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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行为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或

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贪污、盗窃、侵占、挪用、非法使用公司资产。

4、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7、利用电子商务、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8、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机密。

9、未经授权情况下,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期间自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

10、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11、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七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1、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公司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视同舞弊)。

1、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报备及利益回避的:

(1)员工近亲属同在公司任职的;

(2)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参股(5%以上)经营其他企业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3)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供应商或供应商的近亲属有经济往来;

(4)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成为公司供应商的合伙人或委托他人并以他人名义出面作为公司的供应商(本人是实际控制人);

(5)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直接或间接在公司供应商中投资入股或参股(5%以上)。

2、员工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与公司供应商、供应商占股 5%以上股东或其近亲属有经济往来而没有向公司报备或利益回避的。

3、未严格履行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誉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4、本人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企事业部门、单位兼职。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以上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配偶、已满18岁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之配偶。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审计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行

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接受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范围内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1、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2、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3、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4、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要积极配合舞弊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参照本制度规定确定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相关职责和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配合舞弊案件调查。

第四章 舞弊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电子邮件等,接收员工或外部第三方相关人员实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将案件调查结果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审计部应将举报渠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过公司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保障举报渠道通畅,并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材料及时归档。举报渠道具体为:

举报电话:0379-67758256

举报邮箱:zy@jalon.cn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

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涉及违纪的时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优先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第十九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管理层和董事长,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管理层。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部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对于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部上报给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董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牵涉到审计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举报。第二十四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五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公司审计部进行专门登记。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应及时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员,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申请给予奖励。按以下标准申请给予奖励:

1、按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3-20%给予奖励,且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2、对于不涉及金额的舞弊事项,视舞弊性质的严重程度,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0元-10万元奖励。

3、对于提供直接及有效证据举报职务侵占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类案件,并且最终被警方定性为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5%。

第二十九条 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对歪曲事实的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的恶意投诉不仅取消奖金的发放,而且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若为内部员工则根据有关制度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五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与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一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1、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由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与经济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附件:建龙微纳反舞弊举报登记表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建龙微纳反舞弊举报登记表

建龙微纳反舞弊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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