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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4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2-041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公告编号:2022-025),由于该公告部分表述存在疏漏,现予以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

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二、更正后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除上述调整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将同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更正后的公告。

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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