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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目前经营发展的需要,拟聘任刘黎、张如前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刘黎、张如前具备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宜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对聘任刘黎、张如前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李 涛 陈 凯 郭年华

2022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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