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三月
特别提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和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青木股份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
截至2022年2月25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0.56倍。截至2022年2月25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0年扣非后EPS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2020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2020年) |
宝尊电商 | BZUN.O | 70.81 | 1.9624 | - | 36.08 | - |
丽人丽妆 | 605136.SH | 20.35 | 0.8444 | 0.7687 | 24.10 | 26.47 |
壹网壹创 | 300792.SZ | 39.19 | 1.2991 | 1.1906 | 30.17 | 32.92 |
若羽臣 | 003010.SZ | 18.61 | 0.7273 | 0.6661 | 25.59 | 27.94 |
凯淳股份 | 301001.SZ | 29.23 | 1.0576 | 0.9751 | 27.64 | 29.98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0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0年扣非后EPS (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2020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2020年) |
平均值 | 26.87 | 29.33 |
数据来源:Wind,上市公司年报注:①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②宝尊电商作为美股在估值体系上存在不同,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数平均值时剔除;
③宝尊电商T-3日收盘价为11.21美元,按照2022年2月25日的汇率,即1美元=6.3164人民币,换算为人民币70.81元;
④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⑤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2020年)=T-3日收盘价/2020年扣非前/后EPS。
本次发行价格63.1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4.25倍,高于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16.77%。
与可比公司相比,青木股份具有的优势在于:①2018-2020年营业收入与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速快于可比公司;②公司搭建全渠道IT系统,全流程运营电子化,并结合消费者数据进行精细化人群运营,根据青木股份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软件著作权数量多于壹网壹创、丽人丽妆、若羽臣、凯淳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包括“数据磨坊”、“青木OMS”、“青木小白”等系统,能够为品牌商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整体解决方案;③公司是首家同时拥有天猫六星资质和天猫国际紫星资质的服务商,均为天猫平台最高级别,且在2021年蝉联“天猫六星服务商”和“天猫国际紫星服务商”。
本次发行价格63.1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4.2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且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6,666,66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6,666,6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电商平台依赖风险
中国B2C电子商务销售主要集中在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电商平台针对入驻平台服务市场的服务商制定了日常运行规则,若平台规则变更,且公司不能快速了解和学习变更规则并作出适当调整,将导致公司多年的运营经验失效。目前,平台为服务商提供数据和服务支持,若平台对服务商支持力度下降,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电商平台作为价值链上的不可替代的关键环节,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若平台提高店铺运营及推广的收费水平,或自行开展部分服务商业务,将压缩公司业务和利润的空间,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二)品牌商合作风险
电子商务服务商取得品牌商的认可和品牌官方旗舰店的授权,是其业务开展的基础。如果未来公司不能达到品牌商预期,或品牌商调整线上销售策略,从而导致品牌商与公司中止合作,或结束部分店铺的合作,将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品牌商与公司通常按年签订合作协议,即使双方续约,品牌商也有调整服务费率、供货价格、信用政策条款的权利,可能做出对公司不利的修改。由于电商代运营服务存在规模效应,成本的增长幅度相对销售额增长幅度更小,故随着公司与品牌方合作时间增加,品牌销售额上升,双方可能协商降低服务费率。公司未来能否与现有品牌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否不断拓展新的合作品牌,将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未来,如果因为市场环境变化或品牌战略选择,公司与主要品牌方结束合作,可能影响公司短时间的利润实现。若公司因市场扩展不及预期导致与品牌方结束合作,可能对公司经营或声誉造成一定影响。
Solid Gold系公司2020年度渠道分销、电商渠道零售业务主要品牌之一,品牌商授权公司在中国大陆指定渠道(含线上线下渠道及跨境电商渠道)销售Solid Gold品牌商品,授权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由于健合国际于2020年12月完成对Solid Gold Pet, LLC 100%股权的收购,健合国际与公司于2021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模式、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发生变
化,2021年8月,公司与健合国际签订《终止协议》,结束Solid Gold品牌的全部合作。2020年度,公司来源Solid Gold收入金额为14,511.56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2.37%;2021年1-6月,公司来源Solid Gold收入金额为12,005.80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7.93%。2021年
与2020年相比,Solid Gold业务对公司电商销售服务收入的影响为-696.89万元,对公司毛利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带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813.68万元及-564.05万元,其中对渠道分销业务毛利、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714.40万元、-501.29万元,对电商渠道零售业务毛利、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99.28万元、-62.76万元。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部分品牌将不同平台的店铺或同一平台的不同店铺授权给不同服务商运营系行业正常现象,公司与品牌其他店铺(指非公司代运营的店铺)的代运营服务商以及同行业其他品牌(指非公司代运营的品牌)的代运营服务商存在竞争关系。电子商务服务行业具有多个头部服务商,运营能力差异不构成显著的进入壁垒,平台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较短,如果公司无法维持现有竞争力,可能被竞争对手替代。电子商务服务业属于开放性行业,不存在严格的行业壁垒和管制,门槛相对较低,且行业内尚未形成公开透明的评判机制,缺乏对电子商务服务商能力量化的考核标准。目前电子商务服务行业蓬勃发展,大量中小型服务商涌入市场,随着其业务的增长,可能对头部服务商造成一定冲击。另外,行业目前尚未形成规范的定价标准,不排除同行业公司为了争取客户资源降低收费标准,导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行业总体收费标准的下跌会影响公司的议价能力,从而影响盈利能力。
(四)受品牌商销售表现影响的风险
目前,公司提供电商销售服务以电商代运营模式为主,公司的收入通常与品牌商实际销售情况挂钩。由于公司对合作品牌商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商品质量缺乏
2021年下半年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直接控制能力,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合作品牌自身的市场声誉和质量保障影响。若品牌商因自身经营问题出现产品质量缺陷、供应链管理不善、市场声誉受损等情况,可能导致该品牌商品销售规模下降,影响公司的服务费收入。
H&M系公司主要合作品牌之一,报告期各期实现收入1,631.72万元、3,253.71万元、4,408.06万元及1,548.39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5.34%、
9.01%、6.80%及3.60%,主要合作模式包括电商代运营、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2021年3月24日,媒体广泛报道“H&M集团关于尽职调查的声明”,同日淘宝、天猫平台已无法搜索“HM官方旗舰店”,其产品无法通过上述平台进行正常销售。
公司与H&M品牌的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仍正常进行,电商代运营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假设公司报告期内未与H&M品牌合作的极端情况(同时剔除各期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对报告期各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额分别为-675.32万元、-1,417.64万元、-2,048.30万元及-731.28万元,H&M品牌业务收入下降对公司的影响较为有限。
(五)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自研“青木OMS”、“青木小白”、“数据磨坊”等系统,用于达成电商销售服务自动化、智能化的目标。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408.90万元、2,332.62万元、3,923.46万元和2,032.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1%、6.46%、6.05%和4.73%。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零售模式,用户需求变化快,商业模式创新频繁,需要持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开发。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技术、行业及市场趋势,开发符合电子商务行业运营模式的新产品,将会影响到公司提供电商销售服务的质量,影响公司以数据和技术驱动的服务能力的升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青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青木股份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青木股份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3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青木股份”,证券代码“301110”,本次公开发行16,666,667股,其中15,191,251股将于2022年3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3月11日
(三)股票简称:青木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11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6,666,667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666,667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191,251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475,41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66,666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4%,战略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投资”);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获配股票限售期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08,750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5%,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8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吕斌 | 14,175,000 | 21.26% | 2025年3月11日 |
卢彬 | 9,900,000 | 14.85% | 2025年3月11日 | |
孙建龙 | 7,500,000 | 11.25% | 2023年3月11日 | |
允能合伙 | 6,000,000 | 9.00% | 2025年3月11日 | |
允嘉合伙 | 2,400,000 | 3.60% | 2023年3月11日 | |
陌仟合伙 | 2,400,000 | 3.60% | 2023年3月11日 | |
穗晖合伙 | 2,000,000 | 3.00% | 2023年3月11日 | |
允杰合伙 | 1,896,325 | 2.84% | 2023年3月11日 | |
刘旭晖 | 1,800,000 | 2.70% | 2023年3月11日 | |
允培合伙 | 728,675 | 1.09% | 2023年3月11日 | |
允尚合伙 | 700,000 | 1.05% | 2023年3月11日 | |
郭海彬 | 500,000 | 0.75% | 2023年3月11日 | |
小计 | 50,000,000 | 75.00%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兴证投资 | 666,666 | 1.00% | 2024年3月11日 |
小计 | 666,666 | 1.00%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 808,750 | 1.21% | 2022年9月11日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 7,240,751 | 10.86% | 2022年3月11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7,950,500 | 11.93% | 2022年3月11日 | |
小计 | 16,000,001 | 24.00% | ||
合计 | 66,666,667 |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行人2019年和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757.67万元和12,283.6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16,041.27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Qingmu Digital 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吕斌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8月5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7年1月10日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江贝村东海大街南32号001单元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开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
主营业务 | 为国内外优质品牌提供电子商务综合运营服务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邮政编码 | 510310 |
电话号码 | 020-80929898 |
传真号码 | 020-80929898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qingmutec.com/ |
电子信箱 | qmzq@qingmutec.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投资部 |
董事会秘书 | 李克亚 |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 | 020-80929898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吕斌 | 董事长 | 2020.5.10–2023.5.9 | 1,417.50 | 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145.00万股,通过允培合伙间接持有35.3650万股,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29.4097万股,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15.00万股 | 1,642.27 | 32.85% | 无 |
2 | 卢彬 | 董事、总经理 | 2020.5.10–2023.5.9 | 990.00 | - | 990.00 | 19.80% | 无 |
3 | 孙建龙 | 董事 | 2020.5.10–2023.5.9 | 750.00 | 通过陌仟合伙间接持有0.15万股 | 750.15 | 15.00% | 无 |
4 | 刘旭晖 | 董事 | 2020.5.10–2023.5.9 | 180.00 | 通过穗晖合伙间接持有70.00万股,通过允尚合伙间接持有19.3778万股 | 269.38 | 5.39% | 无 |
5 | 苑晶 | 独立董事 | 2020.5.10–2023.5.9 | - | - | - | - | 无 |
6 | 辛宇 | 独立董事 | 2020.5.10–2023.5.9 | - | - | - | - | 无 |
7 | 胡轶 | 独立董事 | 2020.5.10–2023.5.9 | - | - | - | - | 无 |
8 | 周荣海 | 监事会主席 | 2020.5.10–2023.5.9 | - | 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75.00万股,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33.3825万股 | 108.38 | 2.17% | 无 |
9 | 郑世拓 | 监事 | 2020.5.10–2023.5.9 | - | 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60.00万股,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25.25万股 | 85.25 | 1.71% | 无 |
10 | 李霞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5.10–2023.5.9 | - | 通过允尚合伙间接持有0.72万股 | 0.72 | 0.01% | 无 |
11 | 王广翠 | 副总经理 | 2020.6.22–2023.6.21 | - | 通过允嘉合伙间接持有34.25万股,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15.00万股 | 49.25 | 0.99% | 无 |
12 | 李海青 | 副总经理 | 2020.6.22–2023.6.21 | - | 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120.00万股,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50.50万股 | 170.50 | 3.41% | 无 |
13 | 王平 | 副总经理 | 2020.6.22–2023.6.21 | - | 通过允能合伙间接持有120.00万股,通过允杰合伙间接持有50.50万股 | 170.50 | 3.41% | 无 |
14 | 黄全能 | 副总经理 | 2020.6.22–2023.6.21 | - | 通过允尚合伙间接持有15.00万股 | 15.00 | 0.30% | 无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5 | 李克亚 | 副总经理 | 2020.5.10–2023.5.9 | - | 通过允尚合伙间接持有10.00万股 | 10.00 | 0.20% | 无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吕斌、卢彬。本次发行前,吕斌、卢彬二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60.1500%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吕斌、卢彬二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45.11%的股份。吕斌、卢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吕斌,男,198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身份证号330723198106******,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南开大学企业管理专业。2006年7月至2008年4月任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营销专员;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任七天连锁酒店集团公司上海徐家汇二店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任广州天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2011年3月至今就职于青木股份,历任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卢彬,男,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身份证号320382198309******,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南开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任广东电信实业公司经营分析专员;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任阿里巴巴产品经理;2011年12月至今就职于青木股份,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斌及卢彬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和允尚合伙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其人员由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含3名离职员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及公司董事、股东刘旭晖构成。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平台中受激励的员工需依法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且合伙人需在公司(含公司控制企业及分支机构)服务满五年。
1、允嘉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557938638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营业期限 | 自2015年8月5日至2035年8月5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爱华 |
注册资本 | 240万元 |
实收资本 | 240万元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111B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广告业;商标代理等服务;服装批发;箱、包批发;软件批发;服装零售;箱、包零售;软件零售;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
主营业务 | 投资 |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允嘉合伙持有公司4.80%股权,允嘉合伙共有合伙人27名,具体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赵爱华 | 普通合伙人 | 78.2310 | 32.60% | 部门总监 |
2 | 吕斌 | 有限合伙人 | 29.4097 | 12.25% | 董事长 |
3 | 王广翠 | 有限合伙人 | 34.2500 | 14.27% | 副总经理 |
4 | 杜成松 | 有限合伙人 | 24.5600 | 10.23% | 部门总监 |
5 | 刘孟权 | 有限合伙人 | 14.4939 | 6.04% | 事业部副总经理 |
6 | 王政 | 有限合伙人 | 11.5150 | 4.80% | 子公司总经理 |
7 | 赵海波 | 有限合伙人 | 11.0833 | 4.62% | 资深部门经理 |
8 | 朱林沨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2.08% | 部门总监 |
9 | 莫淑文 | 有限合伙人 | 3.2625 | 1.36% | 高级部门经理 |
10 | 李嘉威 | 有限合伙人 | 3.0062 | 1.25% | 部门总监 |
11 | 陈慧莹 | 有限合伙人 | 3.0000 | 1.25% | 子公司总经理 |
12 | 曾广平 | 有限合伙人 | 2.8856 | 1.20% | 部门总监 |
13 | 肖桂林 | 有限合伙人 | 2.4050 | 1.00% | 资深部门经理 |
14 | 綦丹丹 | 有限合伙人 | 1.8225 | 0.76% | 部门总监 |
15 | 伍佩珊 | 有限合伙人 | 1.8225 | 0.76% | 市场拓展总监 |
16 | 曾婷 | 有限合伙人 | 1.5810 | 0.66% | 高级部门经理 |
17 | 李梅茂 | 有限合伙人 | 1.5810 | 0.66% | 高级项目经理 |
18 | 邱正 | 有限合伙人 | 1.5333 | 0.64% | 资深部门经理 |
19 | 黎恒菱 | 有限合伙人 | 1.4250 | 0.59% | 经理 |
20 | 陈杨 | 有限合伙人 | 1.2825 | 0.53% | 人事经理 |
21 | 李章铭 | 有限合伙人 | 1.1250 | 0.47% | 高级经理 |
22 | 姚瑶 | 有限合伙人 | 1.1250 | 0.47% | 高级经理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23 | 胡子卉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0.34% | 高级设计经理 |
24 | 赵静霞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0.34% | 人事行政经理 |
25 | 龚政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0.34% | 资深部门经理 |
26 | 彭秋云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0.34% | 部门经理 |
27 | 钱淑君 | 有限合伙人 | 0.3600 | 0.15% | 客户经理 |
合计 | 240.0000 | 100.00% |
2、允培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G07C48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允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营业期限 | 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36年11月10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爱华 |
注册资本 | 72.8675万元 |
实收资本 | 72.8675万元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111B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
主营业务 | 投资 |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允培合伙持有公司1.46%股权,允培合伙共有合伙人28名,具体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赵爱华 | 普通合伙人 | 7.0190 | 9.63% | 部门总监 |
2 | 吕斌 | 有限合伙人 | 35.3650 | 48.53% | 董事长 |
3 | 欧晓彬 | 有限合伙人 | 2.7450 | 3.77% | 部门经理 |
4 | 王世玺 | 有限合伙人 | 2.7450 | 3.77%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理 |
5 | 于晶 | 有限合伙人 | 2.7450 | 3.77% | 高级客满经理 |
6 | 柒敏 | 有限合伙人 | 2.5650 | 3.52% | 客满中心主管 |
7 | 谢萍 | 有限合伙人 | 1.8225 | 2.50% | 部门总监 |
8 | 段世友 | 有限合伙人 | 1.4760 | 2.03% | 高级经理 |
9 | 罗璐 | 有限合伙人 | 1.3200 | 1.81% | 高级项目经理 |
10 | 刘玉龙 | 有限合伙人 | 1.3100 | 1.80% | 部门经理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1 | 周靖 | 有限合伙人 | 1.3100 | 1.80% | 部门经理 |
12 | 徐金泽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67%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理 |
13 | 张瑜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67% | 资深运营实施经理 |
14 | 唐嘉慧 | 有限合伙人 | 1.1400 | 1.56% | 高级财务主管 |
15 | 邱正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37% | 资深部门经理 |
16 | 庄汉坤1 | 有限合伙人 | 0.8550 | 1.18% | - |
17 | 陈丽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1% | 高级部门经理 |
18 | 郑宗杰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1% | 高级产品经理 |
19 | 胡晓灵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1% | 部门经理 |
20 | 刘敏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1% | 高级部门经理 |
21 | 钟志敏1 | 有限合伙人 | 0.3600 | 0.49% | - |
22 | 张文静 | 有限合伙人 | 0.7200 | 0.99% | 主管 |
23 | 陈贤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4% | 高级经理 |
24 | 李金娣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4% | 高级客满经理 |
25 | 杨风华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4% | 分销经理 |
26 | 邵锦英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4% | 高级项目经理 |
27 | 余霞 | 有限合伙人 | 0.3600 | 0.49% | 招聘经理 |
28 | 陈娟1 | 有限合伙人 | 0.1800 | 0.25% | - |
合计 | 72.8675 | 100.00% |
注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庄汉坤、钟志敏、陈娟已不在公司处任职,离职时在公司服务期已届满五年,根据允培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庄汉坤、钟志敏、陈娟离职后可以保留其原所持允培合伙财产份额(1.71万元、0.72万元、0.36万元)的50%。
3、允杰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CK1TU99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营业期限 | 自2018年11月28日至2048年11月28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平 |
注册资本 | 189.6325万元 |
实收资本 | 189.6325万元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3栋自编904房(仅限办公)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
主营业务 | 投资 |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允杰合伙持有公司3.79%股权,允杰合伙共有合伙人6名,具体如下: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王平 | 普通合伙人 | 50.5000 | 26.63% | 副总经理 |
2 | 李海青 | 有限合伙人 | 50.5000 | 26.63% | 副总经理 |
3 | 周荣海 | 有限合伙人 | 33.3825 | 17.60% | 事业部副总经理,监事 |
4 | 郑世拓 | 有限合伙人 | 25.2500 | 13.32% | 事业部副总经理,监事 |
5 | 吕斌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7.91% | 董事长 |
6 | 王广翠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7.91% | 副总经理 |
合计 | 189.6325 | 100.00% |
4、允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4Y91B6W |
企业名称 | 珠海市允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营业期限 | 2020年7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爱华 |
注册资本 | 70万元 |
实收资本 | 70万元 |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0246(集中办公区) |
经营范围 |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投资 |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员工持股平台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允尚合伙持有公司1.40%股权,允尚合伙共有合伙人32名,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1 | 赵爱华 | 普通合伙人 | 0.1000 | 0.14% | 部门总监 |
2 | 刘旭晖 | 有限合伙人 | 19.3778 | 27.68% | 公司董事、股东 |
序号 | 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3 | 黄全能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21.43% | 副总经理 |
4 | 李克亚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14.29%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5 | 李梦持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7.14% | 市场总监 |
6 | 周斌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2.14% | 资深财务经理 |
7 | 张晓敏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74% | 项目经理 |
8 | 董光兵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74%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9 | 刘钊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74%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10 | 陈水章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74%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11 | 王静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74% | 资深部门经理 |
12 | 朱佳蕾 | 有限合伙人 | 1.2150 | 1.74% | 资深公关专家 |
13 | 綦丹丹 | 有限合伙人 | 1.1775 | 1.68% | 部门总监 |
14 | 朱林沨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43% | 部门总监 |
15 | 代武星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6%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16 | 赵凌飞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6%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17 | 司徒兆欣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6% | 高级产品开发经理兼分销经理 |
18 | 马振中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6%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19 | 江思涯 | 有限合伙人 | 0.8100 | 1.16% | 高级项目经理 |
20 | 李霞 | 有限合伙人 | 0.7200 | 1.03% | 人事经理,监事 |
21 | 白贵兴 | 有限合伙人 | 0.6080 | 0.87% | 软件开发工程师 |
22 | 王嘉欣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7% | 主管 |
23 | 陈家祥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7% | 高级部门经理 |
24 | 孙艳玲 | 有限合伙人 | 0.5400 | 0.77% | 活动运营经理 |
25 | 邱正 | 有限合伙人 | 0.4667 | 0.67% | 资深部门经理 |
26 | 李梅茂 | 有限合伙人 | 0.4050 | 0.58% | 高级项目经理 |
27 | 陆薇 | 有限合伙人 | 0.4000 | 0.57% | 高级部门经理 |
28 | 徐金泽 | 有限合伙人 | 0.2850 | 0.41% | 资深消费者运营经理 |
29 | 王世玺 | 有限合伙人 | 0.2700 | 0.39% | 高级消费者运营经理 |
30 | 于晶 | 有限合伙人 | 0.2700 | 0.39% | 高级客满经理 |
31 | 陈贤 | 有限合伙人 | 0.2700 | 0.39% | 高级经理 |
32 | 周靖 | 有限合伙人 | 0.1900 | 0.27% | 部门经理 |
合计 | 70.0000 | 100.00% |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赵坤已不在公司处任职,根据允尚合伙《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赵坤将其所持允尚合伙1.215万元财产份额转让至刘旭晖后退伙,该等变动正在办理工商变更。
(二)股份锁定期
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吕斌系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杰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吕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③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④ 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0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666.67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吕斌 | 14,175,000 | 28.35% | 14,175,000 | 21.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卢彬 | 9,900,000 | 19.80% | 9,900,000 | 14.8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孙建龙 | 7,500,000 | 15.00% | 7,500,000 | 11.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允能合伙 | 6,000,000 | 12.00% | 6,000,000 | 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允嘉合伙 | 2,400,000 | 4.80% | 2,400,000 | 3.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陌仟合伙 | 2,400,000 | 4.80% | 2,400,000 | 3.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穗晖合伙 | 2,000,000 | 4.00% | 2,000,000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允杰合伙 | 1,896,325 | 3.79% | 1,896,325 | 2.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刘旭晖 | 1,800,000 | 3.60% | 1,800,0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允培合伙 | 728,675 | 1.46% | 728,675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允尚合伙 | 700,000 | 1.40% | 700,000 | 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郭海彬 | 500,000 | 1.00% | 500,000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808,750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兴证投资 | - | - | 666.666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 - |
小计 | 50,000,000 | 100.00% | 51,475,416 | 77.21%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 | - | 7,240,751 | 10.86% | 无限售期限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7,950,500 | 11.93% | 无限售期限 | |
小计 | - | - | 15,191,251 | 22.79% | - | - |
合计 | 50,000,000 | 100.00% | 66,666,667 | 100.00% | - | - |
注1:公司存在战略配售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注2: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3: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22,157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吕斌 | 1,417.5000 | 21.26%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卢彬 | 990.0000 | 14.8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孙建龙 | 750.0000 | 11.2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广州市允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0 | 9.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广州市允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0.0000 | 3.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广州市陌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0.0000 | 3.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广州市穗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广州市允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9.6325 | 2.8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刘旭晖 | 180.00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广州市允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8675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 | 4,880.0000 | 73.20% | - |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66,666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4%。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 |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与保荐机构的关系 | 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
获配股票数量 | 666,666 |
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 | 4% |
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 |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6,666,6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63.1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5.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5.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4.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4.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24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83.333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6.6666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4.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6.6667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25.000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3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7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9.69%。
根据《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347.4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3,200,500股股票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049,501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50.3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950,5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49.69%。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61758954%。
根据《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结果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7,828,595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21,905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8,049,501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数量。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1,905股,包销金额为7,692,205.5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7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1,666,687.7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0,554,308.7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51,112,378.9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9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3-16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10,055.4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名称 | 金额(不含税)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033.33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72.75 |
律师费用 | 430.00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52.83 |
本次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 66.52 |
合计 | 10,055.43 |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6.0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111.24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9.47元/股(按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86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506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2021年1-12月的相关财务信息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3-23号《审阅报告》,发表意见如下:“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青木股份公司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2021年1-12月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2022年1-3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82210078801000001767 |
2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34402063 |
3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29-227950-050 |
4 | 广州启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29-291337-050 |
5 | 广州允能科技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29-261058-050 |
6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20906668110112 |
7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20906668110109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七)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
项目协办人:李海东
项目组其他成员:房莳萌、蔡咏良、江天泽、胡紫怡
联系人:林悦、王贤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林悦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参与恒林椅业(603661)IPO
项目、矩子科技(300802)IPO项目、长荣股份(300195)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负责及参与中瑞药业、绿清科技、昆仑联通、慧科电子新三板挂牌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等工作。王贤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慧翰股份IPO项目、华峰铝业(601702)IPO项目、再升科技(603601)可转债项目,参与海峡环保(603817)IPO项目、至纯科技(603690)IPO项目、江南水务(601199)可转债项目、会畅通讯(300578)IPO项目等,并参与了多家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等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孙建龙、刘旭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允能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若本单位违反了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公司其余股东陌仟合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穗晖合伙、允杰合伙、郭海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单位/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海青、王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允能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允杰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广翠、黄全能、李克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允嘉合伙、允杰合伙/允尚合伙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9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在本人职务变更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的承诺。
3、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孙建龙、刘旭晖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
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为限。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公司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上述减持数量均以不影响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要求为限。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允能合伙、允嘉合伙、允培合伙、允尚合伙及其他股东陌仟合伙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单位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确定依
法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的健康稳定,公司制定《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仅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即除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仅指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在满足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①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②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 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②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③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共同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除非出现预案约定特殊情形,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
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各自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除非出现预案约定特殊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2、对负有增持义务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税后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公司拟定了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具体如下: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在电商运营服务方面,拓展更多大服饰类头部品牌,保持公司在大服饰领域的持续领先地位,同时积极拓展品类延展,为利润不断增长寻求新的增长点。在品牌孵化方面,聚焦在母婴和宠物食品领域,引入更多高质量的合作品牌,从而打开品牌孵化业务的利润增长空间。在消费者运营技术产品方面,继续提升业务在线化和智能化水平,聚焦提升消费者行为领域的数据采集整合能力,不断完善和迭代产品,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金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子公司在业务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并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格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函,如违反本承诺函或拒不履行本承诺函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经本人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并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的声明
公司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1、回购程序的启动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至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以下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回购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全部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人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律师竞天公诚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本次发行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天健承诺:“因本所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次发行评估机构中联评估承诺:“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依法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人及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人及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
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人及将来成立之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等)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人及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单位/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5、本单位/人及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发行人电商销售服务、品牌数字营销、技术解决方案及消费者运营服务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行业信息、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单位/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1、若本单位/人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损失。
2、本单位/人保证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人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单位/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发行人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单位/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转让给发行人。”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严格执行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2、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3、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股东利益;
4、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5、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人及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单位/人将保证,在本单位/人作为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单位/人及本单位/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单位/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如公司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2、本单位/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公司。如公司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单位/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单位/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青木股份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吕斌、卢彬(以下称“承诺人”)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若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承诺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限售及减持、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