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之 “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及行为规范”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正常经营所需,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及租赁交易均属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拟签署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每三年对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议和披露,我们认为:公司本着实事求是、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签订2022年-2024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充分考虑了降低公司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项目建设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
为充分发挥公司在项目建设上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管理优势,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能够充分利用本公司在项目建设方面专业管理优势,更好地实现公司与宁夏宝丰昱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宝丰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资源共享和协同效应,实现双赢。交易定价政策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1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对《公司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且该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经过认真阅读公司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六、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333,360,000股扣除回购股份19,543,506股后,有权享受本次现金红利的股份7,313,816,494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47,678,237元。
因公司2021年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0,000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为了维护非限售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
对非限售股股东做出全额补偿。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648元(含税),非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210元(含税)。公司提出的以限售股股东补偿非限售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维护了非限售股股东的利益。本次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影响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公司对该议案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保障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
为助力宁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践行做有社会责任感企业的使命,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50,000万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本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党彦宝、卢军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就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龙虎:
郭瑞琴:
赵恩慧: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