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作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现任独立董事,在 2021年度,我们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并对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王吉位先生、李小华先生和李英女士,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王吉位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8月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李小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李英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1月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光明食品集团冷食事业部总经理、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师,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均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1%或1%以上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2021年度,我们按时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列席了2020年度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本年度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 | 出席次数 | 其中:委托出席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王吉位 | 4 | 4 | 0 | 1 |
李小华 | 4 | 4 | 0 | 1 |
李英 | 4 | 4 | 0 | 1 |
(二) 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年内共召开3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和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其中李小华先生和李英女士作为审计委员会出席了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王吉位和李英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三) 其他履职情况
2021年度除按时参加上述会议外,我们通过访谈董事长和财务总监、参观公司生产现场,与外部审计师沟通的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维护了股东的利益。在履职的过程中,公司精心组织会议议程,及时传递文件资料,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随时沟通汇报公司经营情况,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为我们独立决策判断提供了资料和依据。在召开会议
前,我们主动了解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资料。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意见,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户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我们对上述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永茂泰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永茂泰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二) 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二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定2021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针对该议案,我们进行了独立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资产抵押担保是为了获取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二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我
们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鉴于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来,严格遵照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二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在该方案的审议时,我们积极提出了专业意见,公司接受了我们的意见,并对分配方案进行了完善,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在公司战略、经营等重大事项方面,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发表独立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和工作的独立性,使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有效,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022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献计献策。
述职人:王吉位、李小华、李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