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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39号新城市大厦1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孟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制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议案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议案表决结果: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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