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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下属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人。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和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并购重组、回购股份的计划;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类资产的30%;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业绩、业绩快报及业绩预警;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九)有关法律法规界定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地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尚未公开信息之前,应以《保密协议》、《保密提示函》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

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应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落实内幕信息保密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业务具体情况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对填报的有关本人或本单位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根据业务的进展及时更新,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送达董事会办公室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记录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知情人名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同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督促有关主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外,还应当编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工作需要对外报送信息的,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在经常性报送信息的情形下,若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汇总上报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信息,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同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有关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法违规的,公司应指定专门

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内幕、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移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内幕、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保密协议》等配套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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