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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对象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条 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本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定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积极协调整改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牵头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管理、汇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改计划并积极实施。审计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

1.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计划;

2.审核并批准公司与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制度;

3.认定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有关报告。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1.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2.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

3.审核公司与内部控制评价有关的标准;

4.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及有关报告;

5.与外部中介机构沟通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与改进方法;

6.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部

1.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及方案;

2.组织并实施内控评价测试,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负责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控评价执行工作;

4.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建议,跟踪并检查验收整改情况;

5.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

6.与外部监管机构、审计机构就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四)其他部门

1.配合审计部开展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缺陷整改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下级对口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1.配合审计部开展本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上市监管要求,围绕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环境评价,应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发展战略是否可行,机构设置是否重叠,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文化是否促进员工勤勉尽责,社会责任是否有效履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

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权责分配是否明晰,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对各类业务控制措施与流程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第十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反馈和跟踪阶段。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准备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 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在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定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方法,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总裁批准后实施。评价工作方案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

(二) 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以吸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熟悉情况的、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但不得选择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

(三) 发出评价通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计划,提前两周向被评价单位发出书面评价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时间、评价范围和被评价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等。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按以下步骤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

(1)了解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与被评价单位充分沟通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检查重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4)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形成测试底稿。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总结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按照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评价工作组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核,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予以签字确认。所形成的现场评价报告连同评价结果向被评价单位进行通报,由被评价单位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审计部。

(二) 审计部汇总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现场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

(三) 审计部应当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最终审定后对外披露。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反馈和跟踪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 审计部在完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评价单位管理层出示评价报告。被评价单位管理层收到评价报告后,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审计部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鉴定研究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修改评价报告的决定。

(二)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部应当结合审计委员会的整改意见,拟订整改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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