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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2-012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西同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60100723909840M。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西同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60100723909840M。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三)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四)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竞价或做市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挂牌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九条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第四十九条 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上述市值,是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纯获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一)至(六)项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述(一)至(六)项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未盈利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净利润指标。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 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纯获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或本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或本条的规定披露或审议。 公司未盈利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净利润指标。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第九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送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票、监票。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但低于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上但低于5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以上但低于5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500万元但5000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30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30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对外捐赠的权限参照下述约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但低于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500万元但5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500万元但5000万元以下;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30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但低于50%,或超过300万元但750万元以下。 公司单方面纯获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一)至(五)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述(一)至(五)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纯获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述(一)至(六)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前述(一)至(六)项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但低于2%且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但低于2%且低于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四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为:合法合规、兼顾效率、保护股东、服务经营。董事长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5%;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公司市值的5%;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或500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300万元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300万元以下。 除上述以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的贷款及贷款所需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等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的关联交易,或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为:合法合规、兼顾效率、保护股东、服务经营。董事长有权决策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5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或500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3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或300万元以下。 除上述以外,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决定单笔金额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的贷款及贷款所需的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等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或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适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适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上,且超过150万元。 公司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行)》等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四)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四)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 (五)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此外,《公司章程》全文将“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为“北交所”,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修订为“董事会秘书”,删除重复表述内容,并相应调整章程页码。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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