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一、协议签署概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矿业”) 2015年1月26日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签署编号为2013211209003345-1的《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20,000万元。众和股份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鑫矿业以其持有的四川阿坝州马尔康县党坝乡锂辉石矿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并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2016年4月28日,因金鑫矿业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出具(2016)京方圆执字第0039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执行证书》”)。中融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油法院”)负责执行。2021年,江油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鑫矿业所持有的位于四川阿坝州马尔康县党坝乡的锂辉石矿勘探权(T51120081203021190)、采矿权(编号:51322900081201),位于高尔达矿区的矿洞、建筑物、构筑物及机器设备,位于地拉秋矿区的选厂建筑物、构筑物、矿区道路、井筒及设施设备等,上述金鑫矿业被查封的资产存在被江油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6日和2021年12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neeq.com.cn)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资产被查封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为化解金鑫矿业采矿权、探矿权等核心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保全公司核心资产,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资及引入投资人的议案》,公司引入投资人对金鑫矿业进行增资42,880.42万元,并在增资后用不低于7亿元资金,直接或间接化解金鑫矿业债务危机及资产被拍卖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子公司增资及引入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上述增资款项已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汇入金鑫矿业账户。
2022年3月11日,众和股份、金鑫矿业与中融信托就此借款合同纠纷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由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金鑫矿业在《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支付款项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根据《执行证书》,截至【2022】年【3】月【10】日,金鑫矿业应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所有已付、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和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等债务总额合计为604,676,644.57元(扣减江油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偿还中融信托的案款4,898,600元及中融信托豁免金鑫矿业2018年度的罚息、复利60,871,788.86元)。金鑫矿业有义务向中融信托支付前述债务金额以及自【2015】年【2】月【1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与罚息(以下简称“本案债务”)。
2、各方同意就本案债务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标的金额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
第一条 各方同意:金鑫矿业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偿还50000万元【大写:
伍亿元整】后,则视为《执行证书》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中融信托同意金鑫矿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支付前述款项。
第二条 本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至执行法院办理执行和解的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本协议、中止执行申请。在金鑫矿业向中融信托偿还2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后的当日,中融信托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本协议、终止执行申请书和在中止执行笔录上签字。中融
信托同意在金鑫矿业向其偿还25000万元后:(1)在2022年4月30日前不向江油法院申请拍卖金鑫矿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抵押的金鑫矿业名下的采矿权、已查封探矿权以及其他所有资产;(2)在2022年4月30日前不向江油法院申请对金鑫矿业已冻结账户资金采取划扣等执行措施;(3)在2022年4月30日前不向江油法院申请对金鑫矿业任何其他账户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且不对金鑫矿业其他任何资产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执行措施;(4)同意配合采取任何关于本案件中止执行的其他必要措施(如需)。第三条 若金鑫矿业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中融信托有权不予配合办理执行和解手续并有权解除本协议,恢复对《执行证书》的执行。若中融信托未按照本协议要求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则中融信托同意豁免《执行证书》项下乙方12000万元债务。第四条 金鑫矿业同意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中融信托偿还剩余2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债务,该笔债务偿还后,双方本次债权债务纠纷即为全部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和纠纷。中融信托应及时配合办理采矿权抵押解除手续和查封冻结解除手续。
若金鑫矿业未能在2022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偿还剩余债务的,则中融信托同意给予金鑫矿业1个月的宽限期。在1个月宽限期内,金鑫矿业同意就剩余25000万元债务按年利率15%向中融信托支付资金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在1个月宽限期届满,若金鑫矿业仍未清偿完毕剩余债务的,则中融信托有权申请恢复对《执行证书》的执行。各方同意剩余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晚于2022年4月30日。第五条 中融信托确认和承诺:本协议签订时,中融信托为本协议项下债权唯一债权人,该债权未发生转让和变更,中融信托有权签署本执行和解协议和收取债务清偿款。如有违反,中融信托应承担由此给金鑫矿业及其关联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第六条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成立。自金鑫矿业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中融信托偿还2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
为保障债权人中融信托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融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金鑫矿业在《执行和解协议》项下的支付款项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金鑫矿业已于2022年3月11日向中融信托支付2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执行和解协议》即日起生效。
根据江油法院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川0781执恢10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众和股份、金鑫矿业与中融信托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副本,并向中融信托当庭支付2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中融信托提交了中止执行的书面申请,江油法院裁定中止(2021)川0781执恢1033号案件的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将有助于化解公司债务危机,并恢复公司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等各方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执行和解协议》已生效,后续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变动或其他不确定因素。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执行和解协议》
《(2021)川0781执恢10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