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美瑞新材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8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00.00股,每股发行价
28.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9,760,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8,737,908.5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21,022,691.5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51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将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年产20万吨弹性体一体化项目 | 36,600.00 | 13,650.00 | 公司 |
2 | 8000吨膨胀型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项目 | 7,500.00 | 7,500.00 | 公司 |
3 | 技术中心项目 | 2,100.00 | 2,100.00 | 公司及子公司 |
4 | 营销网络项目 | 3,100.00 | 3,100.00 | 公司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23,000.00 | 15,752.27 | 公司 |
合计 | 72,300.00 | 42,102.27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877.47万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的本金共计20,400万元。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技术中心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技术中心项目 | 2022年1月30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本次拟延期的“技术中心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2,100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2,10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研发中心、应用技术中心、质量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配套的办公场所设施,购置实验及检测仪器设备。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937.84万元,存放在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为213.99万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赎回的本金共计
1,000万元,故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共计1,213.9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技术中心项目初始计划在公司厂区的研发中心进行实施,由于公司一贯注重研发创新,研发项目、配套设备、研发人员逐年增加,到2020年年底时,现有厂区空间受到限制,已无法容纳技术中心项目的进一步实施。2021年2月,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美瑞新材料创新中心(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专门从事新材料的技术研发业务,力求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上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2021年3月,经董事会科学论证和决策,公司决定技术中心项目后续由创新中心进行实施并相应变更实施地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调整,导致技术中心项目需要进行重新规划和布局,加之前期创新中心设立筹划需要时间,综合造成技术中心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建设。根据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经谨慎研究和讨论,公司拟在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调整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2年1月30日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将技术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是公司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实际建设周期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投资进度的变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与原计划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从长远来看,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延期。
2、监事会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基础上作出的安排,未改变实施主体、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 军 杜 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