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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会议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事业部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事业部及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事业部的业绩目标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及其个人在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及具体的解除限售/归属数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2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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