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朱钰峰 | 朱共山 | 孙 玮 |
费 智 | 刘 斐 | 陈 俊 |
韩晓平 | 曾 鸣 | 李明辉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270,863,302股,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将于2022年3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22年3月16日(即上市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朱共山,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状况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2
特别提示 ...... 9
目录 ...... 11
释义 ...... 13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 14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14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4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 17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24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 36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39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 ...... 39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40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40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43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 43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44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48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48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 48
第五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 49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49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 50
三、上市推荐意见 ...... 52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 53
第七节 中介机构声明 ...... 54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55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 56
发行人律师声明 ...... 57
审计机构声明 ...... 58
验资机构声明 ...... 59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 60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61
释义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协鑫能科/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公告书》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 |
股东大会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交易日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认购邀请书》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 |
《申购报价单》 | 指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 |
报告期 | 指 |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C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142294446F |
注册资本: | 1,352,461,312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朱钰峰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西街96号二楼 |
联系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
成立日期: | 1992年5月5日 |
上市日期: | 2004年7月8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协鑫能科 |
股票代码: | 002015.SZ |
董事会秘书: | 沈强 |
联系电话: | 86-512-68536900 |
联系传真: | 86-512-69832396 |
公司网站: | www.gcl-et.com |
经营范围: | 电力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利用自有资金对清洁能源、电力行业进行投资;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能源信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大数据服务;能源行业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电力设备与配件的销售、咨询、技术服务;煤炭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6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1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1年11月15日,协鑫能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年11月26日,协鑫能科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启动情况
2022年1月19日,本项目启动发行时,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中所述的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不存在其他会影响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事项,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了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四)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2月15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为3,764,999,897.80元,发行股数为270,863,302股。截至2022年2月17日,投资者实际缴款总额为3,764,999,897.80元。
2022年2月21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向发行人账户。
2022年2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0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2月17日止,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3,764,999,897.80元。2022年2月22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2月21日止,发行人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90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0,863,30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449,841,413.84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623,324,614.00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3月3日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最终为270,863,302股,符合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要求,符合贵会《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中关于“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1月20日),发行底价为13.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四)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2021年12月8日,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询价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询价对象名单》”),包括:截至2021年11月30日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7家股东(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共3个)、基金公司50家、证券公司35家、保险公司24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25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共计151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8日)后至追加申购截止日(2022年2月14日)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丽婷、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张鑫共9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除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投资者外,发送对象均表示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9:00-12:00,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7个认购对象提交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截至2022年1月24日12:00,共收到5个认购对象汇出的保证金共计15,000.00万元。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23 | 15,000 | 是 | 是 |
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6.05 | 16,300 | 是 | 是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00 | 21,300 | 否 | 是 |
13.90 | 21,400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10 | 16,300 | 否 | 是 |
14.01 | 19,100 | ||||
13.90 | 21,200 | ||||
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90 | 31,200 | 是 | 是 |
6 | 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0 | 15,000 | 是 | 是 |
7 | 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0 | 15,000 | 是 | 是 |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低于批文核准数量(405,738,393股)、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0万元)且认购对象数量未超过35名,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13.90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4日17:00,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2名认购对象提交的《追加申购单》,其中1名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不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为无效申购;其余11名认购对象均符合《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追加认购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根据《发行方案》
及《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已参与首轮申购的投资者若参加追加认购,无需追加缴纳申购保证金。追加认购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申购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6,900 | 否 | 是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8,000 | 否 | 是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90 | 8,000 | 是 | 是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3.90 | 5,000 | 否 | 是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90 | 900 | 否 | 是 |
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3.90 | 45,000 | 是 | 是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3.90 | 8,000 | 是 | 是 |
王丽婷 | 13.90 | 10,000 | 是 | 是 |
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 13.90 | 16,000 | 是 | 是 |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 13.90 | 100,000 | 是 | 是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33,600 | 否 | 是 |
张鑫 | 13.90 | 50,000 | 是 | 否 |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13.90元/股及以上的7名认购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由于2022年1月24日首轮询价结束后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的价格为首轮询价形成的价格(即13.90元/股)。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14日对《追加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
结合首轮认购时的获配情况和追加认购的结果,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4名,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70,863,3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64,999,897.80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90 | 10,791,366 | 149,999,987.40 |
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3.90 | 15,323,741 | 212,999,999.90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39,568,345 | 549,999,995.50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20,215,827 | 280,999,995.30 |
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90 | 23,093,525 | 320,999,997.50 |
6 | 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0 | 10,791,366 | 149,999,987.40 |
7 | 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0 | 10,791,366 | 149,999,987.40 |
8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5,755,395 | 79,999,990.50 |
9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90 | 5,755,395 | 79,999,990.50 |
10 | 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3.90 | 32,374,100 | 449,999,990.00 |
11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3.90 | 5,755,395 | 79,999,990.50 |
12 | 王丽婷 | 13.90 | 7,194,244 | 99,999,991.60 |
13 | 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 13.90 | 11,510,791 | 159,999,994.90 |
14 |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 13.90 | 71,942,446 | 999,999,999.40 |
合计 | 270,863,302 | 3,764,999,897.80 |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及律师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6 | 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 | 是 |
7 | 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 | 是 |
8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9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0 | 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11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12 | 王丽婷 | 普通投资者 | 是 |
13 | 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14 |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关联关系核查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并保证配合联席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和王丽婷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9个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公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山东高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8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
25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所有产品均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复利逸臣定增5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62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所有产品均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认购对象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0,863,30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449,841,413.84元。
(七)股份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5-10-25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注册资本 | 1,292,677.6029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017814402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境外投资证书编号 | QF2003NAB009 |
法定代表人 | Chiang, Charles Ming Zuei |
企业地址 |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21. OH. 43240, United States |
注册资本 | 1,785,000,000 美元 |
企业类型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06-21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惠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577433812A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6-08 |
法定代表人 | 潘福祥 |
企业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7866186P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4-01-21 |
法定代表人 | 林传辉 |
企业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 |
注册资本 | 762,108.7664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126335439C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1-07-15 |
法定代表人 | 吴毅 |
企业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5幢201-03号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26JM3257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2020-08-31 |
法定代表人 | 江苏兴联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
企业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幢B1-110号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22BA827R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八)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6-05 |
法定代表人 | 祝瑞敏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17866151P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九)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04-16 |
法定代表人 | 施金平 |
企业地址 |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曾厝垵北路3号科汇楼705-01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3MA32NLK39J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12-11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虎 |
企业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2号4栋1层1号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B34AL0L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一)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04-22 |
法定代表人 | 吴磊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5楼519室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9301374655W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二)王丽婷
1、基本情况
姓名 | 王丽婷 |
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王丽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王丽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王丽婷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三)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08-26 |
法定代表人 | 宁智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会展商务区TB-1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楼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MAAJWP726D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从事产业基金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四)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06-02 |
法定代表人 | 顾琼 |
企业地址 | 江苏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二圩港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93MA21M4AD2Y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船舶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发行限售期 | 6个月 |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做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钰峰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二期3层电话:0512-68536735传真:0512-69832396联系人:沈强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禹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电话:010-56839300传真:010-56839400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张云项目协办人:戚升霞
(三)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如军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及28层电话:010-65051166传真:010-65051166项目组成员:叶昕、曹宇、张学孔、冯进军、刘松涛、赵越、马浩博
(四)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电话号码:010-65890699传真号码:010-65176800经办律师:杨君珺、王明曦
(五)会计师事务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梁春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电话号码:010-58350011传真号码:010-58350006经办注册会计师:马建萍、连隆棣
(六)验资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梁春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电话号码:010-58350011传真号码:010-58350006经办注册会计师:马建萍、连隆棣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前(截至2022年2月28日),公司A股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性质 |
1 |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83,413,333 | 57.93% | 境内一般法人 |
2 |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 86,204,109 | 6.37% | 境内一般法人 |
3 | 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114,718 | 4.15% | 境内一般法人 |
4 | 王孝安 | 18,000,000 | 1.33% | 境内自然人 |
5 |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16,045,000 | 1.19% | 境内一般法人 |
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902,913 | 1.10% | 国有法人 |
7 |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薛定谔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063,700 | 0.97%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8 | 金鹰 | 10,829,900 | 0.80% | 境内自然人 |
9 | 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薛定谔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827,600 | 0.80%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10 | 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元享红利2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665,500 | 0.71%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A股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83,413,333 | 48.26% |
2 | 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 | 86,204,109 | 5.31% |
3 |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 71,942,446 | 4.43% |
4 | 苏州工业园区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114,718 | 3.46% |
5 | 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2,374,100 | 1.99%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093,525 | 1.42% |
7 | 财通基金-五矿信托琮玉系列-璟睿1 | 21,582,733 | 1.33%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通基金五矿信托琮玉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8 | 王孝安 | 18,000,000 | 1.11% |
9 | 成都川商贰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16,045,000 | 0.99% |
10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5,429,841 | 0.95% |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新增270,863,302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 |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 ||
股份数量(股) | 所占比例 (%) | 股份数量(股) | 所占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39,528,051 | 62.07 | 1,110,391,353 | 68.40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12,933,261 | 37.93 | 512,933,261 | 31.60 |
合计 | 1,352,461,312 | 100.00 | 1,623,324,614 | 100.00 |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将使公司股东结构发生一定变化,将增加与发行数量等量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原股东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状况发生变化。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均将相应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稳键,资产负债率得以进一步下降,资本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进一步发展业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要围绕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布局展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项目完成后预计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一般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协鑫能科在为电网公司、工业园区和城市提供电、热、冷等能源产品的同时稳步涉足综合能源服务领域,为企业客户提供能源解决方案及其他综合能源服务。未来,公司将从能源生产向能源服务转型,重点打造便捷、经济、绿色出行生态,愿景成为领先的移动能源服务商。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
(七)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之间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八)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70,863,302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如
下表所示(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项目 | 发行前(元/股) | 发行后(元/股) | ||
2021年1-9月 | 2020年 | 2021年1-9月 | 2020年 | |
基本每股收益 | 0.5951 | 0.5928 | 0.4958 | 0.4939 |
项目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末 | 2021年9月30日 | 2020年末 |
每股净资产 | 4.4363 | 4.2351 | 5.9881 | 5.8205 |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2018年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公司审计机构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已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2019年6月,公司重组收购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除保留资产以外,原有经营性资产已置出,并持有协鑫智慧能源90%股权。协鑫智慧能源专注于清洁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综合能源服务,现已成为中国领先的非公有制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运营商和服务商之一,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因此,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本节财务与会计相关信息中,2018年度财务资料采用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10139号)。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年、2020年财务资料采用自公司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2021年1-9月财务数据采用自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合计 | 2,758,122.27 | 2,820,259.54 | 2,408,088.39 | 1,998,863.36 |
负债合计 | 1,947,338.48 | 1,983,114.74 | 1,639,691.99 | 1,352,164.6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10,783.79 | 837,144.80 | 768,396.40 | 646,698.6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599,987.99 | 572,784.50 | 483,160.98 | 404,485.62 |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54,124.44 | 1,130,593.17 | 1,089,825.76 | 835,330.51 |
利润总额 | 125,496.12 | 149,984.68 | 122,001.54 | 94,383.10 |
净利润 | 105,080.27 | 103,347.24 | 83,642.35 | 59,698.1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0,480.51 | 80,176.18 | 55,360.47 | 38,223.64 |
综合收益总额 | 104,841.40 | 107,414.23 | 83,071.47 | 56,929.96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47,380.97 | 228,340.18 | 163,102.64 | 113,120.43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32,315.02 | -316,043.50 | -115,254.77 | -171,521.57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53,283.30 | 103,902.17 | -44,642.75 | 89,376.5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6,296.67 | 16,015.33 | 3,512.13 | 30,581.54 |
(四)主要财务指标
指标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0.93 | 0.83 | 0.87 | 0.74 |
速动比率(倍) | 0.91 | 0.80 | 0.84 | 0.7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0.37 | 0.23 | 0.48 | 1.17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70.60 | 70.32 | 68.09 | 67.65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24 | 5.97 | 7.14 | 7.73 |
存货周转率(次) | 44.08 | 41.03 | 44.51 | 34.70 |
毛利率(%) | 23.64 | 24.64 | 20.44 | 19.1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12 | 15.10 | 12.99 | 10.3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951 | 0.5928 | 0.4093 | 0.282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951 | 0.5928 | 0.4093 | 0.2826 |
注:2021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主要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项目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710,477.77 | 709,286.17 | 630,815.10 | 558,368.97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047,644.50 | 2,110,973.37 | 1,777,273.29 | 1,440,494.39 |
资产合计 | 2,758,122.27 | 2,820,259.54 | 2,408,088.39 | 1,998,863.36 |
流动负债合计 | 762,527.84 | 855,408.27 | 728,845.11 | 753,120.37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1,184,810.64 | 1,127,706.47 | 910,846.88 | 599,044.30 |
负债合计 | 1,947,338.48 | 1,983,114.74 | 1,639,691.99 | 1,352,164.68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998,863.36万元、2,408,088.39万元、2,820,259.54万元和2,758,122.27万元。总体来看,公司的资产规模及其变动符合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的特征。公司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权资产系公司非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流动资产主要系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等,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352,164.68万元、1,639,691.99万元、1,983,114.74万元和1,947,338.48万元,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增加较多,使得负债规模在2019年、2020年增长较多。总体来看,公司的负债水平符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其所处发展阶段的特征。公司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等。
(二)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54,124.44 | 1,130,593.17 | 1,089,825.76 | 835,330.51 |
营业成本 | 652,236.15 | 852,022.21 | 867,033.21 | 675,790.59 |
营业利润 | 126,159.29 | 132,687.68 | 113,784.86 | 50,208.14 |
利润总额 | 125,496.12 | 149,984.68 | 122,001.54 | 94,383.10 |
净利润 | 105,080.27 | 103,347.24 | 83,642.35 | 59,698.11 |
归母净利润 | 80,480.51 | 80,176.18 | 55,360.47 | 38,223.64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54,425.40 | 68,104.52 | 30,312.84 | 18,100.09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35,330.51万元、1,089,825.76万元、
1,130,593.17万元和854,124.44万元,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结算上网电量、结算汽量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公司各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8,223.64万元、55,360.47万元、80,176.18万元和80,480.51万元,增速较快。
(三)偿债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项目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0.93 | 0.83 | 0.87 | 0.74 |
速动比率(倍) | 0.91 | 0.80 | 0.84 | 0.72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70.60 | 70.32 | 68.09 | 67.6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10.37 | 0.23 | 0.48 | 1.17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74、0.87、0.83和0.93,速动比率分别为0.72、0.84、0.80和0.91,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7.65%、68.09%、70.32%和
70.60%,均基本保持稳定。公司主要从事清洁能源及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运营,该类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往往较大且持续投资时间较长。公司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先后投建多个大型燃机热电项目、垃圾发电项目、风电项目。由于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公司为了满足建设不断投入的资金需求,新增较多项目贷款等长期融资,且因应付工程设备款较多使得其他应付款较高。由于公司目前除自身经营积累外,新增资金需求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解决,使得报告期内公司有息负债规模增加,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资产负债率情况与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相匹配。
(四)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主要偿债指标如下:
项目 | 2021.9.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24 | 5.97 | 7.14 | 7.73 |
存货周转率(次) | 44.08 | 41.03 | 44.51 | 34.70 |
注:2021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7.73、7.14、5.97和5.24,公司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2019年降低,主要是因为公司2019年度新增多家清洁能源
发电子公司,销售规模扩大,使得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长,2020年度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增速高于营业收入。2021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2020年相比变动不大。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4.70、44.51、41.03和44.08,2019年存货周转率有所上升,主要是因为公司关停了部分燃煤热电联产公司,同时投建的大型燃机电厂陆续投入运营,使得燃机热电联产公司成本占比大幅提高,而该等公司燃料主要为天然气,期末库存少,使得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有所上升。2020年、2021年1-9月公司存货周转率与上期相比变动不大。
(五)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7,380.97 | 228,340.18 | 163,102.64 | 113,120.4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315.02 | -316,043.50 | -115,254.77 | -171,521.5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3,283.30 | 103,902.17 | -44,642.75 | 89,376.5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6,296.67 | 16,015.33 | 3,512.13 | 30,581.54 |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3,120.43万元、163,102.64万元、228,340.18万元和147,380.97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9.49%、195.00%、220.94%和140.26%。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比例较高,盈利质量良好。
报告期各期,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1,521.57万元、-115,254.77万元、-316,043.50万元和32,315.02万元。公司专注于清洁能源发电及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与运营,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99,945.19万元、195,580.09万元、364,094.61万元和92,079.03万元,对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9,376.54万元、-44,642.75万元、103,902.17万元和-153,283.30万元。2019年、2021年1-9月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为负,主要是因为当期取得借款、融资租赁款收到的现金减少。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 | 338,015.45 | 330,000.00 |
2 |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2,981.00 | 20,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0 | 150,000.00 |
合计 | 510,996.45 | 500,000.00 |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对上述单个或多个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4月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审批、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按照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确保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节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
意见
一、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锁定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协鑫能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发行对象的
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和协鑫能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二、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协议》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张云
尽职推荐期间:指本协议生效日至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
持续督导期间:指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日至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保荐协议其它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要求乙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尽职推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协调组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工作、依法对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等;
②知晓乙方推荐工作的计划和进度、保荐代表人实际履行保荐职责的能力和工作经历;
③乙方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机构名单中去除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甲方的义务
①指定具备较强协调和管理能力的专人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②保障乙方充分行使组织统筹、尽职调查、独立判断等职责,并敦促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配合乙方保荐工作;
③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乙方的要求提供信息与资料并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④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一)和(二)的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①查阅所有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档资料和会计记录(涉及核心商业机密或技术诀窍的除外),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②协助甲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章程及各项规范运作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③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甲方重大事项提供建议和咨询;
④对甲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⑤对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⑥对高管人员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进行调查或核查;
⑦对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行为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如果情节严重将不予推荐或撤销推荐直至终止本协议;
⑧对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如果情节严重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乙方的义务
①指定符合规定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全面组织协调发行上市工作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推荐义务;
②指定由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主办人,保证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并具备足够的水准;
③制定发行上市的总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制作;
④确信独立判断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⑤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确认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⑥出具推荐意见,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⑦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⑧负责本次发行的承销工作;
⑨敦促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270,863,302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22年3月16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
(以下无正文)
第七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二、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三、发行人律师声明
四、审计机构声明
五、验资机构声明
以上声明均附后。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声明本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
戚升霞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蔡福祥 张 云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律师:
杨君珺 王明曦
单位负责人:
刘 继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10139号、大华审字[2020]004024号和大华审字[2021]006863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马建萍 | 连隆棣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梁 春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0号、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马建萍 | 连隆棣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梁 春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八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