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投资可转债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可转债投资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顺利开展,风险可控,公司投资可转债的行为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以可转债方式对参股公司进行投资。
(本页无正文,为《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斌、王爱俭、Xin Liu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