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对天豫兴禾增资及收购其部分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对天豫兴禾增资及收购其部分股权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以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四川天豫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而涉及的四川天豫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1)第329号)为定价依据,由公司与四川天豫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豫兴禾”)及其原股东商谈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增资及收购部分股权的方式控股天豫兴禾,可使公司掌握种业研发前沿核心技术,提升公司科研育种能力,推动公司产品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对天豫兴禾增资及收购其部分股权的估值和交易价
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对象系截至评估基准日天豫兴禾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资产评估价值公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本次评估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丰乐种业对天豫兴禾增资及收购其部分股权的估值和交易价格等事项。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刘有鹏: 丁克坚: 朱 丹:
陈结淼: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