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公司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经了解郑家升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4、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郑家升先生担任公司总裁。
二、关于公司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联合研究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联合研究院的事项有利于加强与清华大学的科技创新纽带,形成良好的成果转化机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同意本次公司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联合研究院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