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22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369号1号楼7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刘成彦先生、副董事长洪珂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周丽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2,438,907,475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2,447,029,804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8,122,329股)。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名,代表516,947,37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5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46,599,04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股份490,766,59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名,代表股份26,180,787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项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483,488,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76%;反对33,458,5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23%;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14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86%;反对33,458,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01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对子公司担保责任的议案》
对此项议案,同意515,169,0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0%;反对1,778,0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0%;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820,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39%;反对1,778,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57%;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岳永平律师、陈敬宇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