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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更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2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更新)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时 间:2022年3月15日下午14:00地 点:研发中心六楼百人会议室主持人:董事长吴福胜先生

※ 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一、宣读《会议规则》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二、宣读《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提名》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三、听取并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四、听取并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调价机制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作价

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数量

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8、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

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渡期损益安排

1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地点

1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有效期

13、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14、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15、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6、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17、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份锁定期

18、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19、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股票上市地点

20、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决议有效期

五、听取并审议《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六、听取并审议《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听取并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八、听取并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九、听取并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十、听取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十一、听取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十二、听取审议《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十三、听取审议《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十四、听取审议《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十五、听取审议《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十六、听取审议《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十七、听取审议《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相关事项的议案》

十八、听取审议《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十九、听取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的议

案》

二十、听取审议《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二十一、听取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二十二、听取审议《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二十三、听取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的议案》

二十四、听取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

议案》

二十五、听取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对方免于作出要约收购的议

案》

二十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投票,律师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现场表决数据

二十七、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

二十八、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

二十九、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三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十一、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根据《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皖维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星期二)上午9:15-11:25、9:30-11:30,下午13:00-15:00。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2022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二十三项议案,均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特别决议事项,需经除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票人共同计票、监票、

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将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回传公司。

5、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核查,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

6、会议主持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统计结果,宣布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不得无故退场。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实质条件。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

体方案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公司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份的对象为交易对方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的首次董事会(即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20个交易日5.645.08
60个交易日5.114.60
120个交易日4.804.32

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发行价格为市场参考价的90%,为4.32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具体如下:

派发股票红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调价机制

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整体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前(不含核准当日)。

(4)触发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向下调价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8月11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跌幅达到或超过20%;

B、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8月11日)收盘点数跌幅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跌幅达到或超过20%。

②向上调价触发条件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8月11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涨幅达到或超过20%;

B、可调价期间内,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2021年8月11日)收盘点数涨幅达到或超过20%;且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的涨幅达到或超过2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首次触发上述触发条件中①或②项任一项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的任一交易日,若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公司有权在调价基准日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调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可调价期间内,公司仅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若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再次触发价格调整条件时,不再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5、标的资产作价

根据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而涉及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08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100%股权评估值为人民币79,400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公司购买标的资产须支付的交易对价为人民币79,5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6、发行股份的数量

本次交易中,皖维皕盛1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79,5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4.32元/股计算,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

184,027,777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应发行股份的数量占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54%。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本次交易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7、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皖维集团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皖维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所持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也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

皖维集团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上市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安排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定不相符,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股份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8、业绩补偿

(1)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和补偿义务人为皖维集团、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业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于2022年完成标的资产交割,该三年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以此类推)。

业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对应的承诺净利润数以经安徽省国资委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预测数为准。业绩

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若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人需对公司进行补偿。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2022-2024年度预测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
承诺净利润4,616.548,151.969,445.09

承诺期内各年度末,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就标的公司各年度末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标的公司各会计年度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将根据当年专项审核意见确定。上市公司将在相应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当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的差额。

(2)补偿安排

①业绩补偿计算方式

承诺期各期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补偿金额及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该年度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取得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相对权益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业绩承诺方中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退回。

业绩承诺方中各方以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为限,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②补偿方式

履行补偿义务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且届时仍持有

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其届时所持的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承担其所负全部补偿义务的,业绩承诺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即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作为其承担补偿义务的上限。

③补偿义务的实施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业绩承诺方进行补偿的,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2个月内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方当年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向业绩承诺方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方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前述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事宜。

④减值测试及补偿

A、减值测试计算

在上述承诺期届满日至承诺期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报公告同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方应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作为交易作价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B、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调整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发行价格-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应依据本次收购前其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即业绩承诺方中各方的另需补偿的股份数=另需补偿的股份数×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比例。业绩承诺方中各方均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为避免歧义,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标的资产在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无论如何,业绩承

诺方因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利润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业绩承诺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

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累积获得的税后分红收益(累积期间自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至上市公司回购完毕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之日),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调整后的应补偿股份数=按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另需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3)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

各方同意,除法定限售期外,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标的公司相关对价股份应按如下约定予以锁定:业绩承诺期及相应补偿措施实施完毕前,业绩承诺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相关对价股份;前款所述补偿措施实施系指业绩承诺方已将应补偿股份足额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且业绩承诺方已将应补偿现金(如有)足额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名下。

业绩承诺方保证,在业绩承诺期内,不对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质押,以确保业绩承诺方获得的对价股份能够全部用于履行业绩补偿协议。

(4)补偿数额的上限及调整

各业绩承诺方就标的公司所需补偿的股份数均不超过各部分资产对应的交易作价除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各业绩承诺方分别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补偿金额与现金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各部分资产对应的交易作价。如因上市公司自股份登记之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导致业绩承诺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10、过渡期损益安排

本次交易各方同意,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止,若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收益的,则该收益归上市公司享有;若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亏损的,则由交易对方按照各自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

补偿。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聘请交易双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作为双方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之依据。

11、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发行的新增股份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皖维集团。

3、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即八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4.52元/股。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4、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本次拟募集金额不超过19,875万元,根据本次发行价格4.52元/股测算,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43,971,238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也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占本次交易前总股本的比例、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股)43,971,23843,971,238
总股数(股)1,925,894,6922,153,893,707
占比2.28%2.04%

5、股份锁定期

上述配套资金认购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9,875万元,在扣除中介费用后拟计划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有效。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皖维集团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股权,并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皖维皕盛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包括皖维集团和安元创投,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为皖维集团,其中皖维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安元创投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皖维集团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五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为79,500万元。根据本次交易作价情况,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皖维皕盛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皖维高新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相关财务指标占比计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皖维皕盛27,211.6916,880.3917,235.23
成交金额79,500-79,500
皖维高新1,070,846.71705,355.64567,437.06
财务指标占比(%)7.422.3914.01

根据上述测算,标的资产2020年度经审计的相关指标占皖维高新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对应指标的比例均未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六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的最终出资人始终为安徽省国资委,安徽省国资委对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皖维集团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七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的股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报告中对相关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购入皖维皕盛100%的股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股权未设立质押、被冻结或存在其他第三方权利,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对上述事项出具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进程产生阻碍。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八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九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后,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14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未停牌,在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11日),皖维高新(600063.SH)股价涨跌幅情况、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及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公告前第21个交易日 (2021年7月14日)公告前第1个交易日 (2021年8月11日)涨跌幅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5.455.786.06%
上证综指(000001.SH)3,528.503,532.620.12%
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2,754.622,931.436.42%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5.94%
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涨跌幅-0.36%

在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

6.06%。同期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累计涨幅为0.12%,上证工业指数(000004.SH)累计涨幅为6.42%。公司股价波动在剔除上证综合指数(000001.SH)上浮0.12%的因素后,波动幅度为5.94%;在剔除上证工业指数

(000004.SH)上浮6.42%的因素后,波动幅度为-0.36%,均未超过20%。综上,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皖维高新股票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未超过20%。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皖维集团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一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14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拟就该协议未决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达成补充协议或后续协议。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二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在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就该协议未决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相关交易对方达成补充协议或后续协议。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三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14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在满足约定条件后生效。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吴福胜、张正和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四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

议》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等14名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该协议在满足约定条件后生效。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五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包含了承诺净利润数、业绩差异的确定、业绩差异的补偿、减值测试及补偿、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等相关条款;公司与业绩承诺人就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补偿安排做出了明确约定,补偿方案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业绩补偿无法实现的风险已在《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充分提示,在相关协议和承诺得以正常履行的前提下,业绩补偿实施的违约风险较小,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六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七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签署并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承诺函》,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八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创投”)、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和伊新华(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100%股权,并拟以定价的方式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现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皖维皕盛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中介服务外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皖维皕盛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交易评估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相关评估参数取值合理,所选用

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皖维皕盛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5、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确定交易价格,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皖维集团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十九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

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符合公允性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十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

议案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实施本次交易,同意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而涉及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2)第108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022号)、《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0046号)已于2022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敬请查阅。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

二十一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以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0年、2021年备考审阅报告,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数)交易前交易后 (备考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6,537.3698,219.6561,122.0362,664.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96,755.3698,302.8853,548.8854,966.13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00.470.32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00.470.280.26

本次交易前,公司2020年、2021年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32元/股、0.50元/股,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28元/股、0.50元/股;本次交易后,公司2020年、2021年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30元/股、0.47元/股,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26元/股、0.47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扣非前后基本每股收益均将被摊薄。

二、摊薄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针对公司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制定下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速整合标的资产,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向下游扩展,成为全国唯一一家涵盖PVA-PVB树脂-PVB中间膜全产业链的企业,行业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实现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充分调动公司原有业务与标的公司PVB中间膜业务的协同,及时、高效完成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2、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和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公司运作,不断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从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形式等,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三、相关主体关于摊薄当期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不会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

二十二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等事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交易方案,全权决定并负责处理本次交易的具体相关事宜;

3、如果未来出台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提出反馈意见、要求的,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据此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4、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本次配套融资涉及的发行对象)磋商、拟订、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他一切文件;

5、聘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

6、组织公司和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批;

7、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全权负责办理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8、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本次交易的实施结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并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9、本次交易完成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登记托管、限售锁定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事宜;

10、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1、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

二十三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对方免于作出要约收购

的议案

各位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交易前,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持有公司30.74%股份,按照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以向皖维集团增发新股作为本次交易的支付对价并向皖维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根据公司与皖维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皖维集团出具的承诺函,皖维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皖维集团本次认购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以上议案呈请各位股东审议表决,关联股东皖维集团回避表决。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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