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任子行股票代码:300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景晓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 景晓东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03月0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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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公司、任子行
公司、上市公司、任子行 | 指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景晓军、景晓东、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华信行 | 指 | 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翰博天宝 | 指 | 深圳市翰博天宝艺术品有限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景晓军
第 5 页,共 18 页姓名
姓名 | 景晓军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身份证号 | 230103196*********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在任子行任董事长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景晓东
姓名 | 景晓东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身份证号 | 142722197*********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
通讯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不在任子行担任任何职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三)华信行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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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翰博天宝艺术品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 | 14,585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11909465D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 |
经营期限 | 2014年08月07日至2024年08月07日 |
2、华信行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 持有华信行 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翰博天宝 | 0.07% | 10 |
景晓军 | 45.08% | 6,575 |
景晓东 | 27.43% | 4,000 |
沈智杰 | 20.57% | 3,000 |
李工 | 6.86% | 1,000 |
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除通过华信行间接持有任子行股份外,直接持股及变动情况详见“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沈智杰先生在任子行任总经理一职,除通过华信行间接持有任子行股份外,还直接持有任子行股份2,130,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163%;其中高管锁定股为1,597,794股;
李工先生于2019年3月5日辞去任子行副总经理一职,除通过华信行间接持有任子行股份外,未直接持有任子行股份;
华信行为高管持股平台,其存在的目的为非公开发行时认购任子行股票。其成立及认购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为景晓军先生之兄弟。2015年公司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层设立华信行参与募集配套资金,其中普通合伙人为翰博天宝,持股比例为0.07%,翰博天宝法定代表人为蔡红红女士,股东为蔡红红女士和景晓军先生,持股比例均为50%。有限合伙人中景晓军先生持股比例为45.08%,其合计持股比例为
45.1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华信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行计划未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2,983,1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减持及公司回购股票导致被动增加,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已累计减少5.0000%。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7,401,66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4.912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为201,500,20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9.9126%。
一、权益变动情况
自信息披露义务人2020年3月25日签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权益变动比例达5.0000%,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第 9 页,共 18 页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变动方式 | 变动时间 | 减持均价(元)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景晓军 | 竞价交易减持 | 2020.5.6 | 7.70 | -273,800 | -0.0403 |
景晓军 | 竞价交易减持 | 2020.5.8 | 7.69 | -756,200 | -0.1112 |
景晓军 | 大宗交易减持 | 2020.5.13 | 6.75 | -6,256,300 | -0.9201 |
景晓军、景晓东、华信行 | 回购注销股份导致被动增加 | 2020.8.7 | -- | -- | 0.2862 |
景晓军、景晓东 | 大宗交易减持 | 2020.12.3 | 6.43 | -13,472,600 | -2.0000 |
华信行 | 大宗交易减持 | 2021.3.10 | 4.70 | -6,718,500 | -0.9974 |
华信行 | 大宗交易减持 | 2021.3.11 | 4.70 | -6,754,000 | -1.0026 |
华信行 | 竞价交易减持 | 2022.3.8 | 9.48 | -1,446,400 | -0.2147 |
合计 | -5.0000 |
注:(1)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公司于2020年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79,988,821股变为673,630,150股,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华信行所持股份合计被动增加0.2862%。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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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目前总股本比例(%) | ||
景晓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199,282,484 | 29.3067 | 179,497,684 | 26.646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0,743,712 | 5.9918 | 44,874,421 | 6.661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8,538,772 | 23.3149 | 134,623,263 | 19.9847 | |
景晓东 | 合计持有股份 | 4,120,325 | 0.6059 | 2,922,564 | 0.433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06,420 | 0.1186 | 730,641 | 0.108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313,905 | 0.4873 | 2,191,923 | 0.3254 | |
华信行 | 合计持有股份 | 33,998,854 | 4.9999 | 19,079,954 | 2.8324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998,854 | 4.9999 | 19,079,954 | 2.8324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景晓军先生、景晓东先生及华信行累计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0股。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景晓军:
景晓东:
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处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 15 页,共 18 页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栋6楼 |
股票简称 | 任子行 | 股票代码 | 30031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景晓军、景晓东、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拥有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因回购股份导致被动增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持股数量:237,401,663股 持股比例:34.912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持股数量:201,500,202股 变动比例:5.0000% |
第 16 页,共 18 页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变动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变动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3月8日 变动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大宗交易减持、被动增持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根据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信行计划未来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2,983,1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第 17 页,共 18 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景晓军:
景晓东:
深圳市华信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