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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5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湖南长沙国家生物医药园(319国道旁)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铭锋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总经理王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3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0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代表股份数379,900,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44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有效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376,774,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5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人,代表股份数3,125,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5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79,900,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 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79,900,2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5,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靖珂 甘露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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