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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按约承担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比照本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在按照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三年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确定的担保总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程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审批权。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可以参照本制度实行。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被授权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二十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

授权。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控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任何个人,未经公司合法授权,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如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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