利润18,704.06
所有者权益115,486.72主营业务收入34,045.98

根据上述财务数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26.09%,偿债能力较强,账面货币资金充足,流动性风险较低,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开数据,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3,533,116股,根据2021年9月24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测算,相关股票市值约为6.40亿元。因此,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账面货币资金余额足够偿付其履行中及尚未履行的重大债务。

问询问题16:关于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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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标准为金额超过500万元,或金额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公司认为较为重要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在重要合同章节披露的重大合同重要性水平为50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上述重要性水平标准制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发行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对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若有经销合同和框架合同,披露报告期内合同已履行金额。请发行人提交合同文件作为监管备查文件。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全面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的披露是否完整、准确。

【回复】

发行人重要性水平标准制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要性水平标准系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标准,而非审计中考虑的重要性水平,其制定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

1.基于自身业务规模制定

发行人根据所处行业、发展阶段以及自身业务规模,考虑以营业收入的5%作为重要性水平的制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243.44万元、13,851.01万元、24,717.86万元和19,019.88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选择2018年营业收入作为基准计算得重要性水平约为500万元。

第二部分 二轮问询回复更新

问询问题1:关于良率和生产成本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随着公司生产工艺不断进步,产量与良率持续爬升,单位生产成本不断下降;(2)单管芯片产量增长的主要是因为芯片良率提升;(3)单位衬底产出芯片的数量(芯片产量/领用数量)逐年增加,主要系芯片良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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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

长所致;单位器件产量对应的热沉领用数量略有下降主要系发行人封装段的良率上升所致;(4)2019年度,发行人承接了科研院所的巴条器件交付项目,该项目涉及的巴条器件封装段良率较低,发行人通过拆卸不良品器件,回收利用热沉的方法,降低了直接材料的消耗,由于封装段良率较低,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成本提高;(5)2019年9月份开始,发行人将封装车间和光纤耦合车间部分产线的劳务外包,劳务外包费用计入制造费用。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产品报告期内良率水平的变化情况,公司的良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是否仍处于良率爬坡过程,新产线完成良率爬坡的平均周期,发行人良率的提升和单位成本的下降是否仍有空间,若未来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单管芯片产量增长与良率的提升是否匹配,“单管芯片产量增长的主要是因为芯片良率提升”表述是否准确;(3)结合芯片生产及封装良率的变动进一步量化分析单位衬底产出芯片的数量(芯片产量/领用数量)变动较大、热沉领用数量/器件产量略有下降的原因;(4)不良品的会计核算方法;(5)劳务外包的用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请申报会计师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劳务外包的用工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1.劳务外包的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外包用工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工作岗位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
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金额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
苏州勤百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封装车间、光纤耦合车间103.501.17%531.533.15%307.3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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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8.940.89%
合计103.501.17%531.533.15%386.304.35%

第三部分 上市委问询回复更新问询问题52012年3月,自然人廖新胜与奥普光电共同出资设立华芯有限。华芯有限设立时,廖新胜以无形资产“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叠阵封装和光纤耦合专有技术”对华芯有限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2019年1月廖新胜将其持有的武汉英镭返还的华芯有限29.5%的股权即2,010万元出资额作价2,144.35万元转让给苏州英镭,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07元。王俊作为苏州英镭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50.40%的合伙份额,廖新胜和闵大勇作为有限合伙人分别持有25.80%和13.38%的合伙份额;本次股权转让后,廖新胜由直接持有发行人29.5%股权变为间接持有发行人7.61%的股权。同时,根据2018年7月17日投资方国投创投(上海)、中科院创投、橙芯创投与华芯有限股东、华芯有限签署《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2019年2月华芯有限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9.9809元,也就是说,廖新胜将12000多万的利益让渡给王俊、闵大勇等人。请发行人说明,既然根据申报文件,廖新胜不属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29.5%股权转让给自己仅持有25.80%合伙份额的苏州英镭,从而损失12000万利益的真实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廖新胜将其持有发行人29.50%股权转让给自己仅持有25.80%合伙份额的苏州英镭(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的真实原因和合理性5.苏州英镭合伙人加入后,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攀升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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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营业收入19,074.2624,717.8613,851.019,243.44

苏州英镭合伙人加入后,公司营业收入连年提升,报告期内复合增长率达

63.53%。根据天衡出具的公司2021年1-6月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上半年实现收入19,074.2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2.5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19.60万元,已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部分 发行人补充事项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68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已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依据《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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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审查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华泰联合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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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真实,研发费用归集合理,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依法按华芯有限原账面经审计净资产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华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3.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二年内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没有发生变更,也不存在导致控制权状态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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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承诺或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交易所上市的下列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部分“(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关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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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101,699,956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1,699,956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33,900,000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135,599,956股,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关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3.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3,9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135,599,956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超过25%,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717.86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0.78%。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市值分析报告》,预计发行人未来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本次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项、第2.1.2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除财务数据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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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苏州芯诚中,张华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至王俊后退出;苏州芯同中,席睿、刘伊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至王俊后退出,陈绍兴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至苗霈后退出,姚程麟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转让至赵润后退出。除以上变化情况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除《律师工作报告》已经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的主要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经取得的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或许可均未超过有效期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其主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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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1-6月
主营业务收入9,243.4413,741.5724,713.4519,019.88
营业收入总额9,243.4413,851.0124,717.8619,074.26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100.00%99.21%99.98%99.7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更新如下:

1.新增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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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少华持有60%合伙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关联方变化情况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2021年8月卸职)
2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2021年8月卸职)
3苏州市天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财务总监郭新刚之姐的配偶戴永德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2021年6月卸职)

(二)关联交易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更新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除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外进行的销售或采购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1-6月
1锐科激光单管芯片、光纤耦合模块3,250.762,002.22787.362,742.78
2中科院长光所设计开发服务、阵列模块48.8343.87--
3华日精密光纤耦合模块19.51396.62468.741,181.58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1-6月
1环明电子包装材料-0.800.680.71
2锐科激光光纤激光器-4.87--
3Mighty Lift.,Inc.设备配件、服务8.4412.4191.751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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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1-6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542.37670.07685.94340.29

注: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2.偶发性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出方拆出时间累计拆入金额结清时间累计归还金额累计利息
王俊2018.622.502020.222.501.90
闵大勇2017.7250.002019.6250.0012.4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结算资金拆借利息,截至2020年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均已清理完毕。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关联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2021年度1-6月
应收账款锐科激光1,075.3717.99257.812,613.81
应收账款华日精密16.80448.18151.99318.70
预付款项Mighty Lift.,Inc.--43.8721.23
其他应收款王俊22.5022.50--
其他应收款廖新胜1.301.30--
其他应收款闵大勇110.00---
应收利息王俊0.581.72--
应收利息闵大勇9.8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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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付及预收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关联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1-6月
预收账款中科院长光所32.36---
应付账款环明电子-0.18-0.05
其他应付款王俊213.00220.123.00-
其他应付款廖新胜100.00113.08--
其他应付款闵大勇-0.78--
其他应付款潘华东-0.16--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中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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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了27处房产,具体更新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面积 (㎡)用途坐落租赁期间租赁备案
1发展集团长光华芯8868.48厂房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2、2号厂房-2-2032020.4.1- 2022.3.31未备案
2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青山路1号实训基地二期4号楼-9-904、9-9052021.6.30-2021.12.29未备案
3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青山路1号实训基地二期4号楼8-818、8-819、8-8202021.4.5- 2021.10.4未备案
4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青山路1号实训基地二期4号楼10-10152021.4.5- 2021.10.4未备案
5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42021.9.1-2022.2.28未备案
6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82021.9.1-2022.2.28未备案
7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112021.9.1-2022.2.28未备案
8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二期1号楼-1-11122021.4.16- 2021.10.15未备案
9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5号楼-1-51112021.8.13- 2022.2.12未备案
10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二期1号楼-1-11102021.6.1- 2021.11.30未备案
11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92021.9.1-2022.2.28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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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人承租人面积 (㎡)用途坐落租赁期间租赁备案
12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1、5号楼-1-5105、5号楼-1-51072021.8.27-2022.2.26未备案
13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二期1号楼-1-1102、1-1103、1-1107、5号楼-1-5106、1-5108、1-51092021.5.27- 2021.11.26未备案
14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2号楼-12-12052021.9.1-2022.2.28未备案
15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三期2号楼-10-10062021.4.16- 2021.10.15未备案
16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3号楼2-209、6-609、10-10092021.9.1-2022.2.28未备案
17长光华芯-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6号楼8-809、13-1309及7号楼-1-1062021.7.14-2022.1.13未备案
18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三期7号楼-6-609、8-811、8-812、9-910、12-12092021.6.1- 2021.11.30未备案
19长光华芯-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三期21间2021.4.1- 2021.9.30未备案
20长光华芯-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科霞路16号公租房四期7号楼13-13052021.6.3- 2021.12.2未备案
21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科霞路16号公租房四期7号楼-11-1102、22-2202、22-2203、22-2205、22-22062021.4.1- 2021.9.30未备案
22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2号楼-12-12122021.7.29-2022.1.28未备案
23濮益清、王美丽(共同共有)长光华芯141.19居住(高管)水秀苑79幢201室2021.8.23- 2022.8.22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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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人承租人面积 (㎡)用途坐落租赁期间租赁备案
24范叶峰长光华芯87.46居住(高管续租)水秀苑79幢1102室2021.4.20- 2022.4.19未备案
25郭艳丽、刘杰长光华芯-员工宿舍华通花园一区164幢5022021.6.23-2022.6.22未备案
26朱桂华长光华芯-员工宿舍华通花园一区161幢5042021.7.17-2022.7.16未备案
27沈小弟长光华芯-员工宿舍华通花园一区22幢2052021.7.23-2022.7.22未备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专利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属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进行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日取得方式类型法律状态
1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接触层的制作方法、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制作方法202010574296.32020.6.2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2长光华芯、四川大学一种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制作方法202010438454.22020.5.21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3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激光器近场测试方法及测试系统201911057204.82019.10.31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4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带光纤的半导体激光器壳体的返修工装202023251919.82020.12.28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所有权,对该等专利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江苏省版权协会(https://jscopyright.cn/)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美术作品著作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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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著作权人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
1长光华芯EVERBRIGHT标志美术苏作登字-2021-F-001328182017/12/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对该等作品的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正常生产经营购置取得,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已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并且正常占有和使用该等设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受任何权利限制。

(四)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投资一级子公司1家,为激光研究院;发行人投资参股公司1家,为华日精密。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以及参股的公司情况更新如下:

1.华日精密

名称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24494M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非上市)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1号一期配套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何立东
注册资本4,474.879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7月14日
经营期限2003年7月14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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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全系列全固态半导体泵浦激光器(不含医疗器械);从小功率到大功率,从红外到紫外脉冲激光器及激光精密加工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不含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东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长光华芯875.000019.55
2徐进林600.000013.41
3华工激光580.000012.96
4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20.00009.39
5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30007.00
6ZHENLIN LIU232.21495.19
7武汉华超超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13.44004.77
8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0004.47
9福建华晶投资有限公司175.00003.91
10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5.00003.91
11武汉华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65.92473.71
12武汉华工明德先进制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5.00002.35
13重庆麟厚西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00001.90
14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5.00001.90
15成都斐然源通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00001.56
16武汉超快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合伙)66.45691.48
17屈向军63.54311.42
18何立东50.00001.12
合计4,478.8796100.00

(五)在建工程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6,649.91万元,包括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项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在建工程已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产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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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等任何权利受限情形。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1上海飞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3,045.72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1,117.802020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5,445.192020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3,408.56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3,344.232018年已履行
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1,010.922019年已履行
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900.002021年已履行
2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订单激光二极管3,206.00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激光二极管4,730.932021年已履行
订单激光二极管4,591.532020年已履行
3湖南大科激光有限公司订单光纤耦合模块1,476.28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光纤耦合模块2,175.882020年已履行
4光惠(上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光纤耦合模块3,273.972020年已履行
5客户A2订单巴条器件6,000.002019年已履行
6客户A1订单巴条器件3,240.002018年已履行
7锐科激光订单单管芯片7,350.00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泵源模块2,500.00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单管芯片1,838.392018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单管芯片1,295.202019年已履行
订单单管芯片962.502021年已履行
订单光纤耦合模块560.002019年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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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框架协议单管芯片544.802018年已履行
订单光纤耦合模块782.072018年已履行
8客户B订单巴条芯片560.002018年已履行
9浙江热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订单单管芯片1,801.262021年正在履行
10华日精密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报告期内未履行2021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494.802020年正在履行
11国内某高校订单*********700.002021年正在履行
12北京凯普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单管芯片620.002021年正在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总金额(不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年统计至2021年8月31日。

2.采购合同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1京瓷(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框架协议热沉300.012020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1,520.00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768.612018年已履行
2泰库尼思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框架协议热沉1,400.372018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973.45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547.072018年已履行
3MARUWA株式会社框架协议热沉565.552021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725.262020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548.772019年已履行
4炬光(东莞)微光学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快轴透镜1,292.482020年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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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5比欧西气体(苏州)有限公司框架协议液氮、长管拖车(氢气)142.772021年正在履行
6上海宽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协议FAC快轴透镜655.282019年已履行
7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订单溅射机pt靶、金靶材541.91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高纯金靶、高纯铂靶、铜靶托514.372020年已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采购总金额(不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年统计至2021年8月31日。

(2)设备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1爱思强股份有限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订单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系统255.00万欧元2020年正在履行
2Raith B.V.、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订单电子束曝光机165.20万欧元2021年正在履行
3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订单MOCVD1,000.00万元2021年正在履行
4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订单MBE互联系统580.00万元2021年正在履行
5武汉永力睿源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协议激光芯片老化柜49.49万元2021年正在履行
6DAITRON CO., LTD订单贴片设备8,800.00万日元2020年正在履行
7DAITRON CO., LTD、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订单贴片设备8,600.00万日元2021年正在履行
8DAITRON CO., LTD订单贴片设备8,920.00万日元2020年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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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采购总金额(不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年统计至2021年8月31日。

3.建筑施工合同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金额签订日期是否履行完毕
1厂房净化装修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5,901.83万元2020.10.12正在履行
2洁净室改造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941.38万元2020.10.12正在履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合同,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仍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对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备案日期交付时间
1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10套2,530.04万元2020.9.162022.7.3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和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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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744,913.42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出口退税、各项保证金及押金等。2.其他应付款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266,568.58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代收代付人才补助、其他暂收暂付款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报告期内三会召开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董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事项期间召开董事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的董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程序方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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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组织结构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员构成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1.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内销:(1)产品及加工服务收入,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6%税率 外销: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额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

2.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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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号:

GR202032006100,有效期三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5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支持性文件金额(万元)
国家级人才工程奖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关于下达国家级人才工程奖励经费的通知》50.00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1年7月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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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出具日,发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出具日,发行人新增行政处罚1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措施处罚日期处罚文号
1国家相关部门文件存储不当暂停资质A2021.2.9*********

2021年2月9日,公司因文件存储不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暂停资质A,并限在2021年5月9日前完成整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未被处以罚款,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该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事后公司已积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5月恢复了资质A。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2020年末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五)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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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根据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根据发行人董监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没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五)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引用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五)的相应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五)的相关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构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348人。员工具体构成如下:

专业分工人数用工方式人数用工主体人数
管理人员29正式员工324长光华芯228
研发人员106
生产人员203试用期员工24激光研究院120
销售人员10
合计348合计348合计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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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其员工发放薪酬,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凭证等资料,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合计348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长光华芯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已缴纳人数未缴纳人数未缴纳原因
养老保险316329人系新入职不缴纳,次月缴纳;4人系当月个人社保编号提交有误,次月补缴;6人系自愿申请不缴纳;13人系已缴纳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31632
工伤保险31632
失业保险31632
生育保险31632
住房公积金3074113人系新入职未缴纳,次月缴纳;3人系个人公积金编号提交有误,次月补缴;25人系自愿申请不缴纳

2.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34人,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继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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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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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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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德恒08F20190005-32号致: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08F20190005-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德恒08F20190005-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8F20190005-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 08F20190005-14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 08F20190005-18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 08F20190005-2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德恒 08F20190005-2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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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0月26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下发《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就《落实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通过查验相关书面资料、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落实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六)”)。本补充法律意见(六)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

(五)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

(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六)如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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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阶段问询问题四:关于券商子公司入股情况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和7月9日审议通过《关于拟选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的议案》,确定华泰联合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控股股东华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私募基金伊犁苏新于2020年6月成为发行人股东。请你公司说明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决策过程、投资背景、保荐人华泰联合开始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点,是否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情形,并说明在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下,保荐人如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保荐过程是否独立、客观,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投资背景及决策过程

1.伊犁苏新的投资背景根据伊犁苏新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通过公开网络查询,伊犁苏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5KD51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宁路999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C栋22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紫金投资
成立日期2016年2月19日
经营期限2016年2月19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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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伊犁苏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伊犁苏新系专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6月2日取得S32224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主要从事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并非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除发行人外,伊犁苏新还投资了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

发行人主要从事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行业知名度较高、研发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良好,符合伊犁苏新的投资策略。

2.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决策过程

2018年,紫金投资经行业调研后,认为长光华芯具备较高投资价值,并通过相关渠道与发行人建立了联系。2019年,发行人拟引入新一轮投资,紫金投资及其他多家投资机构参与洽谈,最终紫金投资及国投创投(宁波)通过了发行人遴选。根据相关增资扩股协议、伊犁苏新相关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等,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时间及决策过程如下:

时间事项

2019年5月31日

2019年5月31日投资入股发行人事宜经伊犁苏新立项会表决通过

2019年8月2日

2019年8月2日投资入股发行人事宜获得伊犁苏新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

2019年11月26日

2019年11月26日伊犁苏新与发行人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2019年12月16日

2019年12月16日伊犁苏新支付9,263.00万元投资款

2020年6月19日

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

本次增资的投资机构除伊犁苏新及南京道丰外,还涉及国投创投(宁波)、苏州芯诚及苏州芯同,其中苏州芯诚及苏州芯同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用以股权激励。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及国投创投(宁波)的增资价格保持一致,均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且评估报告已通过国资评估备案,增资价格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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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苏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支付投资款与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间隔时间较长,主要原因为公司股东之一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为国资股东,应投资机构要求,工商变更之前需通过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发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最终于2020年6月19日完成了工商变更。

根据伊犁苏新与发行人签署的《投资方、原股东、标的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伊犁苏新在对发行人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未对本次发行聘请保荐机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不存在以聘请华泰联合担任保荐机构作为对公司进行投资前提的情形。

(二)保荐人华泰联合开始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点

1.相关决议的基本背景

2019年初,科创板宣告成立以来,发行人管理层认为企业比较符合科创板定位,计划未来选择科创板上市,因而持续高度关注科创板的相关情况,包括科创板的上市要求、上市进程等,多次参与当地政府及各家券商举办的科创板宣讲活动,对各家券商在科创板的表现也有了一定了解。通过前述筹备活动,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到:1.华泰联合在科创板IPO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且发行人对华泰联合在华兴源创IPO项目的执行能力较为认可,期望由华兴源创项目组具体执行本次保荐发行工作;2.华泰联合在发行人注册地苏州市拥有常驻投行团队,能够及时、全面地提供保荐服务并执行保荐工作;3.发行人当时正在Pre-IPO融资,初步明确意向性保荐机构有助于向投资机构展现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信心与决心。

鉴于如上情况,发行人管理层提议初步明确华泰联合作为其首选的上市合作伙伴,同时由于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外部股东较多,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提议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发行人董事会于2019年7月1日审议通过《关于拟选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的议案》,该议案于2019年7月9日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决议系发行人单方内部决议,仅表明发行人存在与华泰联合合作的基本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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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情况说明2020年7月前,华泰联合未对发行人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未签署合作协议,具体原因为:(1)发行人为保持主动权,计划待项目组正式进场工作,对项目组进行实质性接触和判断后,再行签订协议以确定正式合作关系;(2)华泰联合亦需要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实质判断,通过相关立项程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确定双方合作关系;(3)2020年以前,发行人尚未实现盈利,故拟选取上市标准(二)进行科创板发行上市,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但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0年上半年发行人营业收入仅实现6,299.22万元,尚不满足科创板的申报要求。

同时,华泰联合亦未进场开展实质工作,主要原因如下:(1)当时发行人尚不满足科创板发行条件,申报期存在不确定性;(2)受其他项目及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难以抽调人力现场开展保荐业务实质工作;(3)2019年、2020年上半年发行人管理层在扩大产能、外部融资等方面牵扯太多精力,且距离其科创板IPO计划申报时点较久,也并未要求华泰联合尽早进场开展实质工作。

3.具体时点

保荐人华泰联合履行保荐职责及与发行人签订相关协议的时点如下:

时间事项

2020年7月1日

2020年7月1日项目组成员进驻发行人现场,实质开展尽职调查等保荐业务工作

2020年7月30日

2020年7月30日项目组在保荐机构内部OA系统建立项目,项目简称:长光华芯IPO

2020年8月4日

2020年8月4日项目备案立项申请流程审批通过

2020年8月6日

2020年8月6日保荐人与发行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确定合作关系

2020年12月23日

2020年12月23日华泰联合与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

2021年6月18日

2021年6月18日华泰联合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9年起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人处的住宿记录,发现其最早的住宿时间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份后,华泰联合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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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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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陆续进场,直至2020年10月份国庆节之后,华泰联合项目组常驻现场。2020年7月至9月,保荐机构每1至2周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首次形成会议纪要的中介机构协调会的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

综上,根据发行人及华泰联合出具的说明、华泰联合项目组进场相关记录,本所律师认为,2020年7月,华泰联合开始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并实质开展尽职调查等保荐相关业务工作。

(三)是否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情形

伊犁苏新为华泰证券下属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紫金投资下属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南京道丰为伊犁苏新的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前款所称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等。”第十七条“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存在下列行为:(四)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伊犁苏新对发行人的投资入股事宜已通过内部立项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双方签订了增资协议并且已支付投资款,伊犁苏新的投资入股事宜实质已完成。投资过程中,未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聘请进行相关约定,不存在以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作为对公司进行投资前提的情形。

2020年7月,保荐机构进场实质开展保荐业务工作,并于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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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行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确定合作关系。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时点与签订合作协议的时点均晚于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时点。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决策过程、投资背景、保荐人华泰联合开始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点,不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说明在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下,保荐人如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保荐过程是否独立、客观,是否符合《证券公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1.保荐人如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为有效隔离或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保荐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及实际情况,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制定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等制度,上述制度规定了华泰联合投资银行业务与华泰证券的直接投资业务之间设置信息隔离墙,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相关内控制度规定,华泰证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华泰联合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有关具体业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表决人员与表决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同情形,实行适当的人员回避,保持不同业务决策的独立性。华泰联合证券各部门进行业务创新或与华泰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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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兄弟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应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并将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嵌入业务制度和流程,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创新业务或业务协作。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存托凭证项目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华泰证券另类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保荐人通过制定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下的利益冲突问题。

2.保荐过程是否独立、客观

在独立性方面,伊犁苏新与保荐机构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均相互独立、有效隔离。保荐机构从业人员不存在在伊犁苏新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或其他兼职的情形。华泰证券分管保荐机构与伊犁苏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同。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保荐发行人上市与伊犁苏新投资入股发行人均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伊犁苏新未以拟投资企业聘请华泰联合担任保荐机构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2)华泰联合为发行人提供保荐业务:华泰联合实质开展保荐业务工作的时点晚于伊犁苏新投资入股的时间,且项目组成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发行人相关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项目立项前,项目组按照华泰联合内部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签署《承做项目投行人员隔离墙执行情况核查报告》《关于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等文件作为立项申请材料之一,提交保荐机构内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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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苏新与保荐机构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均相互独立、有效隔离。并且伊犁苏新与保荐机构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相关内控制度,伊犁苏新对发行人开展的尽职调查等工作均由其自身的业务团队独立完成,作出的投资决定也由其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表决。伊犁苏新的投资行为属于市场化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通过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要求发行人聘任华泰联合担任保荐人的情形,伊犁苏新投资公司与保荐人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之间不存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保荐过程独立、客观。

3.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规定“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

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的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伊犁苏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道丰分别持有发行人6.5142%和0.1948%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6.7090%,不超过7%,不构成应当联合保荐的利益冲突情形。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已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且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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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下,保荐人通过制定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来有效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保荐过程独立、客观,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获取并查阅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的酒店住宿记录;

2.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名册、相关增资扩股协议及缴款凭证、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签署的《关于股票发行上市整体服务及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3.了解伊犁苏新的投资背景、投资决策过程,取得了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内部会议文件;

4.利用公开资料及公司内部渠道了解华泰证券、华泰联合、伊犁苏新的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情况;

5.获取并核查了伊犁苏新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并通过公开网络查询;

6.查阅《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等保荐机构内控文件以及《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7.获取了华泰联合项目组出具的《承做项目投行人员隔离墙执行情况核查报告》《关于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保密承诺函》;

8.获取了发行人和华泰联合分别出具的关于实质开展工作时点的说明和华泰联合项目组进场工作相关记录。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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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伊犁苏新投资发行人的决策过程、投资背景、保荐人华泰联合开始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时点,不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情形。2.在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下,保荐人通过制定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来有效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保荐过程独立、客观,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六)正本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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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曾国林

经办律师:

王 曦

经办律师:

范华丽

年 月 日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号富凯大厦B座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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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七)

德恒08F20190005-36号致: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08F20190005-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德恒08F20190005-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08F20190005-9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08F20190005-14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德恒08F20190005-18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德恒08F20190005-2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德恒08F20190005-23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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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德恒08F20190005-3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2月7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转发《苏州长光华芯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就《落实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通过查验相关书面资料、发放调查问卷、通过公开途径查询、访谈、走访、相关主体出具确认文件等方式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现本所就《落实函》中所涉及的法律相关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七)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

(五)、补充法律意见(六)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

(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七)。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七)如下,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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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关于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申报及后续反馈回复时以国家秘密为由申请信息披露豁免,请发行人说明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披露豁免,是否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披露豁免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2021年12月7日,发行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关于信息披露的请示,列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所豁免披露的涉密信息。2021年12月10日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就发行人上市信息披露事项出具的意见,确认发行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所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已对申请文件中所豁免披露涉密信息出具确认文件,发行人已按相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脱密的情形,符合相关保密信息披露要求。

(二)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根据相关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已采用代称、打包或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同时,发行人保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出具说明,确认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涉及的内容有限,不会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因此,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以及发行人《保密责任管理制度》《保密教育制度》《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涉密载体(设备)保密管理制度》《涉密会议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内部审核程序清晰明确,对于信息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了审慎认定,申请豁免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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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尚未发生泄密情形,发行人董事长已于信息豁免披露申请文件签字。因此,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综上,发行人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已将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脱密的情形,相关信息不存在重大泄密风险,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核实查阅了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2.查询并解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3.查阅发行人合同、研发项目等涉密文件,发行人申请豁免的涉密信息秘密等级在已获取的保密资质范围内;

4.获取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或承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已将申报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脱密处理,不存在无法脱密情形,相关信息不存在重大泄密风险,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七)正本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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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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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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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王 曦

经办律师:

范华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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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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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目 录目 录 ...... 1

第一部分 引言 ...... 6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6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声明事项 ...... 8

第二部分 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8

七、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 5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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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1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3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3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1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41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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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

释 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长光华芯、公司、股份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
本次发行上市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德恒、本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衡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整体变更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
众联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经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登记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行有效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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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现行有效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现行有效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出具的“德恒08F20190005-1”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的“德恒08F20190005-2”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招股说明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天衡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2583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1793号)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天衡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21>01795号)
《税收鉴证报告》天衡为本次发行上市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的《税收缴纳及税收优惠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1794号)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华芯有限发行人之前身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华丰投资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英镭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光集团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
国投创投(上海)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伊犁苏新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璞玉投资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哈勃投资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中科院创投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科创投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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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

达润长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投创投(宁波)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芯诚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橙芯创投苏州橙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芯同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道丰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紫金投资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达润投资武汉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奥普光电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英镭武汉英镭光电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合伙)
中科院长光所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激光研究院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日精密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华工激光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科院医工所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
国科医疗苏州国科医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环明电子苏州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锐科激光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高新区管委会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展集团苏州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区公安分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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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8F20190005-1号致: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德恒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创建于北京,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公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领域。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曾国林律师、王曦律师、范华丽律师签署。

曾国林律师,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外商投资等法律业务。曾国林律师曾为多家公司提供改制、重组、收购、投融资、证券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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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律师,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在公司证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投融资、私募股权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范华丽律师,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湖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与文学学士学位,在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常年法律服务、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范围及义务如下:

第一、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整体方案的设计;

第二、对公司进行全面法律尽职调查;

第三、核查验证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四、审阅招股说明书;

第五、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验证;

第六、出具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七、协助公司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的法律背景——与发行人沟通

本所于2020年9月接受发行人聘请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接受聘请后即向公司提交了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并向公司介绍了律师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公司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二)查验、审阅法律文件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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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查验公司法律文件和有关资料,本所组成现场工作组进驻公司,对公司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阅和查验,并进行了适当的现场勘查。本所律师多次出具补充调查清单及协助函,并将重要文件资料归类成册,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依据。对在审阅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均及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提出解决建议,跟踪督促问题的解决。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的核查,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情形,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证、确认。

(三)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参与讨论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协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协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此外,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审阅。

(四)法律总结——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约十个月,有效工作时间达1,000小时以上,现已完成对与《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依据《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三、律师声明事项

(一)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误导或虚假之处,且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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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三)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相关单位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五)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主管机关申报,并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注册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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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2021年4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进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该次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2021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其所持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相关议案:

(1)根据发行人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如下:

①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3,9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或有权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且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前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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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根据发行市场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③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④战略配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及相关人员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⑤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最终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或遵循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定价方式确定。

⑥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确定。

⑦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⑧拟上市的地点:上交所科创板。

⑨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⑩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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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

(2)根据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万元)
1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长光华芯59,933.2559,933.25
2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长光华芯30,504.8130,504.81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长光华芯14,365.5114,365.51
4补充流动资金长光华芯30,000.0030,000.00
合计134,803.57134,803.57

若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发行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解决。

(3)根据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分配方案的议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由本次发行完成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并以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为限相应享有(或承担)。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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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涉承诺事项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的议案》。

(9)根据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与保荐机构协商制定、实施或调整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等;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项目和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③起草、修订、签署、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申请文件、合同、协议、承诺函及其他法律文件;

④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交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申请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⑤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完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⑥办理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相关事宜,支付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费用;

⑦在相关银行开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

⑧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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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具体包括以下事项: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上述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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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该等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均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尚待取得上交所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华芯有限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591155353G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华芯有限设立以来,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或进行了年检备案。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天衡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20)0012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为华芯有限原各股东以其拥有的华芯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2012年3月6日华芯有限成立之日起算,因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为三年以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需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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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对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审查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设立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承诺、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且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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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华泰联合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华泰联合出具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半导体行业,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真实,研发费用归集合理,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依法按华芯有限原账面经审计净资产值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华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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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第一大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二年内亦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没有发生变更,也不存在导致控制权状态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有关生产经营及合规性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2)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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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或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交易所上市的下列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部分“(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项关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规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101,699,956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1,699,956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不超过33,900,000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135,599,956股,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项关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3,9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135,599,956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比例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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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项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规定。

4.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717.86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0.78%。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市值分析报告》,预计发行人未来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本次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项、第2.1.2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天衡出具“天衡审字(2020)02614号”《审计报告》,经其审计,华芯有限以2020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08,731,234.65元。

2.2020年9月25日,众联出具“众联评报字(2020)第1210号”《资产评估报告》,经其评估,截至2020年7月31日,华芯有限的评估价值为531,654,600元。

3.2020年10月11日,华芯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华芯有限整体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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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华芯有限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净资产40,873.12万元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96,634,952股,折股后剩余金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华芯有限所有资产、债权、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份公司承继;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按其在有限公司阶段实缴出资比例确定。4.2020年10月16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5.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议案》《关于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6.2020年11月5日,天衡出具“天衡验字(2020)0012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20年7月31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华芯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人民币96,634,952元整。

7.2020年11月11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整体变更。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股份总数为96,634,952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为96,634,952元。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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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
1华丰投资2,493.000025.80境内非法人股
2苏州英镭2,010.000020.80境内非法人股
3长光集团887.00009.18境内国有法人股
4国投创投(上海)801.52948.29境内非法人股
5伊犁苏新662.49466.86境内非法人股
6璞玉投资654.00006.77境内非法人股
7中科院创投500.95595.18境内非法人股
8华科创投469.00004.85境内非法人股
9达润长光300.00003.10境内非法人股
10国投创投(宁波)250.32182.59境内非法人股
11苏州芯诚215.00002.22境内非法人股
12橙芯创投200.38232.07境内非法人股
13苏州芯同200.00002.07境内非法人股
14南京道丰19.81120.21境内非法人股
共计9,663.4952100.00-

8.关于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发行人的发起人为14名,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20)00121号”号《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认购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注册资本为96,634,952元,股本总额、股份发行以及筹办事项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已经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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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公司章程》之条款具备当时《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需载明的事项,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于2020年11月5日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以其各自持有的华芯有限的净资产作为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形成了发行人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符合当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9.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为96,634,952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其设立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

2020年10月16日,发行人的14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各发起人以华芯有限在审计基准日的全部净资产值,依照每股1元的股份面值,由华芯有限当时全体股东按其股权权益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的注册资本为96,634,952元,该协议确定了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持股比例、方式及缴付时间,并就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天衡出具 “天衡审字(2020)02614号”《审计报告》,经其审计,华芯有限以2020年7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08,731,234.65元。

2.2020年9月25日,众联出具“众联评报字(2020)第1210号”《资产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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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其评估,截至2020年7月31日,华芯有限的评估价值531,654,600元。

3.2020年11月5日,天衡出具“天衡验字(2020)0012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华芯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人民币96,634,952元整。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2020年10月21日,华芯有限向全体发起人发出通知,拟定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

2.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发行人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96,634,952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议案》《关于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股份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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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以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主要从事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所必须的资质、许可、授权,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及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出具的说明、承诺及其他有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与发行人间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发行人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由华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华芯有限的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并已由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20)00121号”《验资报告》验证其出资全部到位,华芯有限的全部资产已由发行人依法承继。

经查阅与发行人经营相关的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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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现有资产完整,并由发行人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或关联方合用该等资产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没有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必要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下设证券事务部;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统筹市场销售部、研发中心、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制造中心、品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IT技术部、保障工程部、激光系统事业部、VCSEL事业部等部门。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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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天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聘用了专职财务人员,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存在交叉设置情形,也不存在财务人员交叉任职情形。2.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独立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4.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持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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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6.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规范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严重缺陷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情形,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任职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提供的材料,2020年11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华丰投资、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国投创投(上海)、伊犁苏新、璞玉投资、中科院创投、华科创投、达润长光、国投创投(宁波)、苏州芯诚、橙芯创投、苏州芯同、南京道丰共14名主体,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各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证照号码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华丰投资91320500MA1MGF13832,493.000025.80
2苏州英镭91320505MA1XKJ6U3J2,010.000020.80
3长光集团91220101066418848L887.00009.18
4国投创投(上海)91310000MA1FL1TP95801.529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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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证照号码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5伊犁苏新91654002MA775KD51H662.49466.86
6璞玉投资91330206MA281HYX6N654.00006.77
7中科院创投91420100MA4KXT7N40500.95595.18
8华科创投91420100303654159A469.00004.85
9达润长光91330206MA2841Y5XQ300.00003.10
10国投创投(宁波)91330203MA2CL80401250.32182.59
11苏州芯诚91320505MA2015G951215.00002.22
12橙芯创投91320505MA1TECNY99200.38232.07
13苏州芯同91320505MA203BDBX7200.00002.07
14南京道丰91320106MA1MDBK58919.81120.21
合计9663.4952100.00

1.华丰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华丰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华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MA1MGF1383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号25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少华
成立日期2016年3月21日
经营期限2016年3月21日至2036年1月27日
登记机关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华丰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丰投资的投资所用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及自筹资金,其自2016年3月成立以来,仅投资发行人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对外投资,未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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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私募基金业务的计划,故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丰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徐少华普通合伙人4,000.0050.00
2陆俊明有限合伙人2,800.0035.00
3曾洪斌有限合伙人1,200.0015.00
合计8,000.00100.00

2.苏州英镭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英镭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英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XKJ6U3J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俊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6日
经营期限2018年12月6日至2028年12月5日
登记机关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州英镭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英镭系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共同设立投资发行人的持股平台,其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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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苏州英镭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任职情况
1王俊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0.504050.40长光华芯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2廖新胜有限合伙人0.258025.80长光华芯董事兼副总经理
3闵大勇有限合伙人0.133813.38长光华芯董事长兼总经理
4潘华东有限合伙人0.104210.42长光华芯副总经理
合计1.0000100.00-

3.长光集团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光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066418848L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1759号C313室
法定代表人孙守红
成立日期2013年5月14日
经营期限2013年5月14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经营范围光电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光电精密仪器与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自有资金对相关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长光集团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光集团系中科院长光所全资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公司,其出资来源于中科院长光所自有资金,未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亦未聘请任何第三方管理人管理经营或向任何股东/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或绩效分成,也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计划,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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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长光集团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中科院长光所事业单位700.00100.00
合计700.00100.00

4.国投创投(上海)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创投(上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TP95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142号23幢4064-3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3月4日
经营期限2016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
登记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投创投(上海)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N9420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2007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投创投(上海)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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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10,000.0021.00
2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有限合伙人200,000.0020.00
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平涌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4,000.0015.40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珞佳熙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15,500.0011.55
5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010.00
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80,000.008.00
7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77,000.007.70
8西藏藏财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38,500.003.85
9上海双创孵化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002.00
10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5,000.000.50
合计1,000,0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投创投(上海)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股东1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100.00

5.伊犁苏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伊犁苏新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MA775KD51H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惠宁路999号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C栋22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紫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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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2月19日
经营期限2016年2月19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伊犁苏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伊犁苏新系证券公司一级私募基金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伊犁苏新已取得S32224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紫金投资,已完成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T260001161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伊犁苏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紫金投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46,900.0024.6842
2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15.7895
3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15.7895
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0.5263
5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10.5263
6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2632
7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2632
8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2632
9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2.6316
10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2.6316
11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1.5789
12伊犁华泰瑞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00.000.0526
合计190,000.0010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伊犁苏新执行事务合伙人紫金投资出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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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5

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600,000.00100.00
合计600,000.00100.00

6.璞玉投资经本所律师核查,璞玉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宁波璞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HYX6N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199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润投资
成立日期2016年2月23日
经营期限2016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璞玉投资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X0168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达润投资,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4230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璞玉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王在民有限合伙人1,000.0016.5017
2许家铭有限合伙人1,000.0016.5017
3徐广艳有限合伙人1,000.0016.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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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6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4蔡志敏有限合伙人1,000.0016.5017
5龙昭名有限合伙人1,000.0016.5017
6曹绪军有限合伙人1,000.0016.5017
7达润投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60.000.9901
合计6,060.0010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璞玉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润投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任职情况
1袁春自然人股东180.0060.00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副主任医师(2019退休)
2余文峰自然人股东60.0020.00达润投资总经理
3许立群自然人股东45.0015.00达润投资副总经理
4李追阳自然人股东15.005.00上海谦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合计300.00100.00-

7.中科院创投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院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T7N40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7号中国光谷科技会展中心A2018-004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2月13日
经营期限2018年2月13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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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7

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科院创投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CN55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7592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科院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天津国科中丽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65,000.0022.8022
2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17.5402
3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0017.5402
4苏州国发苏创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1,700.0014.6285
5南京江宁产业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07.0161
6安徽省三重一创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000.005.2621
7共青城富韪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3.5080
8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3.5080
9江西赣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9,000.003.1572
10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6,000.002.1048
11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500.001.5786
12重庆盈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1.0524
12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860.000.3017
合计285,060.0010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科院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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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8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共青城君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1,750.0035.00
2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法人股东1,750.0035.00
3宁波大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1,000.0020.00
4中科院创新孵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500.0010.00
合计5,000.00100.00

8.华科创投经本所律师核查,华科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654159A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内1幢2楼A区-3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
经营期限2014年12月22日至2034年12月21日
登记机关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科创投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D5672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9532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科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213.0055.4361
2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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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39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3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0.8560
4武汉银海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010.8560
5湖北现代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5.4280
6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210.001.1399
合计18,423.00100.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科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武汉立行知成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合伙企业120.0040.00
2武汉东湖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90.0030.00
3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股东90.0030.00
合计300.00100.00

9.达润长光

经本所律师核查,达润长光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达润长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41Y5XQ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1200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润投资
成立日期2017年1月19日
经营期限2017年1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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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达润长光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X0274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达润投资,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4230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达润长光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王敏有限合伙人1,400.0046.5735
2袁春有限合伙人300.009.9800
3邱晓炜有限合伙人300.009.9800
4许立群有限合伙人200.006.6534
5李追阳有限合伙人200.006.6534
6严仲艳有限合伙人200.006.6534
7余元才有限合伙人200.006.6534
8汪善国有限合伙人200.006.6534
9达润投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6.000.1996
合计3,006.00100.0000

达润长光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润投资的出资结构详见本部分“6.璞玉投资”。

10.国投创投(宁波)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投创投(宁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国投(宁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L80401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13)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3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1

经营期限2018年12月13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额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投创投(宁波)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GG209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32006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投创投(宁波)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8,000.0049.00
2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00.0020.00
3宁波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0,000.0015.00
4宁波工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05.00
5宁波唐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000.005.00
6宁波维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500.002.25
7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4,000.002.00
8维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2,000.001.00
9宁波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500.000.75
合计200,0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国投创投(宁波)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4,000.0040.0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2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2屹新(上海)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合伙企业3,000.0030.00
3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1,900.0019.00
4上海战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股东600.006.00
5宁波沅泰和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500.005.00
合计10,000.00100.00

11.苏州芯诚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芯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芯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15G951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6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俊、闵大勇、廖新胜
成立日期2019年9月2日
经营期限2019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1日
登记机关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州芯诚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芯诚系由发行人核心员工共同设立投资于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苏州芯诚的出资结构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3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闵大勇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21.652.0140董事长兼总经理
2王俊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23.552.1907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3廖新胜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15.001.3953董事兼副总经理
4叶葆靖有限合伙人56.305.2372董事会秘书
5刘锋有限合伙人150.0013.9535副总经理
6俞浩有限合伙人150.0013.9535研发中心光学技术部经理
7李波有限合伙人114.8510.6837工程一部主管
8张玉国有限合伙人100.009.3023保障工程部资深经理
9邹庆有限合伙人84.807.8884市场销售部经理
10周立有限合伙人44.354.1256研发中心项目研究员
11谭少阳有限合伙人40.403.7581研发中心项目研究员
12袁磊有限合伙人28.502.6512工程二部主管
13胡燚文有限合伙人28.502.6512工程一部主管
14裘利平有限合伙人18.451.7163工程二部经理
15刘晓明有限合伙人10.300.9581工程一部工程师
16郭新刚有限合伙人22.002.0465财务总监
17何长艳有限合伙人7.900.7349工程二部主管
18吕承鹤有限合伙人4.000.3721保障工程部暖通工程师
19王顺兴有限合伙人7.900.7349保障工程部工程师
20刘晓雷有限合伙人7.900.7349工程二部工程师
21翁倩雯有限合伙人15.851.4744人力资源部项目专员
22王强有限合伙人3.950.3674制造中心副经理
23李雪琴有限合伙人3.950.3674制造中心生产计划员
24荣宇峰有限合伙人6.450.6000工程一部主管
25李泉灵有限合伙人9.500.8837研发中心办公室主任
26郭银涛有限合伙人10.000.9302工程一部MOCVD工程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4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27钱承有限合伙人5.500.5116工程一部主管
28卢和源有限合伙人3.950.3674工程二部工程师
39刘洋有限合伙人3.950.3674IT技术部IT工程师
30程洋有限合伙人17.001.5814研发中心MOCVD工程师
31骆郑凯有限合伙人9.500.8837工程二部软件工程师
32范能有限合伙人10.300.9581市场销售部助理
33施勇有限合伙人10.000.9302品质部经理
34潘静有限合伙人3.750.3488市场销售部专员
35孙舒娟有限合伙人3.750.3488研发中心光学工程师
36蒋爱民有限合伙人3.750.3488激光研究院副经理
37彭惊雷有限合伙人2.500.2326制造中心采购工程师
38成常颖有限合伙人2.500.2326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
39杨涛有限合伙人2.500.2326激光系统事业部初级工程师
40童辉有限合伙人2.500.2326激光系统事业部初级工程师
41黄路有限合伙人2.500.2326激光系统事业部初级工程师
42林朋远有限合伙人2.500.2326研发中心机械工程师
43陈高有限合伙人2.500.2326工程一部工程师
合计1,075.00100.0000-

12.橙芯创投经本所律师核查,橙芯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橙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ECNY99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6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润投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5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7日
经营期限2017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
登记机关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橙芯创投系私募投资基金,已取得SCB932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其管理人达润投资,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4230号)。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橙芯创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创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5,000.0055.5556
2曾洪斌有限合伙人1,000.0011.1111
3屈向军有限合伙人800.008.8889
4邱晓炜有限合伙人800.008.8889
5徐广艳有限合伙人800.008.8889
6苏州高新区创业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500.005.5556
7达润投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100.001.1111
合计9,000.00100.0000

达润长光执行事务合伙人达润投资的出资结构详见本部分“6.璞玉投资”。

13.苏州芯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芯同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芯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03BDBX7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6

住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号金融谷商务中心6幢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俊、廖新胜、闵大勇
成立日期2019年9月16日
经营期限2019年9月16日至2026年9月15日
登记机关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苏州英镭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芯同系由发行人核心员工共同设立投资于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资金均来源于合伙人的自有及自筹资金,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行为及委托管理的情况,也未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专业从事投资活动的机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苏州芯同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闵大勇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70.007.0000董事长兼总经理
2王俊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69.156.9150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3廖新胜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95.509.5500董事兼副总经理
4叶葆靖有限合伙人22.152.2150董事会秘书
5吴真林有限合伙人400.0040.0000副总经理
6肖啸有限合伙人64.956.4950工程一部主管
7周军有限合伙人42.004.2000工程二部产品经理
8许剑锋有限合伙人38.003.8000市场销售部销售工程师
9范英辉有限合伙人30.93.0900制造中心资深经理
10靳嫣然有限合伙人24.552.4550工程一部产品工程师
11丁小伟有限合伙人18.601.8600行政部经理
12刘恒有限合伙人18.451.8450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47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3赵润有限合伙人3.750.3750工程一部经理
14李青龙有限合伙人3.750.3750工程二部自动化主管
15徐红有限合伙人3.750.3750工程一部工程师
16赵磊有限合伙人3.750.3750IT技术部IT主管
17任习鋆有限合伙人1.250.1250制造中心助理工程师
18吴天宝有限合伙人1.500.1500制造中心助理工程师
19龚来俊有限合伙人1.500.1500保障工程部助理工程师
20梁志敏有限合伙人1.000.1000工程一部工程师
21莫亚娟有限合伙人1.500.1500工程二部工程师
22徐佳维有限合伙人1.500.1500工程二部光学工程师
23胡东有限合伙人1.500.1500工程一部失效分析工程师
24苗霈有限合伙人10.001.0000研发中心工程师
25储昭泽有限合伙人10.001.0000工程一部主管
26赵武有限合伙人10.001.0000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
27李金旺有限合伙人10.001.0000人力资源部经理
28叶秀玲有限合伙人7.500.7500制造中心主管
29彭义坤有限合伙人7.500.7500激光系统事业部副经理
30杨杰有限合伙人5.000.5000制造中心主管
31金峰有限合伙人3.500.3500制造中心助理工程师
32谷飞有限合伙人3.500.3500激光研究院工程师
33黄盟有限合伙人2.500.2500制造中心主管
34钟馨义有限合伙人11.501.1500激光系统事业部工程师
合计1,000.00100.0000-

14.南京道丰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道丰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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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8

名称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MDBK589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迴龙桥15-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刚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经营期限2015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0日
登记机关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南京道丰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道丰系基于伊犁苏新内部跟投制度而由伊犁苏新经营管理人员出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南京道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陈刚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263.31650522.8090
2贾红刚普通合伙人193.06606516.7238
3张薇普通合伙人98.5454518.5362
4马仁敏普通合伙人87.9935867.6222
5沈晓磊普通合伙人87.0013287.5362
6张琛普通合伙人86.8662577.5245
7赵耿龙普通合伙人75.9570976.5796
8何晖普通合伙人54.5624924.7263
9陆殷华普通合伙人48.0894474.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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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9

序号出资人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比例(%)
10邱莹莹普通合伙人34.5931052.9965
11殷晓磊普通合伙人34.4837042.9871
12方略普通合伙人24.8446032.1521
13郑强普通合伙人21.7141861.8809
14邓磊普通合伙人20.3964451.7668
15俞克普通合伙人11.0346100.9558
16周明普通合伙人6.7053740.5808
17陈淼普通合伙人5.2685080.4564
合计1,154.438763100.0000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股东名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01,699,956股,共15名股东,其中2名法人、13名合伙企业。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各股东的持股情况及主要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华丰投资2,493.00002,493.000024.51
2苏州英镭2,010.00002,010.000019.76
3长光集团887.0000887.00008.72
4国投创投(上海)801.5294801.52947.88
5伊犁苏新662.4946662.49466.51
6璞玉投资654.0000654.00006.43
7哈勃投资506.5004506.50044.98
8中科院创投500.9559500.95594.93
9华科创投469.0000469.00004.61
10达润长光300.0000300.000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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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0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实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1国投创投(宁波)250.3218250.32182.46
12苏州芯诚215.0000215.00002.11
13橙芯创投200.3823200.38231.97
14苏州芯同200.0000200.00001.97
15南京道丰19.811219.81120.19
合计10,169.995610,169.9956100.00

1.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6名,为华丰投资、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国投创投(上海)、伊犁苏新、璞玉投资,且均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2.发行人的新增股东发行人设立后,新增1名法人股东哈勃投资,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哈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NMP6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23号中国人寿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白熠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3日
经营期限2019年4月23日至2039年4月22日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哈勃投资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哈勃投资系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的法人企业,其出资来源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有资金,未以任何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亦未聘请任何第三方管理人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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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向任何股东/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或绩效分成,也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计划,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哈勃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人类型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1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人股东300,000.00100.00
合计300,000.00100.00

3.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如下:

(1)苏州英镭、苏州芯诚、苏州芯同

苏州英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俊,苏州芯诚、苏州芯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俊、闵大勇、廖新胜。

(2)伊犁苏新、南京道丰

南京道丰系伊犁苏新的内部跟投机构,伊犁苏新及南京道丰系一致行动人。

(3)国投创投(上海)、国投创投(宁波)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投创投(宁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全资子公司国投(上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投创投(上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璞玉投资、达润长光、橙芯创投

璞玉投资、达润长光、橙芯创投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达润投资。

除以上情形外,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关联/权益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类似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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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现有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除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伊犁苏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道丰分别持有发行人6.5142%和0.1948%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股东适格性

1.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依法登记,合法存续,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背景/原因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股东由其出资人协商一致共同出资设立,其合伙人/股东的出资均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其中,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国投创投(上海)、伊犁苏新、璞玉投资、中科院创投、华科创投、达润长光、国投创投(宁波)、橙芯创投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发行人机构股东穿透后的自然人出资人/股东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及相关规定禁止对外投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

2.专项承诺经核查,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均出具了专项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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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投资平台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6,624,946股股份,占比6.5142%。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作为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内部跟投机构,持有发行人198,112股股份,占比0.1948%。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其不存在以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最近增资入股的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最近增资入股的股东伊犁苏新、国投创投(宁波)、南京道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出具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最近增资入股的股东哈勃投资根据与发行人各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出具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最近增资入股的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芯诚、苏州芯同根据持股平台内部的《合伙协议》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出具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之“(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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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意见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2)发行人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要求出具专项承诺,且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二项规定进行了披露。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私募基金股东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结构一直维持比较分散的状态,且该股权结构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为:华丰投资持有发行人24.51%股份,苏州英镭及其关联股东苏州芯诚、苏州芯同合计持有发行人23.84%股份,璞玉投资及其关联股东达润长光、橙芯创投合计持有发行人11.35%股份,长光集团持有发行人8.72%股份,伊犁苏新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道丰合计持有发行人6.70%股份。其中,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系财务投资人,在报告期内其第一大股东地位未发生变动,并承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苏州英镭及其关联股东苏州芯诚、苏州芯同与华丰投资所能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接近,均无法单独或共同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均无法单独或共同支配发行人的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另外,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类似安排。除报告期初至2019年3月华丰投资持股超过30%以外,单独持股、关联或一致行动的股东合计持股均未超过30%。因此,最近二年内发行人不存在单独或共同控制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单独或共同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支配发行人的重大财务及经营决策能够对发行人实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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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股东或者主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二年发行人的控制权状态没有发生变更。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法人股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其出资资格以及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的人数为2人以上,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系由华芯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华芯有限的资产、业务、债权债务依法由股份公司承继,发行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转移的问题。

4.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二年来控制权状态未发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一)有限公司阶段

1.2012年3月,华芯有限设立

2012年3月,自然人廖新胜与奥普光电共同出资设立华芯有限。华芯有限设立时,股东缴纳注册资本4,000万元,其中奥普光电以货币方式出资2,040万元,廖新胜以无形资产出资1,910万元、货币方式出资50万元。

2012年1月13日,奥普光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奥普光电出资2,040万元与廖新胜出资1,960万元设立华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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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新胜用于对华芯有限出资的无形资产“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叠阵封装和光纤耦合专有技术”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出具“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载明,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叠阵封装和光纤耦合”专有技术的市场价值为2,020万元。

2012年2月27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准验字(2012)1006号”《验资报告》审验华芯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

2012年3月6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芯有限核发了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164340)。

华芯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奥普光电2,040.002,040.0051.00货币
2廖新胜1,960.001,960.0049.00货币、无形资产
合计4,000.004,000.00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华芯有限的设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2.2012年4月,第一次增资

华芯有限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投入,股东决定追加投资。

2012年3月31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至4,10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奥普光电以货币方式认缴53万元,廖新胜以货币方式认缴50万元。

该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基于华芯有限原股东投资成本确定,原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增资价格公允。

2012年4月18日,苏州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中惠验(2012)038号”《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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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报告》,审验截至2012年4月18日,华芯有限收到奥普光电、廖新胜以合计103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3万元,累计实收资本4,103万元。2012年4月24日,华芯有限取得了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该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12000164340)。

该次增资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奥普光电2,093.002,093.0051.01货币
2廖新胜2,010.002,010.0048.99无形资产、货币
合计4,103.004,103.00100.00-

3.2014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014年10月,为激励当时参与经营管理的管理成员,华芯有限决定进行股权激励,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方式为廖新胜将其持有的全部华芯有限股权转让至廖新胜与管理成员设立的武汉英镭名下。2014年10月23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廖新胜将其全部持有的华芯有限

48.99%股权作价2,144.35万元转让给武汉英镭,同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07元,转让双方依据华芯有限当时的净资产确定,转让价格公允。

2014年11月6日,华芯有限在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奥普光电2,093.002,093.0051.01货币
2武汉英镭2,010.002,010.0048.99无形资产、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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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4,103.004,103.00100.00-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英镭一直未向廖新胜支付该次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款,廖新胜的权益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故廖新胜采取相应措施维权(详见本部分“8.2019年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4.2016年7月,第二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1)华芯有限注册资本由4,103万元增加至5,913万元。华芯有限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技术投入,接纳了部分外部投资人的投资。2014年12月4日,中国科学院出具“科发函字(2014)38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中科院长光所以“单片集成锁相面发射分布反馈半导体激光器阵列”等三项专利技术投资华芯有限。2015年12月3日,奥普光电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次增资主体为中科院长光所、华科创投和许立群。

根据工商登记系统的记载,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注册资本增至5,91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华科创投、许立群、中科院长光所认缴,其中许立群以货币方式认缴554万元,华科创投以货币方式认缴369万元,中科院长光所以专利权出资认缴887万元。2016年5月16日,华科创投、许立群、中科院长光所及华芯有限签署了《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

中科院长光所用于对华芯有限出资的“单片集成锁相面发射分布反馈半导体激光器阵列”等三项专利技术,经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评估,北京经纬东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出具“京经评报字(2015)第10118号”《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5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单片集成锁相面发射分布反馈半导体激光器阵列”等三项专利技术的价值为2,405万元。2016年8月1日,上述评估结果在财政部教科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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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华芯有限拟增资扩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众联评估,众联于2015年10月12日出具“鄂众联评报字(2015)第1153号”《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5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117.05万元,增值率为136.57%。2016年5月7日,上述评估结果在中国科学院备案。

该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2.71元,系依据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估值确定,增资价格公允。

2016年8月16日,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仲会验字(2016)0030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6年8月9日,华芯有限收到华科创投、许立群以合计2,501.33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923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026万元。

该次增资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奥普光电2,093.002,093.0035.40货币
2武汉英镭2,010.002,010.0033.99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015.00无形资产
4许立群554.00554.009.37货币
5华科创投369.00369.006.24货币
合计5,913.005,026.00100.00-

根据许立群、璞玉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许立群持有的华芯有限554万元股权系为璞玉投资代持,代持原因如下:许立群当时的任职单位达润投资拟通过新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璞玉投资入股华芯有限(许立群当时亦为璞玉投资的合伙人),由于当时璞玉投资设立时间不久,合伙人的出资尚未全部到位,故而经达润投资、璞玉投资其他合伙人与许立群协商一致,先由许立群以其自有资金认购华芯有限的股权,待璞玉投资合伙人资金实缴完成后再从许立群处受让该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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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奥普光电将持有华芯有限2,09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华丰投资。奥普光电持股华芯有限期间,华芯有限的主营业务一直未能盈利,未能达到奥普光电的投资预期。为控制投资风险,奥普光电决定收回投资。同时,财务投资人华丰投资看好华芯有限的发展前景决定投资,通过摘牌方式取得奥普光电持有的华芯有限股权。2016年3月7日,奥普光电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华芯有限股权。根据工商登记系统的记载,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奥普光电将持有华芯有限2,093万元的出资额即35.40%的股权委托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奥普光电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华芯有限的全部股权价值,经众联评估,其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众联评报字(2016)第1056号”《评估报告》,该报告以201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收益法评估华芯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117.05万元,增值率为136.57%。2016年5月3日,上述评估结果在中国科学院备案。

2016年7月8日,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奥普光电与华丰投资签署了“吉产转字2016年3号”《股权转让协议》,奥普光电持有华芯有限的全部35.40%股权作价5,734.82万元转让给华丰投资。2016年7月14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吉产鉴字2016年第80号”《产权转让鉴证书》对该次股权转让鉴证。

根据公开挂牌的结果,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奥普光电将持有的华芯有限

35.40%股权转让给唯一竞买人华丰投资。

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2.74元,系依据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公允。

2016年7月25日,华芯有限在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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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093.002,093.0035.40货币
2武汉英镭2,010.002,010.0033.99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015.00无形资产
4许立群554.00554.009.37货币
5华科创投369.00369.006.24货币
合计5,913.005,026.00100.00-

5.2016年9月,第三次股权转让根据工商登记系统的记载,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许立群将其持有的华芯有限9.37%的股权即554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璞玉投资。2016年8月20日,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许立群将其持有的华芯有限9.37%的股权作价1,501.34万元转让给璞玉投资。2016年8月9日,璞玉投资将股权转让款1,501.34万元全部支付给许立群。

该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详见本部分“4.2016年7月,第二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2.71元,与许立群入股华芯有限价格一致,转让价格公允。2016年9月22日,华芯有限在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093.002,093.0035.40货币
2武汉英镭2,010.002,010.0033.99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015.00无形资产
4璞玉投资554.00554.009.37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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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5华科创投369.00369.006.24货币
合计5,913.005,026.00100.00-

6.2016年11月,第三次增资华芯有限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投入,部分原股东决定追加投资。2016年7月17日,华丰投资、华科创投、璞玉投资、中科院长光所与武汉英镭签署了《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约定华芯有限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中华丰投资认缴400万元,璞玉投资认缴400万元,华科创投认缴100万元,增资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元。

2016年9月10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至6,81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华丰投资、璞玉投资及华科创投分别认缴400万元、400万元及100万元。

华芯有限拟增资扩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众联追溯评估,众联于2019年5月9日出具“众联评报字(2019)第1123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6年8月31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8,272.13万元,增值率为159.77%。

该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元,由增资人与原股东协商确定,不低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增资价格公允。

2016年11月3日,华芯有限取得了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1155353G)。

2016年12月30日,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仲会验字(2016)0048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6年12月21日,华芯有限收到华科创投、华丰投资以合计2,500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5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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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苏州仲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仲会验字(2017)007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7年1月5日,华芯有限收到璞玉投资以2,000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中科院长光所以专利权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887万元,累计实收资本6,813万元。

该次增资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493.002,493.0036.59货币
2武汉英镭2,010.002,010.0029.50无形资产、货币
3璞玉投资954.00954.0014.00货币
4中科院长光所887.00887.0013.02无形资产
5华科创投469.00469.006.88货币
合计6,813.006,813.00100.00-

根据璞玉投资、达润长光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该次增资中,璞玉投资认缴华芯有限400万元注册资本中的300万元注册资本系为达润长光代持。代持原因如下:璞玉投资认购华芯有限的股权时,其基金管理人达润投资正筹备募集另一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润长光。当时达润长光已基本确定合伙人人选,但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且其合伙人均希望投资华芯有限。因此璞玉投资与达润长光的合伙人协商一致,由达润长光的合伙人出资认购华芯有限300万元注册资本,并以璞玉投资的名义统一出资至华芯有限,待达润长光完成工商登记及基金备案手续后再从璞玉投资处受让该部分股权。

7.2017年3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年3月17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璞玉投资将其持有华芯有限4.4%的股权即300万元出资额作价1,500万元转让给达润长光。同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4月13日,达润长光将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支付至璞玉投资。同月,璞玉投资将1,500万元分别归还至达润长光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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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还原(详见本部分“6.2016年11月,第三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元,与璞玉投资入股华芯有限价格一致,转让价格公允。

2017年3月24日,华芯有限在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493.002,493.0036.59货币
2武汉英镭2,010.002,010.0029.50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887.0013.02无形资产
4璞玉投资654.00654.009.60货币
5华科创投469.00469.006.88货币
6达润长光300.00300.004.40货币
合计6,813.006,813.00100.00-

8.2019年1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在2014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中,廖新胜将持有华芯有限2,010万元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其与当时管理成员组建的股权激励平台武汉英镭,但此后武汉英镭部分合伙人退出或者离职,没有向武汉英镭履行出资义务,武汉英镭也没有向廖新胜支付股权转让款,原股权激励的预期效果未能实现,廖新胜的权益亦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部分“3.2014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随着王俊、闵大勇及潘华东先后加入华芯有限,与廖新胜组建了新的核心管理团队并希望获得华芯有限的股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激励新的核心管理队伍,促进华芯有限的健康发展,廖新胜依据仲裁条款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其与武汉英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武汉英镭返还持有的华芯有限全部股权。廖新胜取回华芯有限股权后,在新的核心管理团队内,根据各自对华芯有限的贡献、作用和岗位,各方按照约定比例组建了苏州英镭,廖新胜将持有的华芯有限股权全部转让给苏州英镭,新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统一在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层面间接持有华芯有限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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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5

2018年9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出具“(2018)武仲调字第000001969号”《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廖新胜与武汉英镭同意解除2014年10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武汉英镭持有华芯有限的29.5%股权全部过户给廖新胜。2018年12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鄂01执2015号”《执行裁定书》,将武汉英镭持有华芯有限的29.5%股权过户至廖新胜。2019年1月11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武汉英镭持有华芯有限29.5%的股权转让给廖新胜,同时同意廖新胜将其持有华芯有限29.5%的股权转让给苏州英镭。同日,廖新胜与苏州英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廖新胜将其持有华芯有限的全部29.5%股权即2,010万元出资额作价2,144.35万元转让给苏州英镭。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07元,系廖新胜与核心管理团队协商确定,发行人已就该次股权转让进行了相应的股份支付处理,转让价格公允。

2019年1月29日,华芯有限在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该次变更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493.002,493.0036.59货币
2苏州英镭2,010.002,010.0029.50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887.0013.02无形资产
4璞玉投资654.00654.009.60货币
5华科创投469.00469.006.88货币
6达润长光300.00300.004.40货币
合计6,813.006,813.00100.00--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苏州英镭除廖新胜外的其他合伙人已向廖新胜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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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6

9.2019年3月,第四次增资华芯有限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投入,接纳了部分外部投资人的投资。2018年7月17日,投资方国投创投(上海)、中科院创投、橙芯创投与华芯有限股东、华芯有限签署《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

该次增资华芯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众联评估,众联于2018年11月15日出具“众联评报字(2018)第1218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华芯有限全部权益价值为23,714.93万元,增值率为54.58%。2018年12月19日,上述评估结果在中国科学院备案。

2019年2月18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增至8,315.867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国投创投(上海)、中科院创投、橙芯创投认缴,其中国投创投(上海)认缴801.5294万元,中科院创投认缴500.9559万元,橙芯创投认缴200.3823万元。

该次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9.9809元,由各方根据市场情况及华芯有限估值定价且不低于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确定,增资价格公允。

2019年3月11日,华芯有限取得了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该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1155353G)。

2019年7月22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9)32070003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9年5月6日,华芯有限收到国投创投(上海)、中科院创投、橙芯创投以合计15,000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02.8676万元,累计实收资本8,315.8676万元。

2021年4月9日,天衡出具“天衡专字(2021)00992号”《验资复核报告》,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验资复核,验证结果一致。

该次增资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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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7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493.002,493.0029.9788货币
2苏州英镭2,010.002,010.0024.1707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887.0010.6664无形资产
4国投创投 (上海)801.5294801.52949.6385货币
5璞玉投资654.00654.007.8645货币
6中科院创投500.9559500.95596.0241货币
7华科创投469.00469.005.6398货币
8达润长光300.00300.003.6076货币
9橙芯创投200.3823200.38232.4096货币
合计8,315.86768,315.8676100.00--

10.2020年6月,第五次增资华芯有限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技术的投入,接纳了部分外部投资人的投资,同时对核心员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2020年1月18日,投资方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国投创投(宁波)、苏州芯同、苏州芯诚与华芯有限股东、华芯有限签署《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2020年1月21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注册资本由8,315.8676万元增加至9,663.495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国投创投(宁波)、苏州芯诚、苏州芯同认缴,其中伊犁苏新按每一元注册资本13.9820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662.4946万元,南京道丰按每一元注册资本13.9820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9.8112万元,国投创投(宁波)按每一元注册资本13.9820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50.3218万元;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芯同按每一元注册资本5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芯诚按每一元注册资本5元的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15万元。

该次增资华芯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众联评估,众联于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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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具“众联评报字(2020)第1078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6月30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华芯有限全部权益价值为40,437.89万元,增值率为30.74%。2020年6月16日,上述评估结果在中国科学院备案。

该次增资中机构投资人的入股价格由各方根据市场情况及华芯有限估值定价,员工持股平台的增资价格参考当时华芯有限每一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定价,发行人已就员工持股平台增资进行了股份支付处理,均不低于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增资价格公允。

2020年6月19日,华芯有限取得了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该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1155353G)。

2020年8月2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20)32070003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20年7月1日,华芯有限已经收到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国投创投(宁波)、苏州芯同、苏州芯诚以合计15,115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347.6276万元,累计实收资本9,663.4952万元。

2021年4月9日,天衡出具“天衡专字(2021)00992号”《验资复核报告》,对本次增资事项进行验资复核,验证结果一致。

该次增资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493.00002,493.000025.80货币
2苏州英镭2,010.00002,010.000020.80无形资产、货币
3中科院长光所887.0000887.00009.18无形资产
4国投创投 (上海)801.5294801.52948.29货币
5伊犁苏新662.4946662.49466.86货币
6璞玉投资654.0000654.00006.77货币
7中科院创投500.9559500.95595.18货币
8华科创投469.0000469.00004.85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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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9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9达润长光300.0000300.00003.10货币
10国投创投 (宁波)250.3218250.32182.59货币
11苏州芯诚215.0000215.00002.22货币
12橙芯创投200.3823200.38232.07货币
13苏州芯同200.0000200.00002.07货币
14南京道丰19.811219.81120.21货币
合计9,663.49529,663.4952100.00--

11.2020年7月,第六次转让根据中国科学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持有企业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院属事业单位全资资产管理公司。2020年5月25日,华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中科院长光所将持有华芯有限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长光集团。

2020年7月2日,中国科学院作出“科发函字(2020)218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同意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无偿划转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同意将中科院长光所持有的华芯有限的股权无偿划转至长光集团。

该次股权转让系根据中国科学院要求而实施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定价。

2020年7月28日,华芯有限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该次转让完成后,华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华丰投资2,493.00002,493.0025.80货币
2苏州英镭2,010.00002,010.0020.80无形资产、货币
3长光集团887.0000887.00009.18无形资产
4国投创投 (上海)801.5294801.52948.29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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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0

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5伊犁苏新662.4946662.49466.86货币
6璞玉投资654.0000654.00006.77货币
7中科院创投500.9559500.95595.18货币
8华科创投469.0000469.00004.85货币
9达润长光300.0000300.00003.10货币
10国投创投 (宁波)250.3218250.32182.59货币
11苏州芯诚215.0000215.00002.22货币
12橙芯创投200.3823200.38232.07货币
13苏州芯同200.0000200.00002.07货币
14南京道丰19.811219.81120.21货币
合计9,663.49529,663.4952100.00--

(二)股份公司阶段

1.2020年11月,股份公司成立2020年11月11日,华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取得了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该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份公司设立后,长光华芯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
1华丰投资2,493.000025.80
2苏州英镭2,010.000020.80
3长光集团887.00009.18
4国投创投(上海)801.52948.29
5伊犁苏新662.49466.86
6璞玉投资654.00006.77
7中科院创投500.95595.18
8华科创投469.00004.85
9达润长光300.00003.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71

序号股东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
10国投创投(宁波)250.32182.59
11苏州芯诚215.00002.22
12橙芯创投200.38232.07
13苏州芯同200.00002.07
14南京道丰19.81120.21
合计9,663.4952100.00

2.2020年12月,第六次增资长光华芯因经营发展需要资金投入,哈勃投资基于供应安全及产业战略合作的需要投资长光华芯,长光华芯接纳了哈勃投资的战略投资。该次增资华芯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众联评估,众联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众联评报字(2020)第1022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截至2020年7月31日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评估长光华芯全部权益价值为53,165.46万元,增值率为30.07%。2020年12月25日,上述评估结果在中国科学院备案。

2020年12月28日,长光华芯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以及签署定向增发股份相关交易文件的议案》,按15.0049元每股的价格向哈勃投资定向增发股份506.5004万股。

该次增资价格为每股15.0049元,由各方根据市场行情与公司估值定价,不低于经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增资价格公允。

2021年1月12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验字(2021)00007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20年12月31日,长光华芯收到哈勃投资以7,600万元货币资金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6.5004万元,累计股本10,169.9956万元。

2020年12月29日,长光华芯取得了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该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1155353G)。

该次增资完成后,长光华芯的股本结构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3-2-72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 (万元)持股比例 (%)
1华丰投资2,493.000024.51
2苏州英镭2,010.000019.76
3长光集团887.00008.72
4国投创投(上海)801.52947.88
5伊犁苏新662.49466.51
6璞玉投资654.00006.43
7哈勃投资506.50044.98
8中科院创投500.95594.93
9华科创投469.00004.61
10达润长光300.00002.95
11国投创投(宁波)250.32182.46
12苏州芯诚215.00002.11
13橙芯创投200.38231.97
14苏州芯同200.00001.97
15南京道丰19.81120.19
合计10,169.9956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情形

经发行人各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设置第三方权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司法冻结或权属争议情形。

根据发行人股东的声明/承诺,各股东目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发行人的情形;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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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的设立、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瑕疵,也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华芯有限历史上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已进行了还原,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不存在纠纷或被处罚风险。因此,华芯有限历史上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4.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5.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原因合理、入股价格公允,不存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情况。发行人新增股东的关联关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最新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光电子器件及系统的研究、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的公司章程和最新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光电器件及系统的研发、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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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门类下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门类“C制造业”中的大类“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C3976光电子器件制造”,指利用半导体光—电子(或电—光子)转换效应制成的各种功能器件制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发行人的主要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如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或许可: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0275020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2017.11.27至长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3205364362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2018.1.18至长期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15122116085200000555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15.12.24至长期
4ISO9001认证证书15/19Q7136R20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2019.10.17至2022.8.18
5资质A******************2017.12.12至2022.12.11
6资质B******************2019.1.30至202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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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
7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苏AQB320505JXⅢ202000117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2020.2.17至2023.2
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11苏ED0695(19)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1.26至2021.11.3
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032006100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0.12.2至2023.12.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具备生产经营必须的资质证书,不存在不具备必备资质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发行人持有的相关资质不涉及续期事项,亦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存在变更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
主营业务收入9,243.4413,741.5724,713.4519,019.88
营业收入总额9,243.4413,851.0124,717.8619,074.26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100.00%99.21%99.98%99.71%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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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期限为2012年3月6日至长期。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稳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发行人按照该等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法律障碍。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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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华丰投资持有发行人24.51%股份
2苏州英镭持有发行人19.76%股份,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俊
3苏州芯诚持有发行人2.11%股份,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俊、闵大勇、廖新胜
4苏州芯同持有发行人1.97%股份,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俊、闵大勇、廖新胜
5长光集团持有发行人8.72%股份
6国投创投(上海)持有发行人7.88%股份
7国投创投(宁波)持有发行人2.46%股份,国投创投(上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系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
8伊犁苏新持有发行人6.51%股份
9南京道丰持有发行人0.19%股份,系伊犁苏新的一致行动人
10璞玉投资持有发行人6.43%股份
11达润长光持有发行人2.95%股份,系璞玉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润投资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2橙芯创投持有发行人1.97%股份,系璞玉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润投资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报告期初发行人曾认缴(未实缴)橙芯创投5%的合伙份额(已于2018年4月退出)
13王俊间接持有发行人10.14%的股份,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
14廖新胜间接持有发行人5.32%的股份,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
15徐少华持有华丰投资50.00%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12.91%的股份
16陆俊明持有华丰投资35.00%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9.02%的股份

华丰投资、苏州英镭、苏州芯诚、苏州芯同、长光集团、国投创投(上海)、国投创投(宁波)、伊犁苏新、南京道丰、璞玉投资、达润长光、橙芯创投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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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发起人”。

王俊、廖新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

徐少华、陆俊明的具体情况如下:

(1)徐少华

徐少华,1986年11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学士学历。2007年7月至今,就职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于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于苏州恒通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2)陆俊明

陆俊明,1961年5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79年11月至1982年11月,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1982年12月至1992年4月,于江苏吴江市七都粮食管理所担任防化员;1992年4月至1994年5月,于江苏吴江市华东电缆厂担任销售科长;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于江苏巨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1996年6月至今,就职于江苏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销售总经理;2002年9月至今,于吴江市恒益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2003年9月至今,于苏州恒通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1998年12月至今,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于安徽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监事。

2.发行人的控股及参股公司

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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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

闵大勇、王俊、廖新胜、孙守红、许立群、齐雷、陆殷华、阚强、吴世丁、陈长军、王则斌。

(2)发行人的监事

张玉国、李阳兵、谭少阳。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闵大勇、王俊、廖新胜、潘华东、刘锋、吴真林、郭新刚、叶葆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

4.其他关联自然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5.其他关联法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长光集团长春精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长光集团全资子公司
长春长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长光集团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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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杭州长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长光集团持股50.98%的企业
佛山长光智能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长光集团持股50.00%的企业
长春长光视园投资有限公司长光集团持股50.00%的企业
长春方圆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光集团持股44.5336%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2徐少华江苏新恒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少华持股41.4286%且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恒通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徐少华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吴江市恒通电缆有限公司徐少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锐科激光徐少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苏州创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少华持有60%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陆俊明安徽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俊明持股51%的企业
吴江市恒益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陆俊明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姓名发行人处任职关联企业关联关系
1闵大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华日精密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
2廖新胜董事兼副总经理杭州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新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孙守红董事北京国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长春国科精密光学技术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的企业
奥普光电孙守红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守红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长光工程师培训中心(长春)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吉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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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发行人处任职关联企业关联关系
长春长光华大智造测序设备有限公司孙守红担任董事的企业
4齐雷董事唐山英莱科技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矽睿科技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
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
5许立群董事武汉求客学苑科技有限公司许立群持股80%,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上海莘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立群持股55%的企业
武汉派奥斯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许立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成都腾蓉汇科技有限公司许立群持股2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达润投资许立群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上海高祈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许立群通过上海莘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企业,间接持股33%
6陆殷华董事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殷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苏州捷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陆殷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陆殷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7李阳兵监事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阳兵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湖北迈睿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李阳兵担任董事的企业
武汉优炜星科技有限公司李阳兵担任董事的企业
武汉奥森迪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阳兵担任董事的企业
8吴真林副总经理环明电子吴真林担任董事的企业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他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姓名与关联人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
1付蓉晖王俊的配偶Mighty Lift.,Inc.付蓉晖担任总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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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与关联人关系关联企业关联关系
2周红丹廖新胜的配偶上海富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周红丹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四川涵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红丹独资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3孙守福孙守红的哥哥长春长光易格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孙守福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4魏德刚阚强配偶的哥哥山东数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德刚独资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5唐子夏王则斌儿子的配偶苏州美麟酒业有限公司唐子夏独资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6唐坚王则斌儿子配偶的父亲苏州美麟进出口有限公司唐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7郭丽丽郭新刚的姐姐苏州市久安商贸有限公司郭丽丽独资的企业
8戴永德郭新刚姐姐的配偶苏州市班尼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永德独资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市班尼特智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永德持股9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9李彩娥陆俊明的配偶吴江飞乐恒通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李彩娥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0肖碧青徐少华的配偶上海萌昕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肖碧青持股60%且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1罗明珍徐少华配偶的母亲苏州华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罗明珍持有60%合伙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6.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青岛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廖新胜持股28.98%,且担任监事的企业
2中科院长光所孙守红任所务委员的事业单位,原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系长光精密的上级单位

7.报告期内曾存在过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备注
1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年12月,发行人增资后持股比例稀释至5%以下
2哈尔滨长光光电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长光集团全资子公司2021年3月,长光集团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长春北兴激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武汉大智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闵大勇持股35%且担任总经理的企业2021年4月,闵大勇卸任总经理
4武汉华工新高理电子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20年8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5武汉华工图像防伪包装技术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20年6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6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19年11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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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备注
7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18年12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8深圳华工激光设备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18年8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9武汉法利莱切焊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18年6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10武汉华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闵大勇担任董事的企业2018年4月,闵大勇卸任董事
11江苏泓睿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廖新胜持股30%的企业2020年8月,廖新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薛桂兰
12哈尔滨鼎智瑞光科技有限公司廖新胜持股30%的企业2020年5月,廖新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杨秀兰
13武汉英镭光电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合伙)廖新胜持有96%合伙份额的企业2019年11月注销
14锐莱特精密光电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廖新胜持股27.2082%且担任董事的企业2020年6月,廖新胜卸任董事
15山东数字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年8月,齐雷卸任董事
16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齐雷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年8月,齐雷卸任董事
17普聚智能系统(苏州)有限公司周红丹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2020年11月,周红丹卸任执行董事,担任监事
18上海褚闯光机科技有限公司周红丹的父亲周贵持股97.5%且担任执行董事,廖新胜的哥哥廖新林持股2.5%的企业2019年4月,周贵、廖新林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瑶
19武汉实达科技有限公司许立群持股23.33%,许立群的妹妹许立斐持股26.67%的企业2019年1月注销
20武汉图图乐科技有限公司许立群持股60%的企业2018年3月注销
21山东鼎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魏德刚持股51%且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2019年12月注销
22上海美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坚持股80%的企业2019年12月,唐坚将全部股权转让给郏佳康
23苏州市天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戴永德担任总经理的企业2021年6月,戴永德卸任总经理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除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外进行的销售或采购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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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
1锐科激光单管芯片、光纤耦合模块3,250.762,002.22787.362,742.78
2中科院长光所设计开发服务、阵列模块48.8343.87--
3华日精密光纤耦合模块19.51396.62468.741,181.58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
1环明电子包装材料-0.800.680.71
2锐科激光光纤激光器-4.87--
3Mighty Lift.,Inc.设备配件、服务8.4412.4191.75120.99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542.37670.07685.94340.29

注: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2.偶发性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拆出方拆出时间累计拆入金额结清时间累计归还金额累计利息
王俊2018.622.502020.222.501.90
闵大勇2017.7250.002019.6250.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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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结算资金拆借利息,截至2020年末,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均已清理完毕。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关联方2018.12.312019.12.312020.12.312021.6.30
应收账款锐科激光1,075.3717.99257.812,613.81
应收账款华日精密16.80448.18151.99318.70
预付款项Mighty Lift.,Inc.--43.8721.23
其他应收款王俊22.5022.50--
其他应收款廖新胜1.301.30--
其他应收款闵大勇110.00---
应收利息王俊0.581.72--
应收利息闵大勇9.8012.48--

(2)应付及预收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关联方2018.12.312019.12.312020.12.312021.6.30
预收账款中科院长光所32.36---
应付账款环明电子-0.18-0.05
其他应付款王俊213.00220.123.00-
其他应付款廖新胜100.00113.08--
其他应付款闵大勇-0.78--
其他应付款潘华东-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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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

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确认发行人与相关关联方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公允,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违反当时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发行人的说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发生的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内容真实、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制度中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该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单位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长光华芯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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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本单位保证,所做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单位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立即停止与长光华芯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所导致长光华芯或者投资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长光华芯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所做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立即停止与长光华芯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所导致长光华芯或者投资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对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规范上述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六)避免资金占用的措施

1.避免资金占用的内部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以规范资金占用行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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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存在违规占用长光华芯的资金,或采用预收款、应付款等形式违规变相占用长光华芯资金的情况。

(2)本单位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其他关联方对长光华芯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长光华芯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长光华芯及其他股东、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不利用本单位主要股东地位为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其他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对外投资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转移长光华芯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4)本单位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其他关联方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七)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承诺:

(1)本单位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若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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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2.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苏州英镭承诺:

(1)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单位合伙人作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全体合伙人将不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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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承诺在本单位合伙人作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九)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原则,且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2.发行人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有关方面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已全额结清,并制定了《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均已出具避免资金占用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已建立规范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资金拆借行为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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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名下不存在自有房产。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房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了27处房产,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面积 (㎡)用途坐落租赁期间租赁备案
1发展集团长光华芯8868.48厂房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2、2号厂房-2-2032020.4.1- 2022.3.31未备案
2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青山路1号实训基地二期4号楼-9-904、9-9052021.6.30- 2021.12.29未备案
3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青山路1号实训基地二期4号楼8-818、8-819、8-8202021.4.5- 2021.10.4未备案
4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青山路1号实训基地二期4号楼10-10152021.4.5- 2021.10.4未备案
5苏州科技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42021.9.1- 2022.2.28未备案
6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82021.9.1- 2022.2.28未备案
7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112021.9.1- 2022.2.28未备案
8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二期1号楼-1-11122021.4.16- 2021.10.15未备案
9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5号楼-1-51112021.8.13- 2022.2.12未备案
10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二期1号楼-1-11102021.6.1- 2021.11.30未备案
11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92021.9.1- 2022.2.28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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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人承租人面积 (㎡)用途坐落租赁期间租赁备案
12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A区1号楼1-1101、5号楼-1-5105、5号楼-1-51072021.8.27- 2022.2.26未备案
13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26号公租房二期1号楼-1-1102、1-1103、1-1107、5号楼-1-5106、1-5108、1-51092021.5.27- 2021.11.26未备案
14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2号楼-12-12052021.9.1- 2022.2.28未备案
15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三期2号楼-10-10062021.4.16- 2021.10.15未备案
16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3号楼2-209、6-609、10-10092021.9.1- 2022.2.28未备案
17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6号楼8-809、13-1309及7号楼-1-1062021.7.14- 2022.1.13未备案
18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三期7号楼-6-609、8-811、8-812、9-910、12-12092021.6.1- 2021.11.30未备案
19长光华芯-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三期21间2021.4.1- 2021.9.30未备案
20长光华芯-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科霞路16号公租房四期7号楼13-13052021.6.3- 2021.12.2未备案
21长光华芯-员工宿舍(续租)苏州高新区科霞路16号公租房四期7号楼-11-1102、22-2202、22-2203、22-2205、22-22062021.4.1- 2021.9.30未备案
22激光研究院-员工宿舍苏州高新区秦岭路216号公租房-菁英公寓北B区2号楼-12-12122021.7.29-2022.1.28未备案
23濮益清、王美丽(共同共有)长光华芯141.19居住(高管)水秀苑79幢201室2021.8.23- 2022.8.22未备案
24范叶峰长光华芯87.46居住(高管续租)水秀苑79幢1102室2021.4.20- 2022.4.19未备案
25郭艳丽、刘杰长光华芯-员工宿舍华通花园一区164幢5022021.6.23-2022.6.22未备案
26朱桂华长光华芯-员工宿舍华通花园一区161幢5042021.7.17-2022.7.16未备案
27沈小弟长光华芯-员工宿舍华通花园一区22幢2052021.7.23-2022.7.22未备案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租赁签署了合同,均未备案,但该等租赁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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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取得任何土地使用权。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以申请、受让方式取得的9项注册商标,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商标名称(图形)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法律 状态
1长光华芯第23760183号第9类2018.7.28-2028.7.27有效
2第23760296号第42类2018.7.28-2028.7.27有效
3第23760399号第42类2018.7.28-2028.7.27有效
4第31275199号第9类2019.6.7-2029.6.6有效
5第31275342号第42类2019.5.28-2029.5.27有效
6第31281334号第35类2019.5.28-2029.5.27有效
7第35772360号第9类2020.1.28-2030.1.27有效
8第42430299号第9类2020.11.7-2030.11.6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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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所有权人商标名称(图形)注册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有效期限法律 状态
9第48161206号第9类2021.4.7-2031.4.6有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已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对该等注册商标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2.专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原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计拥有61项专利技术,其中22项发明专利、34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日取得方式类型法律状态
1长光华芯一种实现量子阱无序化的扩散加工方法201711111150.X2017.11.13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2长光华芯一种湿法腐蚀方法201610841527.62016.9.2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3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激光器阵列单芯片的封装方法201210313383.92012.8.30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4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激光器bar条垂直阵列的封装方法201210313424.42012.8.30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5长光华芯高效率非对称光场分布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201210079120.62012.3.23继受取得发明授权
6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激光器的封装结构及其应用装置201010285056.82010.9.17继受取得发明授权
7长光华芯单片集成锁相面发射分布反馈半导体激光器阵列201010179529.62010.5.24继受取得发明授权
8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器件及制备方法201910105817.82019.2.1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9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器非吸收窗口及其制备方法和半导体激光器201910297033.X2019.4.1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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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日取得方式类型法律状态
10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器非吸收窗口及其制备方法和半导体激光器201910297034.42019.4.1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1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高功率半导体芯片及其制备方法201910395812.32019.5.13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2激光研究院一种改善VCSEL侧壁形貌的干法刻蚀方法201910391486.92019.5.10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3激光研究院一种小间距密排垂直腔面发射激光器及其制备方法201910394087.82019.5.13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4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布拉格光栅外腔激光器模块合束装置及合束方法201910569713.22019.6.27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5长光华芯一种激光镀膜的方法及设备201910742051.42019.8.1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6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光纤封装结构201911057141.62019.10.31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7长光华芯双脉冲双向环形激光放大器202010003479.X2020.1.7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8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限制层结构及其制作方法、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制作方法202010574282.12020.6.2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19长光华芯一种多有源区级联的半导体激光器202010526713.72020.6.9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20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接触层的制作方法、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制作方法202010574296.32020.6.22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21长光华芯、四川大学一种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制作方法202010438454.22020.5.21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22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激光器近场测试方法及测试系统201911057204.82019.10.31原始取得发明授权
23长光华芯一种闭环控制的医用激光系统一体模块201721417846.02017.10.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24长光华芯一种去除微通道冷却封装激光器的热沉镀铟毛刺的装置201721500184.32017.11.13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25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激光器模块201721432118.72017.10.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26长光华芯一种片内堆积多有源区半导体巴条激光器芯片201721503477.72017.11.13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27长光华芯化学腐蚀装置201621206988.82016.11.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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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日取得方式类型法律状态
28长光华芯清洗夹具201621267314.92016.11.22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29长光华芯石墨行星盘201621276820.42016.11.22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0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激光器芯片201621153672.72016.10.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1长光华芯光束重组耦合装置201621168457.42016.11.2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2长光华芯一种实现多个半导体激光阵列外腔反馈光谱合束的装置201620992225.42016.8.30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3长光华芯一种半导体激光外腔反馈光谱合束装置201621059798.82016.9.18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4长光华芯一种应用于大功率半导体激光器在线纯化冷水控温装置201320700959.72013.11.8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5长光华芯一种晶片清洗及干燥用花篮装置201721500292.02017.11.13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6长光华芯一种高温焊料传导冷却激光二极管环形叠阵201721832014.52017.12.25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7长光华芯一种激光器光纤组合装置201721831999.X2017.12.25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8激光研究院TO封装夹具201822202958.52018.12.26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39长光华芯氧化炉管201822217689.X2018.12.27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0激光研究院外腔面光源VCSEL及其应用201822269181.42018.12.2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1激光研究院延长腔面光源VCSEL及光纤通信系统201822247417.42018.12.2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2激光研究院具有共背面电极的面光源VCSEL201822268789.52018.12.2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3激光研究院独立开关式面光源VCSEL201822252880.82018.12.2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4长光华芯空间重叠多电极控制VCSEL列阵201822269587.22018.12.2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5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器模块光栅外腔光谱合束系统201920661845.32019.5.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6激光研究院基于MEMS微镜扫描的VCSEL点阵光源系统201920667415.22019.5.10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7激光研究院基于MEMS微镜扫描的VCSEL单发光点光源系统201920667935.32019.5.10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48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激光器的光耦合装置201921174557.12019.7.24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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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权人专利名称申请号申请日取得方式类型法律状态
49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探针测量装置201921861530.X2019.10.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0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龙门取放装置201921861529.72019.10.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1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支撑盘、气路系统及气相外延生长系统201921863804.92019.10.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2长光华芯一种光纤与插芯装配的集成装置201921895335.92019.11.5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3长光华芯一种输出性能检测装置201921947532.02019.11.12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4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波长锁定装置202021140153.32020.6.18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5长光华芯、中科院医工所一种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202021330117.32020.7.8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6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一种带光纤的半导体激光器壳体的返修工装202023251919.82020.12.28原始取得实用新型授权
57长光华芯包装盒(激光器模块)201930545337.42019.10.8原始取得外观设计授权
58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器(1)201930540870.12019.9.30原始取得外观设计授权
59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器(2)201930540876.92019.9.30原始取得外观设计授权
60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激光器(260W单模块水冷)202030646041.42020.10.28原始取得外观设计授权
61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激光器(4000W半导体)202030647170.52020.10.28原始取得外观设计授权

(1)继受取得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持有3项继受取得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单片集成锁相面发射分布反馈半导体激光器阵列”(201010179529.6)、“高效率非对称光场分布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201210079120.6)系发行人历史股东中科院长光所入股华芯有限时投入的发明专利。前述专利主要应用于发行人产品的器件设计及外延生长技术,已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19日完成专利权属变更。相关专利的继受背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之“(一)有限公司阶段”之“4.2016年7月,第二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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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院长光所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1275487XF
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贾平
有效期2016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促进科技发展。光学工程研究、物理学研究、化学研究、遥感观测数据接收与处理、机械工程研究、仪器科学与技术研究、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电子科学与技术研究、信息与通信工程研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研究、相关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光学精密工程》、《中国光学》、《液晶与显示》、《光:科学与应用》和《发光学报》出版

“一种半导体激光器的封装结构及其应用装置”(201010285056.8),系发行人基于业务需要,向武汉高晟知光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主要应用于发行人产品的后端封装工艺,已于2014年6月16日完成专利权属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高晟知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武汉高晟知光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20日吊销)
注册号42010000016956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数码港E栋4层
法定代表人朱音清
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6日
经营期限200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
登记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以半导体激光为核心的光电子产品及其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共有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持有2项与他人共有的专利,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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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9

况如下:

“一种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202021330117.3)系发行人与中科院医工所共同研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主要针对应用于医疗领域的半导体激光芯片散热不充足的问题。研发过程中,发行人主要负责半导体激光器设计、研制等任务,中科院医工所主要负责激光器的散热效果的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院医工所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3474XT
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唐玉国
有效期2016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促进科技发展。医疗器械与仪器研究、生物学仪器研究、生物医学材料研究、生物试剂研究、生物技术与医学技术工程化研究、研究生教育、博士后培养、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相关知识产权运营

“一种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制作方法”(202010438454.2)系发行人与四川大学共同研究、申请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外延生长工艺以解决外延片被空气氧化的问题。研发过程中,发行人主要负责优化外延工艺,中科院医工所主要负责外延设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大学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四川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91949
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法定代表人李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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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0

有效期2018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
登记管理机关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教育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农学类、医学类和管理学类学科高等专科、本科、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科技和法律资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单独或共同拥有上述已取得专利的所有权,该等专利不受任何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的专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3.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国家版权局网(http://www.ncac.gov.cn/)网站等公开信息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以申请方式取得的1项软件著作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著作权人名称软件简称版本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分类号
1长光华芯、清华大学半导体激光器(LD)驱动电源上位机的控制软件控制软件V1.02019SR04454022019/5/966000

(2)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江苏省版权协会(https://jscopyright.cn/)网站公开信息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以申请方式取得的1项美术作品著作权,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著作权人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
1长光华芯EVERBRIGHT标志美术苏作登字-2021-F-001328182017/12/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软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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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01

对该等软件、美术作品的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域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域名证书及本所律师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域名1个,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主办单位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网站 名称网站域名审核通过日期有效期
1长光华芯苏ICP备17060326号-1长光华芯everbrightphotonics.com everbrightphotonics.net2021.1.222012.3.30至2026.3.3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的所有权,对该等域名行使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发行人已取得的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主要生产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正常生产经营购置取得,有完整的购置凭证,已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并且正常占有和使用该等设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受任何权利限制。

(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投资一级子公司1家,为激光研究院;发行人投资参股公司1家,为华日精密。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以及参股的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激光研究院

名称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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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W61EQ5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02、2号厂房-2-203
法定代表人闵大勇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3月8日
经营期限2018年3月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光电器件及系统的研发、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长光华芯500.0000100.00
合计500.0000100.00

2.华日精密

名称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24494M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非上市)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1号一期配套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何立东
注册资本4,474.879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7月14日
经营期限2003年7月14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全系列全固态半导体泵浦激光器(不含医疗器械);从小功率到大功率,从红外到紫外脉冲激光器及激光精密加工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咨询(不含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股东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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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光华芯875.000019.55
2徐进林600.000013.41
3华工激光580.000012.96
4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20.00009.39
5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3.30007.00
6ZHENLIN LIU232.21495.19
7武汉华超超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213.44004.77
8武汉东湖华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0.00004.47
9福建华晶投资有限公司175.00003.91
10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5.00003.91
11武汉华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65.92473.71
12武汉华工明德先进制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5.00002.35
13重庆麟厚西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00001.90
14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5.00001.90
15成都斐然源通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00001.56
16武汉超快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有限合伙)66.45691.48
17屈向军63.54311.42
18何立东50.00001.12
合计4,478.8796100.00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车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拥有车辆2台,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车牌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
1长光华芯苏U1T58小型普通客车别克SGM6522UBA6
2长光华芯苏E9AG05小型普通客车别克SGM6521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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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建工程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6,649.91万元,包括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项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在建工程已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抵押等任何权利受限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资产的财产权属清晰、完整、独立,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发行人的房屋使用权系通过租赁取得,发行人与相关主体所签署的租赁协议已经各方有效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房屋租赁未办理租赁备案。发行人的部分房屋租赁协议虽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发行人上述房屋租赁协议均未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故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有效性。

4.发行人子公司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该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利受限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协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重大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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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合同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1上海飞博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3,045.72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1,117.802020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5,445.192020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3,408.56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3,344.232018年已履行
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1,010.922019年已履行
订单半导体泵浦模块900.002021年已履行
2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订单激光二极管3,206.00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激光二极管4,730.932021年已履行
订单激光二极管4,591.532020年已履行
3湖南大科激光有限公司订单光纤耦合模块1,476.28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光纤耦合模块2,175.882020年已履行
4光惠(上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光纤耦合模块3,273.972020年已履行
5客户A2订单巴条器件6,000.002019年已履行
6客户A1订单巴条器件3,240.002018年已履行
7锐科激光订单单管芯片7,350.00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泵源模块2,500.00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单管芯片1,838.392018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单管芯片1,295.202019年已履行
订单单管芯片962.502021年已履行
订单光纤耦合模块560.00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单管芯片544.802018年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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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订单光纤耦合模块782.072018年已履行
8客户B订单巴条芯片560.002018年已履行
9浙江热刺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订单单管芯片1,801.262021年正在履行
10华日精密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报告期内未履行2021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光纤耦合模块494.802020年正在履行
11国内某高校订单*********700.002021年正在履行
12北京凯普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单单管芯片620.002021年正在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总金额(不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年统计至2021年8月31日。2.采购合同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1京瓷(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框架协议热沉300.012020年正在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1,520.00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768.612018年已履行
2泰库尼思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框架协议热沉1,400.372018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973.452019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547.072018年已履行
3MARUWA株式会框架协议热沉565.552021年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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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框架协议热沉725.262020年已履行
框架协议热沉548.772019年已履行
4炬光(东莞)微光学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快轴透镜1,292.482020年正在履行
5比欧西气体(苏州)有限公司框架协议液氮、长管拖车(氢气)142.772021年正在履行
6上海宽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协议FAC快轴透镜655.282019年已履行
7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订单溅射机pt靶、金靶材541.912021年正在履行
订单高纯金靶、高纯铂靶、铜靶托514.372020年已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采购总金额(不含税);

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年统计至2021年8月31日。

(2)设备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1爱思强股份有限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订单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系统255.00万欧元2020年正在履行
2Raith B.V.、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订单电子束曝光机165.20万欧元2021年正在履行
3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订单MOCVD1,000.00万元2021年正在履行
4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订单MBE互联系统580.00万元2021年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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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相对方合同类型合同标的报告期已履行金额/合同金额签订时间执行状态
5武汉永力睿源科技有限公司框架协议激光芯片老化柜49.49万元2021年正在履行
6DAITRON CO., LTD订单贴片设备8,800.00万日元2020年正在履行
7DAITRON CO., LTD、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订单贴片设备8,600.00万日元2021年正在履行
8DAITRON CO., LTD订单贴片设备8,920.00万日元2020年已履行

注:1.对于框架协议,报告期已履行金额指该合同所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采购总金额(不含税);2.对于订单,合同金额指订单金额(含税);3.对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性质的合同累计计算,2021年统计至2021年8月31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不存在潜在风险。

3.建筑施工合同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仍在履行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金额签订日期是否履行完毕
1厂房净化装修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5,901.83万元2020.10.12正在履行
2洁净室改造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941.38万元2020.10.12正在履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仍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合同对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备案日期交付时间
1苏州首开佳泰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商品房10套2,530.04万元2020.9.1620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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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之债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关联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和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744,913.42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出口退税、各项保证金及押金等。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1,266,568.58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包括代收代付人才补助、其他暂收暂付款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纠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及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签署已依发行人合同管理制度履行了合同调查、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署等内部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批准手续;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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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0

2.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4.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12月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该次增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权及演变”。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文件、验资报告、出资凭证及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历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投资、资产收购或处置资产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及营业执照、内部决策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并投资了参股公司华日精密,未发生处置资产行为。主要情况如下:

(1)激光研究院主要历史沿革

2018年2月22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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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11

2018年3月6日,华芯有限签署公司章程,设立激光研究院,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华芯有限认缴出资500万元,持股100%,以货币方式出资,已全部实缴。

2018年3月8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激光研究院核发了设立时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W61EQ51)。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光研究院设立后至今未发生股权变动。激光研究院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华日精密投资后历史沿革

①公开摘牌

2019年10月28日,华中科技大学校党委常委会出具《有关决定性事项的通知》,同意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工激光将持有华日精密的52%股份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

众联对华日精密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了“众联评报字(2019)1304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众联以收益法评估华日精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35,233.66万元。该评估报告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2019年12月31日,华芯有限等六家联合体签署《联合收购协议》,约定华芯有限受让华日精密25%的股份,价格以摘牌交易价格为准。经过公开挂牌,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工激光与华芯有限等六家联合体签订《湖北省整体产权及控股股权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根据约定华日精密的52%股份交易价格为18,321.51万元。

2020年5月11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鄂光谷联交鉴字(2020)32号”《产权交易鉴证书》对该次产权转让予以鉴证。

②股份比例因股份增发被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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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新的投资人武汉华超超快激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主体与华芯有限及华日精密签订《增资协议》,各方同意将华日精密的注册资本增加至4,161.5796万元,新的投资人认购的股份价格不低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值。

本次华日精密增发股份后,发行人持有华日精密21.03%的股份。

③股份比例因股份增发进一步降低

2021年7月19日,新的投资人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华日精密全体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各方同意将华日精密的注册资本增加至4,474.8796万元,新的投资人认购的股份价格参照华日精密经评估的净资产值协商确定。

本次华日精密增发股份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华日精密19.55%的股份。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均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投入子公司的资产均已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行人投资参股公司的流程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均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持有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所进行的增资扩股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增资款已足额支付到位,增资扩股行为合法有效。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投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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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亦无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于2020年11月11日完成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制定的程序及章程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变更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时间股东(大)会审议情况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9.1.112019年1月11日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廖新胜将华芯有限股权转让给苏州英镭的事项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2019.2.182019年2月18日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华芯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83,158,676元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9.3.162019年3月16日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华芯有限基于选举的新一届董事会等事项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2020.1.2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华芯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96,634,952元的事项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2020.7.3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中科院长光所股权划转至长光集团的事项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
2020.11.5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当时法律法规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12.28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本总额增加至101,699,956股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21.4.24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并形成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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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与公告办法,章程修改等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依据《公司法》并根据发行人目前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制定的,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1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的,内容合法。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或报告期内的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0]67号)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上交所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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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基本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4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等实施监督。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

4.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包括:总经理1名,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副总经理5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财务总监1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董事会秘书1名,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发行人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发行人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5.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了包括市场销售部、研发中心、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制造中心、品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IT技术部、保障工程部、激光系统事业部、VCSEL事业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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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20年11月5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该等议事规则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召开程序、议事方式等,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为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除《公司章程》和上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外,发行人还制定了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监督和制约、管理办法等进行系统的规范,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共召开了6次股东大会、7次董事会和3次监事会。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议案、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议事规则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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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公司现任董事11人,简历如下:

机构姓名性别职务任期
董事会闵大勇董事长2020.11-2023.11
王俊董事2020.11-2023.11
廖新胜董事2020.11-2023.11
孙守红董事2020.11-2023.11
许立群董事2020.11-2023.11
齐雷董事2020.11-2023.11
陆殷华董事2020.11-2023.11
阚强独立董事2020.11-2023.11
吴世丁独立董事2020.11-2023.11
陈长军独立董事2020.11-2023.11
王则斌独立董事2020.11-2023.11

①闵大勇,男,1971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7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自动控制理论与应用专业,硕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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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至1997年7月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担任工业电气自动化部门教研室主任;2000年6月至2017年7月就职于华工激光,历任固体激光事业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2008年7月至2017年7月就职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17年7月于华日精密担任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于华日精密担任董事;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于锐科激光担任监事;2017年8月至今于长光华芯担任董事、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三年。

②王俊,男,1965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7月毕业于加拿大McMaster大学工程物理方向,博士学历。

1988年9月至1989年7月于深圳德达磁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1992年7月至1994年8月于加拿大国家研究院担任研究助理;1997年3月至2000年5月于SL-Industries.,Inc.担任外延技部经理;2000年5月至2002年2月于Spectra-Physics.,Inc.担任外延科学家;2002年2月至2003年6月于Lasertel.,Inc.担任晶体生长部经理;2003年7月至2010年7月于nLIGHT.,Inc.担任技术总监;2010年7月至2014年11月于Mightylift.,Inc.担任技术副总;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7年8月至今于长光华芯担任董事、首席技术官。现任股份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任期三年。

③廖新胜,男,1973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3月毕业于中科院长光所凝聚态物理专业,博士学历。

2003年6月至2004年2月于深圳联芯激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于恩耐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于中科院医工所担任研究员;2012年3月至今就职于长光华芯,历任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④孙守红,男,1978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5年7月毕业于中科院长光所大珩学院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博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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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科院长光所,历任科研管理处职员、科研管理二处职员、电装中心副主任、电装中心主任、所长特别助理、所长助理、所务委员。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⑤许立群,男,1963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6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与信息工程系微波毫米波专业,硕士学历。

1987年6月至1997年12月于华中科技大学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担任教师;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于武汉实达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于武汉达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⑥齐雷,男,1979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历。

2004年8月至2009年9月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某部担任助理研究员;2009年10月至2016年11月就职于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历任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于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执行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⑦陆殷华,男,1983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6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无线电物理专业,硕士学历。

2010年9月至2017年5月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担任审计经理;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于南京华泰瑞泰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高级投资经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于南京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投资副总监;2019年9月至今于紫金投资担任投资副总监。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⑧阚强,男,1977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10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学历。

2005年11月至今就职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历任光电子研发中心助理研究员、光电子研发中心副研究员、材料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材料重点实验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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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2015年10月至今于中国科学院大学材料与光电学院担任教授。现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⑨吴世丁,男,1963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博士学历。1988年9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材料疲劳与断裂研究部,历任研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主任、研究员;2006年1月至2017年12月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部担任主任、研究员;2018年1月至今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担任技术顾问、研究员。现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⑩陈长军,男,1976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3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所院材料学专业,博士学历。

2000年7月至2001年8月于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艺室担任设计员;2001年9月至2007年3月,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脱产攻读博士学位;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于武汉科技大学材料与冶金学院担任副教授;2011年8月至今于苏州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担任教授、激光加工中心负责人。现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王则斌,男,1960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12月毕业

于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学历。

1986年7月至2002年9月于苏州大学财经学院历任教师、支部书记;2002年9月至今就职于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历任系主任、副院长、院长、教授。现任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发行人现任监事3人,主要简历如下:

机构姓名性别职务任期
监事会张玉国监事会主席2020.11-2023.11
李阳兵监事2020.11-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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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少阳职工监事2020.11-2023.11

①张玉国,男,1971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电子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历。

1995年9月至2000年2月于133厂七车间担任工程师;2000年2月至2007年7月于吉林北方彩晶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动力分厂主管;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于阳坤工业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于中科院医工所担任厂务部经理;2012年9月至2017年3月于长光华芯担任厂务部经理;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于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担任项目研究员、厂务经理;2020年4月至今于长光华芯担任保障工程部资深经理。现任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②李阳兵,男,1988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6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本科学历。

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部担任客户经理、产品经理;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担任股权管理专员;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于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1月至今就职于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③谭少阳,男,1987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1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专业,博士学历。

2016年1月至今于长光华芯研发中心担任项目研究员。现任股份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简历如下:

机构姓名性别职务任期
高级管理闵大勇总经理2020.11-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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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王俊常务副总经理2020.11-2023.11
廖新胜副总经理2020.11-2023.11
潘华东副总经理2020.11-2023.11
刘锋副总经理2020.11-2023.11
吴真林副总经理2020.11-2023.11
郭新刚财务总监2020.11-2023.11
叶葆靖董事会秘书2020.11-2023.11

①闵大勇,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

②王俊,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

③廖新胜,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

④潘华东,男,1981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历。

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于福州高意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于恩耐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工程经理;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于无锡亮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2年8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华芯有限高级经理;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于无锡欧莱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今于长光华芯历任技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⑤刘锋,男,1977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7月毕业于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及其应用专业,大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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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至2008年4月于昆山仁宝电子科技服份有限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2008年4月至2011年8月于伟创力电脑(苏州)有限公司担任制造处资深经理;2011年8月至2017年12月于明泰电子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担任制造处长;2017年12月至今于长光华芯担任制造中心总监。现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⑥吴真林,男,1983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毕业于江汉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士学历。

2007年7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华工激光,历任营销中心销售工程师、行业销售经理、办事处经理、大区总监、精密激光事业群大客户总监、营销总监、总经理助理、事业部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于江苏华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于长光华芯担任激光系统事业部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⑦郭新刚,男,1977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7月毕业于大连铁道学院会计学专业,学士学历。

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于采埃孚传动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于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担任成本会计;2005年3月至2007年5月于苏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担任成本经理;2007年6月至2010年5月于艺达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担任会计经理;2010年10月至2016年10月于博思格钢铁(苏州)有限公司担任资深财务分析;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于西万拓听力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分析经理;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于苏州高登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9年7月至今于长光华芯担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现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

⑧叶葆靖,女,1984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6月毕业于苏州科技大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士学历。

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于苏州德华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事部专员;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于中科院医工所担任人事部专员;2012年8月至今于长光华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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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人事行政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姓名兼职单位名称担任的职务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闵大勇华日精密董事
激光研究院董事长
苏州芯诚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芯同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俊激光研究院总经理兼董事
苏州英镭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芯诚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芯同执行事务合伙人
廖新胜杭州聚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青岛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激光研究院董事
苏州芯诚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芯同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守红长光集团执行董事
长春光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奥普光电董事长
长春国科精密光学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春长光圆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光工程师培训中心(长春)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春长光华大智造测序设备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国望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春长光辰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吉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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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兼职单位名称担任的职务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许立群武汉求客学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派奥斯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成都腾蓉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达润投资副总经理
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齐雷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矽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唐山英莱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景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
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陆殷华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捷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陈长军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
王则斌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阳兵武汉东湖华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武汉奥森迪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武汉优炜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湖北迈睿达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真林湖北仙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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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兼职单位名称担任的职务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环明电子董事

3.发行人独立董事根据各独立董事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中共有4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阚强、吴世丁、陈长军、王则斌,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王则斌为会计专业人士。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在共有4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闵大勇,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

(2)王俊,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

(3)廖新胜,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之“(1)”。

(4)潘华东,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之“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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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3)”。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变化情况

时间董事会变更后的情况选举情况及变更原因
2019.1至2019.3闵大勇、王俊、许立群、王敏、孙守红-
2019.3至2020.1闵大勇、王俊、廖新胜、许立群、王敏、孙守红、齐雷2019年3月,因国投创投(上海)、中科院创投、橙芯创投增资入股,基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目的,选举闵大勇、王俊、廖新胜、许立群、王敏、孙守红、齐雷为华芯有限第三届董事会成员
2020.1至2020.11闵大勇、王俊、廖新胜、许立群、陆殷华、孙守红、齐雷2020年1月,因伊犁苏新、南京道丰、国投创投(宁波)增资入股,根据增资协议调整董事人选,免去王敏董事职务,选举陆殷华为董事
2020.11至今闵大勇、王俊、廖新胜、孙守红、许立群、齐雷、陆殷华、阚强、吴世丁、陈长军、王则斌

2020年11月,长光华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增设独立董事,聘请阚强、吴世丁、陈长军、王则斌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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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变化情况

时间监事会变更后的情况选举情况及变更原因
2019.1至2019.3朱松林、张安冬、潘华东-
2019.3至2020.1刘锋、张安冬、叶葆靖华芯有限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张安冬、叶葆靖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刘锋共同组成华芯有限第三届监事会
2020.1至2020.11刘锋、李阳兵、叶葆靖调整监事人选,免去张安冬监事职务,选举李阳兵为监事
2020.11至今张玉国、李阳兵、谭少阳2020年11月,长光华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2名监事张玉国、李阳兵与公司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谭少阳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时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聘用情况及变更原因
2019.1至2019.3总经理:闵大勇 副总经理:王俊、廖新胜-
2019.3至2020.11总经理:闵大勇 副总经理:王俊、廖新胜、潘华东2019年3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补潘华东为副总经理
2020.11至2021.4

总经理:闵大勇副总经理:王俊、廖新胜、潘华东、刘锋、吴真林财务总监:郭新刚董事会秘书:叶葆靖

2020年11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增设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管,并增选吴真林、刘锋为副总经理
2021.4至今总经理:闵大勇 常务副总经理:王俊 副总经理:廖新胜、潘华东、刘锋、吴真林 财务总监:郭新刚 董事会秘书:叶葆靖2021年4月,公司董事会选举王俊为常务副总经理

4.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二年一直在发行人处任职,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年内无重大变化,其他变化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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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4.发行人确定了核心技术人员,其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二年一直在发行人处任职,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1.税种、税率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税收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内销:(1)产品及加工服务收入,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6%税率 外销: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流转税额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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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订)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换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号:

GR202032006100,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5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依据
1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面向制造业的大功率半导体激光器项目360.14489.81118.056.45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8]42号)

2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长寿命高亮度半导体激光泵源产品开发项目308.48---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高发计字[2016]19号)

3准连续LD巴条设计与制备技术研究80.00---《GFKJCXTQ合同书》(合同编号:17-****-**-**-***-***-02)
4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三基色LD封装生产示范线项目28.0115.9222.740.67《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课题编号:2018YFB0406904)
5泵浦源技术研究项目23.7566.25--《GFKJCX特区合同书》(合同编号:18-xxxx-xx-xx-001-022-03)
6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半导体激光芯片及高效泵浦技术项目10.44147.4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课题编号:2017YFB04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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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依据
7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高光束质量、低域值、长寿命、低成本蓝、绿光LD芯片封装及热管理技

术研究项目

2.4953.0125.530.9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课题编号:2017YFB0405004)
8新型半导体激光技术-147.665.54-《装备预研基金重点项目任务书》(项目编号:6140414010301)
9固体激光泵浦源技术研究项目-113.29473.3043.41《XXXX研究项目合同(GXJS)》(项目编号:41414****01)
10激光半导体激光泵浦源技术研究项目-89.51990.49-《XXXXXX项目合同(GYJS)》(项目编号:41414*****03)
11光纤耦合半导体激光器泵浦模块技术研究项目-184.99265.01-《XXXX项目合同(GYJS)》(项目编号:41414******)
12高效高亮度半导体泵浦源技术研究--206.3518.65《GFKJCXTQ合同书》(合同编号:193-***-***-**-01)
13高性能VCSEL芯片研究--489.741,246.72-
14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补贴250.00250.00165.63-《国家特聘专家证书》《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通知书》
152016年姑苏重大创新团队188.0054.00354.0027.00《市政府关于确定2016年重大创新团队和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6]113号)《关于下达苏州市2016年度第七批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项目及科技经费的通知》(苏科资[2016]131号、苏财教字[2016]54号)
16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共建苏州市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合作项目150.00250.00350.00175.00《共建苏州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17江苏省双创团队补贴95.00153.75153.75-《关于确定2017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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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依据
18高新区领军人才补贴60.0035.0030.0010.00《苏州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关于确定2019年“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第一批专家集中评审类、人才项目路演类)的通知》(苏高新委[2019]88号)
19江苏省双创人才补贴15.0030.0087.50-《关于确定2017年江苏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的通知》(苏人才办[2017]37号)
20姑苏领军人才安家补贴配套经费-50.0087.50-《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5号)《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高新管[2020]59号)
21人才机构引才补贴--54.60-《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高新管[2018]138号)《关于下达2018年企业引才奖励资助经费的通知》
22苏州高新区独角兽企业补贴-160.00200.0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府办[2018]301号)
23高新区研发机构项目配套奖励--65.00-《关于下达2019年度苏州高新区研发机构项目配套及奖励资金的通知》(苏高新科[2020]34号)
24国家级人才工程奖励---50.00《关于下达国家级人才工程奖励经费的通知》
25其他94.95152.79242.68138.35-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承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1年7月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所在地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应缴税款,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享有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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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

(1)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3个行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等激光行业核心元器件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11日出具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20505591155353G001Y),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苏州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102/2-203,行业类别:光电子器件制造,有效期限:2020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申请,并依据此名录进行登记管理,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且未在生产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依法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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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涉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试生产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意见等文件,发行人的建设项目已经履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手续或取得环保主管机关合规性的确认意见。

(4)环保事故及环保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天衡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苏州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hbt.jiangsu.gov.cn/)、中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等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并获得了有权部门的登记回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存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形。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发行人现持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编号:苏AQB320505JXⅢ202000117),发行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有效期至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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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涉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文件、安评批复、试生产方案及审批文件、安全验收意见及职业卫生“三同时”批复、安全现状评价等文件,发行人的建设项目已经履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建设手续或取得安监主管机关合规性确认意见。3.安全事故及安全处罚根据发行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http://yjglj.suzhou.gov.cn/)进行公开信息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未发生过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行人现持有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向其颁发的《认证证书(ISO9001)》,证明其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经过审核,符合ISO9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为半导体激光器及其半导体芯片和器件的研发和生产(中心波长为:300nm-8000nm),有效期至2022年8月18日。

2.质量事故及质量处罚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定的要求。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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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2021年4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一)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环评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备案证号/项目代码环评批复
1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苏高新项备[2021]30号/ 2101-320505-89-01-694063苏行审环评[2021]90074号
2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苏高新项备[2021]28号/ 2101-320505-89-01-641060苏行审环评[2021]90095号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苏高新项备[2021]37号/ 2101-320505-89-01-446777苏行审环评[2021]90096号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4日签署的《共建苏州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高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2月22日签署的《共建苏州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与发展集团于2019年3月28日签署的《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定向建设协议书》;2020年4月23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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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与发展集团签署《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定向建设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高新区管委会向发展集团出让漓江路东、天目山路南占地35亩的地块,发展集团负责于该地块上承建研发办公用房(投资总额约3亿元,包含土地成本、工程费等,项目产权由发展集团所有),并将建成办公用房出租给激光研究院,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满后,发行人或激光研究院需经苏州产权交易所挂牌报名竞价受让该房产;办公用房项目预计2021年11月竣工。

(四)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上述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五)募投资金管理的专项规定

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作了规定,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造成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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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有明确、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发行人结合市场与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具体为:

公司始终牢记“中国激光芯,光耀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保持对半导体激光芯片的持续研发投入,努力打造自主芯片的核心能力。公司一直贯彻和服务“智能制造”“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努力推动国家对半导体激光芯片核心技术的掌控力,弥补和缩短我国在半导体激光芯片尤其高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领域与国外的差距。

公司未来将继续专注于半导体激光行业,秉承“一平台、一支点、横向扩展、纵向延伸”发展战略。“一平台”是指以公司与苏州高新区政府共建的苏州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为平台,吸引全球顶尖人才,聚集内外部创新资源,围绕半导体激光芯片及应用,打造可持续领先的研发能力和新方向拓展能力;“一支点”是指公司已具备高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的核心技术及全流程制造工艺,持续进行研发投入,保持核心技术竞争力,提升经营规模;“横向扩展”是指依托在高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的研发、技术及产业化的“支点”优势,从高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扩展至VCSEL芯片及光通信芯片,将产品应用领域拓展至消费电子、激光雷达等;纵向延伸是指为更好贴近客户、满足客户需求及适应众多激光应用,结合公司高功率半导体激光芯片的优势,纵向延伸至激光器件、模块及直接半导体激光器。结合公司在激光芯片、器件及模块、VCSEL、光通信芯片等横向、纵向产业布局形成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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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序号处罚机关处罚事由处罚措施处罚日期处罚文号
1高新区公安分局公司仓库存放的5箱氧化氢溶液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罚款3,000元2018.9.14高新公(科)行罚决字[2018]1767号
2公司管理剧毒化学品人员王顺兴未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罚款1,000元2018.12.6高新公(治)行罚决字[2018]2468号
3公司仓库存放的过氧化氢溶液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罚款1,000元2018.12.25高新公(科)行罚决字[2018]2654号
4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买的8桶硝酸、12桶过氧化氢溶液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罚款10,000元2019.6.26高新公(科)行罚决字[2019]1106号
5公司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丙酮购买入库与使用记录存在不如实登记的情况罚款10,000元2019.7.15高新公(32050521)行罚决字[2019]1189号
6国家相关部门文件存储不当暂停资质A2021.2.9*********

根据发行人行政处罚作出机关高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危险化学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使用记录与登记数量存在差异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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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但发行人已就相关情况进行整改,且未发生安全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2月9日,公司因文件存储不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暂停资质A,并限在2021年5月9日前完成整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未被处以罚款,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该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事后公司已积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5月恢复了资质A。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闵大勇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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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络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情形。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处罚事项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且已取得相关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该等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发行人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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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承诺外,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合计持有发行人51%股份的股东华丰投资、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分别承诺:

①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且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方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③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已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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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投创投(上海)、璞玉投资承诺:

①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伊犁苏新承诺:

①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十二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②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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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投创投(宁波)、南京道丰承诺:

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十二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5)哈勃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单位同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锁定的本单位适用的其他规定。在上述锁定期内,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将仍遵守上述规定。

(6)中科院创投、华科创投、达润长光、橙芯创投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7)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芯诚、苏州芯同承诺:

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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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8)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许立群、齐雷、陆殷华、吴真林、刘锋、郭新刚、叶葆靖承诺:

①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③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④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⑤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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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股份。

(9)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张玉国、李阳兵、谭少阳承诺:

①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③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10)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闵大勇、王俊、廖新胜、潘华东承诺:

①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②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方可减持首发前股份,但该等减持应当遵守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内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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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规定。

③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④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⑤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⑥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承诺:

①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自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单位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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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苏州英镭、长光集团、国投创投(上海)、伊犁苏新、璞玉投资承诺:

①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②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③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闵大勇、王俊、廖新胜、潘华东、吴真林、刘锋、郭新刚、叶葆靖就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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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情形时(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a.公司回购公司股票;b.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c.其他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①公司回购股份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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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人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A股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C.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募集的资金、金融机构借款等合法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c.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c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②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第一大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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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c.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B.公司第一大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C.第一大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a.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份的累计资金金额不低于第一大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超过第一大股东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b.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本项要求与第a项矛盾的,以本项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c.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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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份,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六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D.若公司未来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A.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B.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C.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3)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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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上述承诺均已由相关承诺人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根据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的所有承诺事项,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②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③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④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②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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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全体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①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②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③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⑤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①本人将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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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③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④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⑤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上述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之承诺均已由相关承诺人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用工情况

1.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构成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员工348人。员工具体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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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工人数用工方式人数用工主体人数
管理人员29正式员工324长光华芯228
研发人员106
生产人员203试用期员工24激光研究院120
销售人员10
合计348合计348合计348

发行人已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其员工发放薪酬,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各年度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险种期末未缴纳人数期末员工总数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2018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1118516%8%
医疗保险7%2%
失业保险0.5%0.5%
工伤保险0.15%0
生育保险0.8%0
公积金1210%10%
2019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732116%8%
医疗保险7%2%
失业保险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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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险种期末未缴纳人数期末员工总数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0.15%0
生育保险0.8%0
公积金3110%10%
2020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1134508%
医疗保险6%2%
失业保险00.5%
工伤保险00
生育保险0.8%0
公积金1910%10%
2021年6月30日养老保险3234816%8%
医疗保险6%2%
失业保险0.5%0.5%
工伤保险0.2%0
生育保险0.8%0
公积金4110%10%

备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9号),发行人2020年3月至12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

(2)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部分未缴纳社保员工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348名员工,发行人已为316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307名员工缴纳了公积金。部分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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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原因未缴纳社保(人)未缴纳公积金(人)
新入职人员未缴纳(次月缴纳)913
缴费编号提交有误,次月补缴43
已缴纳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3-
个人申请不缴纳625
合计3241

3.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性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5日出具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无欠费。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劳动监察管理机构没有因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劳动仲裁部门无任何败诉仲裁案件。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24日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发行人已于2012年5月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于2012年6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至2021年8月,缴存人数为239人,未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同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发行人子公司激光研究院已于2018年11月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于2018年11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至2021年8月,缴存人数为117人,未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存在的可能被要求补缴、追索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已作出书面承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或者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索,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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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的劳务派遣以及劳务外包

(1)劳务派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苏州博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苏州春木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新百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聘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聘用的劳务派遣人数为34名,主要从事制造中心操作工,属于辅助性岗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未超过发行人用工总数的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所存在的可能被要求补缴、追索或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苏州英镭已作出书面承诺,若存在劳务派遣公司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损害劳务人员情况的,如果在任何时候相关人员要求长光华芯及其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费用或缴交行政罚款的,将补偿长光华芯及其子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费用及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长光华芯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长光华芯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劳务外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对劳务外包公司的访谈,基于发行人生产线外包的需求,苏州勤百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外包人员承接发行人非核心的、辅助性的生产工序,负责外包人员的管理、培训并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

苏州勤百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如下:研发、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丝印喷涂器材、治具夹具、润滑油、模具、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以承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

苏州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如下:研发、销售:机电设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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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设备、电子产品、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量具、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电线电缆、金属制品、电子元器件;销售:办公用品;企业管理咨询;空调的上门安装与上门维护;从事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电工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其他专用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包装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合作研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作研发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合作研发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合作对方协议名称核查情况
1国内某高校《半导体泵浦高能激光技术联合实验室共建协议》1)双方共建联合实验室,重点研究半导体激光芯片技术; 2)公司与高校分别负责部分研究工作; 3)建立灵活高效的协同机制,实现人员交流和仪器设备共享;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打破现有体制壁垒,实现跨单位人员交流与互聘。(协议部分具体条款已申请豁免披露)
2中科院医工所《合作框架协议》为加强高端光电技术领域的科研与产业紧密融合,发行人与中科院医工所共建“苏州医工所-长光华芯光电联合研发中心”,具体内容如下: (1)以中科院医工所的研发和工程化平台为依托,纳入中科院医工所的研究系列和组织框架,纳入中科院医工所的研究部门统一管理; (2)中科院医工所提供联合研发中心所需的设备;发行人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维修及运行,保证设备的完好与正常运行,每年投入不少于100万元的研发资金; (3)联合研发中心获得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享,共享比例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3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技术开发合同》(1)双方共同参与研究开发3-5μm中红外量子级联激光器的研发项目; (2)发行人与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按1:2比例出资开展研发,项目总经费2,196万元;双方风险共担; (3)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负责项目立项,并成立项目组,公司可派遣本公司人员加入项目组,在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共同开展科研工作; (4)归双方共有,发行人可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免费自主实施(生产、销售、使用)共有的知识产权,姑苏实验室不分享相关收益。若发行人在共有知识产权生效后的5年内实现自主实施,发行人可在该5年内提出无偿获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姑苏实验室承诺将无偿转让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给发行人。若发行人在共有知识产权生效后的5年内未能实现自主实施,则该知识产权仍由双方共有,姑苏实验室有权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发行人不应以与自己竞争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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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作对方协议名称核查情况
4四川大学《合作框架协议》(1)人才培养及人员交流:联合培养参与博士后工作的青年人才;公司提供科研工作及实习生产基地,四川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的博士后工作人员;开展高层次人才的交流互访及专家互聘等; (2)平台建设:联合组建研发中心,为我国半导体激光器研发建立协同创新的合作平台,共同解决该领域内的科研、产业化等问题; (3)项目合作:共同承担国家及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学术交流:定期组织各种互访交流活动,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学术讲座,共同参见行业协会论坛等等。
5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1)双方重点开展激光与光电领域的科技项目的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合作; (2)双方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或建立联合研发中心; (3)双方定期开展技术交流,可互聘高级研究人员担任兼职教授; (4)针对具体项目进行深度合作的,将另签协议约定。

(五)发行人的特殊权利条款

1.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2020年12月,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发行人接纳了哈勃投资的投资,并于同月28日与哈勃投资及其他股东签署了《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的约定,哈勃投资及相关私募投资基金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股份变动知情权、优先跟投权、优先收购权、领售权、最优惠条款等特殊股东权利。2.特殊投资条款的清理情况2021年4月20日,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特殊条款处置协议》,该处置协议约定: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中有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拟在中国A股市场上市后生效的《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关联制度的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原则相违背的权利或内容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并失效,且前述权利或内容不具有任何恢复效力。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出具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以及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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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人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上述承诺均已由相关承诺人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目前在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不存在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能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存在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补缴的可能,但鉴于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此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且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已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也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发行人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均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聘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特点,截至报告期末,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未超过发行人用工总数的10%,且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以及核心管理人员的持股平台已出具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合作的劳务外包机构均为独立经营的实体,其经营范围中包括劳务外包、生产线外包等相关领域,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其发生业务交易不存在重大风险。

5.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合作研发情况已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所律师对相关合作研发协议中关于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成果和收益的分配及保密措施等事项进行了核查,上述合作研发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上述合作研发对公司生产经营存在正向作用,但影响较小。

6.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与全体股东签署了完全终止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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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权利的处置协议,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有关事实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相关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若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上交所同意。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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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王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曾国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范华丽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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