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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

近期,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葛建利、总经理卢刚、董事会秘书杨晓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葛建利、卢刚、杨晓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提出的问题,将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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