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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2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2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数的乘积。

第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第六条 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若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的选票将作废。

第七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表决前向出席会议股东说明有关累积投票的注意事项。股东大会计票人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表决票的有效性。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多少决定其是否当选董事或监

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多者优先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根据其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二)如存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并按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均超过了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且该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将使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的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举行第二轮选举;如仍未选出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下次股东大会就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三)如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的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下次股东大会就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同意意见的投票权数少于或等于反对意见的投票权数时,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第九条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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