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久祺股份)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基于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拟将原募投项目变更为“年产100万辆自行车及100万辆电动助力车智能制造项目”和“年产160万辆自行车、童车及40万辆电动助力车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两个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由久祺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和拟控股子公司金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原募投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群华 黄加宁 祝立宏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