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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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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且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2021年度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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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刘沪光先生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关于2022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董监高薪酬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该方案有利于公司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董监高薪酬方案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关授权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和信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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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续聘和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刘沪光先生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通过关键管理人员入股的方式,有利于分担投资风险并实现相应激励,实现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有机结合,提升关键管理人工作积极性,推动美瑞上海的高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王仁鸿先生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推动聚氨酯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建设,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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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

十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公司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整,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元波、唐云、张建明

2022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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