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有序实施以及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