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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第三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其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实施控制。第四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初步判断内部控制的缺陷,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及时将内部控制缺陷报告审计部。

(一)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三)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五条 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该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该缺陷是否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的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的错报,以及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潜在错报金额的大小。

第七条 以下情形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一)定量标准

1、利润总额潜在错报: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2、资产总额潜在错报: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二)定性标准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大幅度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第八条 以下情形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一)定量标准

1、利润总额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5%≤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2、资产总额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0.5%≤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二)定性标准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不构成重大错报但应仍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第九条 以下情形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一)定量标准

1、利润总额潜在错报: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2、资产总额潜在错报: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二)定性标准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十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由审计部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定性和定量的认定标准,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第十一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和定性标准。定量标准既可以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确定,也可以根据其直接损失占公司资产、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比率确定;定性标准可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一)定量标准

1.重大缺陷: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利润总额的10%。

2.重要缺陷:利润总额的5%≤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利润总额的10%。

3.一般缺陷:某一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利润总额的5%。

(二)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报告与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部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还应当反映该缺陷对财务报告的具体影响,并以书面形式向总裁报告,经总裁审定后,报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审计部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定期(至少每年)报告,重大缺陷立即报告。

(二)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及整改方案,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总裁报告。如果存在与管理层舞弊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或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三)一般缺陷可以向总裁报告,并视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由公司审计部提交至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确认。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就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建议,并由责任部门及其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应明确整改的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及相应的整改工作内容。一般缺陷的整改方案由总裁批准,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整改方案由总裁办公会提出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评价单位整改工作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按时向审计部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反馈须对照内部控制缺陷逐项说明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部跟踪监督被评价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对其整改效果出具验证意见。验证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被评价单位的缺陷整改情况,审计部应及时向总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包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每个季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和评价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

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对年度内控制评价工作的结论进行总体概括,重点披露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如有所遗漏的,应说明原因,及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2.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及认定标准。说明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描述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说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或做出的调整及相应原因。

3.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逐项披露,包括缺陷性质及影响、缺陷整改情况、整改计划等。

4.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5.其他包括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包括可能对投资人理解内控评价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等。

(三)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结合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进行报告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除定期检查评价外,审计部可不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日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程序和内容可参考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由审计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内部控制评价活动都由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统一负责监督,如相关单位对检查评价的过程或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对存在重大缺陷的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采取责令改正、调减绩效、降级、降职、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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