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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公告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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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监管局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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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2862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当事人:唐某新,女,196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唐某新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某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张某时任华夏银行大连分行西安路支行行长,为该项目负责人。
2017年9月,华东数控资产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股价一路下滑,华夏银行作为质押权人,面临质押资产可能出现严重贬值的情况。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该笔贷款业务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向华夏银行提议,向法院起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华东数控股权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华夏银行资产。
10月17日,华夏银行审议同意《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
10月19日,华夏银行正式向威海市经济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区法院)递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威海经区法院当日按特别程序予以立案,并向被申请人高金科技及债务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
10月25日,威海经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当庭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华夏银行对拍卖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1月2日19:42,大连机床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发布关于新增涉诉情况的公告,披露了威海经区法院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份。
11月3日,华东数控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其持有的华东数控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华东数控于11月3日13:00起停牌。当日收盘后,华东数控发布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日收盘时。
二、唐某新内幕交易“华东数控”
(一)与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张某作为华夏银行西安路支行负责人以该行名义向华夏银行大连分行提交《大连分行资产风险处置议案申请单》。当日下午5点,华夏银行大连分行审议同意资产保全部、西安路支行提交的《关于对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诉讼的请求》。张某因工作职责不晚于10月17日知悉华夏银行向威海经区法院提出拍卖华东数控股权事项。其朋友王某不晚于10月19日通过张某知晓该事项。吴某与王某为朋友、邻居,在吴某10月19日买入“华东数控”股票前,其通过王某知悉华东数控股权拍卖事情还在继续推进,由于股权质押可能涉及股权变更。唐某新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双方承认就购买“华东数控”股票进行沟通。
(二)唐某新使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交易“华东数控”情况
唐某新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2017年10月19日-10月31日期间,唐某新使用本人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440,000股,金额共计2,793,943元,获利15,965.09元。
孙某宁为唐某新嫂子,孙某宁2009年10月19日在大通证券昆明街营业部开户,国信证券账户开立于1999年12月13日。“孙某宁”两证券账户中对“华东数控”的交易均由唐某新决策并执行操作。2017年10月20日,唐某新使用“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股票86,200股,金额共计554,872.00元,无违法所得。
(三)唐某新交易“华东数控”行为明显异常
唐某新分别在其丈夫买入“华东数控”股票的当天及第二天利用本人及“孙某宁”账户买入“华东数控”。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通过大笔卖出其他股票等方式回笼资金以买入“华东数控”。且除新股配售外,仅买入“华东数控”一只股票。唐某新买入“华东数控”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其丈夫吴某买入“华东数控”时间吻合,敏感期内多次卖出持有的其他股票后单向、大笔交易“华东数控”,交易意图强烈,交易愿望迫切,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唐某新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以上事实,有华东数控公告、相关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及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唐某新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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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证监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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