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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2021年度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汇报如下:

一、 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其中公司独立董事罗运柏、李光宇、王瞻参加出席公司董事会8次,202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参加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时间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出席情况2021/4/29

建龙微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董事李光宇、王瞻、罗运柏出席会议。

2021年度,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认真进行审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会议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2021年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罗运柏、李光宇、王瞻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会议日期 事项 发表意见情况

意见类型

2021/04/0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1、关于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见;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独立意见;

同意

4、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5、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独立意见;

6、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8、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的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独立意见;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1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

意见;

14、关于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1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16、关于公司《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7、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

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9、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

目的独立意见。

2021/04/07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 2020 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同意

2021/04/29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1/07/26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1/08/20

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

1、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1/10/18

第三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2021/11/29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1、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同意

三、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任职独立董事 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 罗运柏 李建波审计委员会 李光宇、王瞻、罗运柏 李光宇提名委员会 罗运柏、王瞻 罗运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王瞻、李光宇 王瞻

2021年度,作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我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对董事、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在2021年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我们主要关注如下事项的进展情况: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21年04月0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2020 年度,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并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 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2021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

管理。”

(4)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做强主营业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富氧分子筛4,500 吨项目”及“5,000 吨活性氧化铝生产线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中水循环回用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2.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年04月0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 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对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

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 2020 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有序推进内控建设的各项工作,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可以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障。

5. 股权激励的执行情况

(1)2021年08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2)2021年08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截止授予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相关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2021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73,846 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6.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披露临时公告68份。

独立董事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

7.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1年,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 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度,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汇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瞻、罗运柏、李光宇

2022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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