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受让山东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以0元受让山东光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6%股权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武汉光昱明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朱敦尧于公司上市前出具的《专项承诺》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湘希
年 月 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蔡忠亮
年 月 日
武汉光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