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2-008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回购本公司股票;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回购本公司股票(如需);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本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经过董事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二)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修改本章程;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修改本章程;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回购本公司股票(如需);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修改本章程;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本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处理。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包括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包括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包括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
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融资
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工作报
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投资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投资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投资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多于5000万元人民币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境内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项目,并报董事会备案;多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资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及决策程序参照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多于1亿元人民币至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境内对外投资、购买资产项目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售资产项目,并报董事会备案;多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投资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及决策程序参照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项资产核销按以下权限提请审批(下述金额均为资产原值,根据公司规定需履行党委前置程序的应履行相应的程序): (一)当公司(含各子公司,下同)各项资产年度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500万元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当公司各项资产年度累计核销金额超过500万元但未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时,在完成总经理办公会 |
审批、审议程序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当公司年度累计核销金额超
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时,在完成董事会审批、审议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涉及关联方的核销资产,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年度内核销资产的登记工作,并按照累计核销金额及时编制相关议案,提请审议。
审批、审议程序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当公司年度累计核销金额超过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时,在完成董事会审批、审议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涉及关联方的核销资产,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做好年度内核销资产的登记工作,并按照累计核销金额及时编制相关议案,提请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2021年4月2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于2019年 4月23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2022年3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修改章程的工商备案相关事宜。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