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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实现企业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加强日常宣传和培训,引导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指定审计部为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部门,配备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修改管理文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系统。

第六条 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性监控,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报告,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审计部还应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以及其他内部审计方式,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及时向审计部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审计部的谈话、调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第十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报。公司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检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建议;也可以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审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出具评价意见。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可实名以书信、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审计部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建议,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下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建议。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第二十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审计部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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