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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农牧: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巨星农牧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简称及股票代码:巨星农牧(603477.SH)
保荐代表人:孙勇联系电话:028-86150039
保荐代表人:付洋联系电话:028-8615003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7号)核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或“公司”)于2021年6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181,81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999.995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77.19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822.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0049号”和“川华信验(2021)第0050号”验资报告。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巨星农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华西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巨星农牧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巨星农牧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与巨星农牧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不存在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已对巨星农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已对巨星农牧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巨星农牧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巨星农牧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确信公司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及时履行承诺,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不存在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巨星农牧不存在应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况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巨星农牧2021年度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华西证券认为巨星农牧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巨星农牧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勇 付 洋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3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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