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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决策效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规避企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重大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重大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二) 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重大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裁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 由总裁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重大财务决策项目由总裁负责传递。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案、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 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东收益;

(三) 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 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 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的同时又兼顾股东的利益;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应匹配,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公司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年度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债券的财务预决算由总裁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交由董事会会议审议,监事应列席会议实施监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来筹措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的50%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裁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50%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70%后新增借(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裁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批。

公司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70%后新增借(贷)款合同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财务部提出融资方案;

(二)总裁审核;

(三)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审批权限根据采购部岗位权限采用分级审批制度,分别经授权人或总裁审核批准,如果日常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销售部提出报价方案或意向性合同条款,报公司总裁或授权人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或者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董事会授权总裁拟定方案,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由总裁负责实施。总裁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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