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356,79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62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47,406,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385,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2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0,167,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78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9,385,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2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5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反对2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3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01%;反对23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窦晓惠、张琳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