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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10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的反应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实际执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和认可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

况、境内外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2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4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完成,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1,235,039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商备案。公司章程的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制定及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业务发展与管理需要,公司拟聘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李建波先生兼任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受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解聘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解聘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认为本次受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相关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交易

价格,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怡成的个人履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怡成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能够胜任董事工作,本次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认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和公司规模,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有助于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瞻罗运柏李光宇

2022年3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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