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2〕0017号
关于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晋亿实业,A股证券代码:601002;
俞杰,时任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0号)查明的事实,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物流)原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的关联方。
因对晋亿物流与银行之间的应收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金额合计
7,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7%。但公司未将晋亿物流作为关联方,也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披露上述资金往来的补充说明公告。
公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证监局查明后才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
2.3条、第10.2.4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杰(任期2015年6月29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杰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