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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方大特钢关于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1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首次公开披露《方大特钢2022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2)等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22年3月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交易期间交易数量(股)交易方向
1敖新华2021/9/9~2021/9/13223,600卖出

经核查,公司董事敖新华在上述自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223,600股,公司已于2021年8月11日披露《方大特钢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1-037),在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除此之

外,公司未发现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三、结论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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