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议案,我们在召开董事会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议案的相关资料,发表了事前同意的意见如下:
一、对于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4月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期一年,目前该所与公司的业务约定期限已满。
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续聘该所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业务经验,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要,我们同意将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公司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市场,促进经营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升,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特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意见签字页)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跃 侯德根 朱正洪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