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732号”文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协鑫能科”)非公开发行270,863,302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764,999,897.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44,295,181.9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20,704,715.84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作为协鑫能科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协鑫能科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CL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西街96号二楼
注册资本:1,352,461,312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钰峰
成立日期:1992年5月5日
经营范围:电力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利用自有资金对清洁能源、电力行业进行投资;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能源信
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大数据服务;能源行业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电力设备与配件的销售、咨询、技术服务;煤炭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制造;电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2021.9.30 | 2020.12.31 | 2018.12.31 | 2018.12.31 |
流动资产 | 710,477.77 | 709,286.17 | 630,815.10 | 558,368.97 |
非流动资产 | 2,047,644.50 | 2,110,973.37 | 1,777,273.29 | 1,440,494.39 |
资产合计 | 2,758,122.27 | 2,820,259.54 | 2,408,088.39 | 1,998,863.36 |
负债合计 | 1,947,338.48 | 1,983,114.74 | 1,639,691.99 | 1,352,164.6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810,783.79 | 837,144.80 | 768,396.40 | 646,698.69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854,124.44 | 1,130,593.17 | 1,089,825.76 | 835,330.51 |
营业利润 | 126,159.29 | 132,687.68 | 113,784.86 | 50,208.14 |
利润总额 | 125,496.12 | 149,984.68 | 122,001.54 | 94,383.10 |
净利润 | 105,080.27 | 103,347.24 | 83,642.35 | 59,698.11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0,480.51 | 80,176.18 | 55,360.47 | 38,223.6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54,425.40 | 68,104.52 | 30,312.84 | 18,100.09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 2021年1-9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7,380.97 | 228,340.18 | 163,102.64 | 113,120.4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315.02 | -316,043.50 | -115,254.77 | -171,521.5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3,283.30 | 103,902.17 | -44,642.75 | 89,376.5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6,296.67 | 16,015.33 | 3,512.13 | 30,581.54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年度 | 2021.9.30/ 2021年1-9月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0.93 | 0.83 | 0.87 | 0.74 |
速动比率(倍) | 0.91 | 0.80 | 0.84 | 0.7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0.37 | 0.23 | 0.48 | 1.17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5.99 | 6.19 | 5.68 | 4.78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24 | 5.97 | 7.14 | 7.73 |
存货周转率(次) | 44.08 | 41.03 | 44.51 | 34.70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1.09 | 1.69 | 1.21 | 0.8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951 | 0.5928 | 0.4093 | 0.282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3.12 | 15.10 | 12.99 | 10.37 |
注:2021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经年化处理。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352,461,312股,本次发行270,863,30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有持有期限制的流通股。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数量:270,863,302股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5、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1月20日),发行底价为13.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3.9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90 | 10,791,366 | 149,999,987.40 |
2 |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13.90 | 15,323,741 | 212,999,999.90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39,568,345 | 549,999,995.50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20,215,827 | 280,999,995.30 |
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90 | 23,093,525 | 320,999,997.50 |
6 | 苏州创朴新材料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0 | 10,791,366 | 149,999,987.40 |
7 | 苏州兴联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90 | 10,791,366 | 149,999,987.40 |
8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90 | 5,755,395 | 79,999,990.50 |
9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90 | 5,755,395 | 79,999,990.50 |
10 | 四川交投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3.90 | 32,374,100 | 449,999,990.00 |
11 |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3.90 | 5,755,395 | 79,999,990.50 |
12 | 王丽婷 | 13.90 | 7,194,244 | 99,999,991.60 |
13 | 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 | 13.90 | 11,510,791 | 159,999,994.90 |
14 | 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 | 13.90 | 71,942,446 | 999,999,999.40 |
合计 | 270,863,302 | 3,764,999,897.80 |
7、承销方式:代销
8、股票锁定期:6个月
9、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3,720,704,715.84元。10、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类型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无限售条件股份 | 839,528,051 | 62.07 | 1,110,391,353 | 68.40 |
二、有限售条件股份 | 512,933,261 | 37.93 | 512,933,261 | 31.60 |
三、股份总额 | 1,352,461,312 | 100.00 | 1,623,324,614 | 100.00 |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 安 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 |
事 项 | 安 排 |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与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蔡福祥、张云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一号楼4层邮 编:210019电 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4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蔡福祥 张 云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