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14日,并同意以20.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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