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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公告日期:2011-10-1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1、关于申请更新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
    关联交易上限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关于申请更新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相关事项的议案
                          贾忆民
                  (2011 年 10 月 20 日)
各位股东: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关于申请更新公司与中国石
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相关事项的议案》。
    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为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
规则》”),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包括双方下属的分公司、
附属公司和其它单位,下同)之间的交易属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08 年 8 月 27 日签订的《产品和
服务互供总协议》(“总协议”)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为继续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已与中国石油集团续签总协议。
    同时,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和中国石油集
团及共同持股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及相关上限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了保证此等关联交易在未来年度按照常规
继续进行。公司需申请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三个财务年度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现就续签总协议及申请 2012-2014 年度关联交易相关类别上
限提出如下议案,请审议:
    一、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目前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目前已经达成的关联交
易协议包括:
    1、总协议
    公司自 2000 年上市以来就与中国石油集团签订总协议,2008
年签订的总协议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总协议,公
司向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和服务,主
要包括成品油、石油化工产品、天然气、原油及其它中国石油集
团可能随时要求提供,供其消费、使用或出售的产品和服务,同
时,中国石油集团也向公司提供一系列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
工程技术服务、生产服务、物资供应服务、社会及生活服务、金
融服务等。
    总协议规定了双方所提供的各项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按
以下原则和顺序制定:凡政府有定价的,参照政府定价;凡没有
政府定价,但已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没有政府定价及
市场价格的,采用成本价或协议价。对于个别具体产品和服务,
按照总协议附表所列明的具体原则制定,若该等具体原则不再适
用,则应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制定价格。其中,总协议特别规定,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油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
金融服务收费,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 
同期利率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优于本公司从独立第三方取得资金
和服务的同期利率、收费标准及其他条件。
    总协议分别于 2008 年 8 月及 10 月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按照上市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披露。
    2、具体产品和服务执行协议
    根据目前的安排,如有必要,中国石油集团和公司及其双方
的下属公司和单位之间可根据需要签订单个的具体产品和服务执
行协议。具体产品和服务执行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在所有重大方面
均须符合总协议中所载有关同类产品和服务的约束性原则、指导
方针以及条款和条件。
    由于具体产品和服务执行协议只是对总协议所规定的产品和
服务的提供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故具体产品和服务执行协议不
构成新的关联交易类别。
    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 2000 年 3 月 10 日签署的土地使用
权租赁合同,中国石油集团向公司出租地块分布在中国各地、总
面积约 11.45 亿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租期 50 年。
    考虑到本公司实际业务经营需要以及近年来土地市场变化,
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
合同之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对租赁土地的面积进行了重新确认,
公司同意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位于 16 个省市,面积合计约
178,297 万平方米的土地,所有土地的租赁终止期限与土地使用权 
租赁合同约定相同;双方根据重新确认的土地租赁面积及土地市
场情况对土地总租金进行了调整,公司应就租赁土地向中国石油
集团支付不超过 389,200 万元/年的土地租金(不含税费)。双方
可参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市场的变化,约每三年对租赁土地面
积及租金协商调整。补充协议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独立估值师第一太平戴维斯估值及专业顾问有限公司已审阅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确认现时公司应付予中国石
油集团的租金对公司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而
50 年期符合中国一般做法。估值日期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4、房产租赁合同(经修订)
    在原房产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公司与中国石油集
团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重新签署经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据此,
公司向中国石油集团租赁面积合计约 734,316 平方米的房产,租
金为平均每年每平方米 1,049 元;修订后的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
终止期限与原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相同。双方可参考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及市场变化约每三年对租赁房产面积及租金进行适当调整,
但任何调整均应确保不超过市场可比公允价格。经修订的房产租
赁合同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独立估值师第一太平戴维斯估值及专业顾问有限公司已审阅
修订后的房产租赁合同,并确认现时公司应付予中国石油集团的
租金对公司公平合理,该等租金并不高于市场水平,而 20 年期符 
合中国一般做法。估值日期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双方下属公司和单位可在前述原则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签署
具体房产租赁合同。
    5、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
    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重组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和
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以及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根据此等
许可合同,中国石油集团授予公司无偿排他使用中国石油集团若
干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计算机软件。
    6、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
    公司重组上市之前,中国石油集团与多家国际石油公司签订
多项产品分成合同。根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 1999 年 12 月 23 日
签订的对外合作石油协议权益转让合同,中国石油集团已将其在
上述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重组的一部分转让给公司,但不包
括与中国石油集团监管职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公司不能直接与海外油气公司订立对外合
作石油协议。因此,目前仍由中国石油集团继续签订产品分成合同,
在产品分成合同签订后,中国石油集团将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将
其根据产品分成合同享有和承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无偿转让给公
司,但不包括与中国石油集团监管职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7、债务担保合同
    根据债务担保合同,中国石油集团为其在重组时向公司转让
资产相关的部分债务提供无偿担保。 
    二、总协议的续签
    由于总协议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继续规范持续
性关联交易,公司已与中国石油集团续签总协议(“新总协议”),
新总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其余条
款不变。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
司将就新总协议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三、申请 2012-2014 年度的三年持续性关联交易相关类别
上限
    根据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的
过往交易及交易金额,考虑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
业务发展,原油、天然气与其它石油产品及服务在国际市场及境
内市场价格的可能波动及升幅等因素,建议重新拟定持续性关联
交易金额,作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有关交易的年度最高上限,该等上限中需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
有关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的类别如下: 
       交易            过往金额         2011 年现行上限      2012 年至 2014 年建议上限
(1) 本公司向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a)产品及服务   截至 2010 年 12 月      截至 201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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