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联合研究院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联合研究院的事项有利于加强与清华大学的科技创新纽带,形成良好的成果转化机制。本次拟设立联合研究院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联合研究院的合作详细内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本次合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同意将《关于公司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联合研究院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